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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Luke-Skywalker  副市長: 塔頂的鋼鐵鯊魚燉奶(冷眼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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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恐怖即將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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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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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者

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91.07.17

國防部令: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稱軍事機密,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應保守之秘密,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本準則稱國防秘密,指軍事機密以外,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而應保守之秘密,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第 3 條 
軍事機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通 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國防秘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防衛動員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第 4 條 
人事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資料。 
二 戰時尚未發布之旅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三 戰時之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四 戰時我方兵力傷亡及損失人數之統計資料。   
五 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第 5 條  
情報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情報機關之組織、編裝、工作計畫、檢討、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用情形。
二 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或假想敵國政策、計畫、武器、器材、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 執行特種情報任務本國人或奉准合作外國人之活動及報告。 
四 執行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行動準據及派遣特殊地區事項。  
五 情報之計畫、命令、通報與報告。
六 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 兵要地誌、戰術用數值圖資、圖檔、衛星偵照圖、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八 執行特種情報之通信計畫、內容及設施。
九 涉有為他國活動之保密防諜案件調查資料。 
一○ 戰時安全維護、反情報蒐集之實施計畫。 
一一 戰時軍事安全戰力之統計分析。
一二 戰時反情報兵力、部署、行動及裝備器材之統計。

第 6 條  
作戰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各項作戰計畫、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二 旅級以上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三 平時上校以上編階主官部隊戰鬥序列之兵力及數量。
四 戰時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軍 (兵) 種、兵力及數量。
五 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 動員實施階段之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人力、物力徵用、統籌分配情形及其實施內容。
七 因應政府政策,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八 作戰指揮或戰情中心之狀況處置權責、作業程序、作戰指揮或戰情資訊系統及各級指揮所、作業區位置。

第 7 條  
演訓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演習計畫、操演之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 旅級以上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之資料。
三 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測評、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之資料。

第 8 條  
軍備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戰備補給品存量及妥善率。
二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國防武器系統發展、整體後勤支援、戰術飛行考核督察之報告。
三 槍砲陣地、防空陣地、飛彈陣地、油庫、彈庫、發電機、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坑道、掩體、通信、監視、觀測、氣象等重要軍事設施整建及配置、構築強度、抗炸力及電磁波防護之相關資料。

第 9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部隊編制之計畫及執行。
二 建軍構想、兵力整建、施政計畫及執行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其投資建案之目標指導、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第 10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判斷、計畫、命令、電磁參數、網路、系統及電路圖說等資訊。
二 通信電子、電子戰、資訊戰裝備、軟體與多媒體設計、製造、改良之關鍵技術及未經公開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之有關頻率、發射功率、涵蓋範圍及傳輸資料格式有關電氣特性諸元。
三 通信使用之地址組、密碼語表、通信作業規定、識別辨證規定、通信諸元表、編撰、製作之軟體及書面說明資料。
四 保密設備製造及密體管理、密式邏輯與密體研發、密碼模組鑑定等資料。
五 資訊、電子戰之攻擊、防護計畫、技術及作為等相關文件與軟體。
六 國軍資訊系統涉軍事作戰有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及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 
七 國軍資訊系統作業人員與系統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及特殊系統安全檢測資料。
八 執行兵力結構分析、作戰計畫驗證、武器系統作戰效能評估、重大演訓與聯戰準則教令研發等任務電腦模擬之參數資料、推演想定及分析報告。
九 執行戰略規劃、戰備演訓電腦兵棋模擬之文字、圖檔、電子檔等文件及資訊媒體。

第 11 條 
主計類軍事機密之範圍,為涉及軍事機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12 條  人事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未經公開之現有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二 國防兵力統計之分析報告資料。
三 尚未發布之軍團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四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之安全調查作為及資料。

第 13 條  情報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情報之政策、研究及其成果或分析檢討報告。
二 國際情報與科研情報之蒐集、分析、研究與運用。
三 情報教育、訓練、敵情研究之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四 戰略情報判斷之內容。
五 與國防安全維護有關之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及情報通報、報告資料。

第 14 條 
作戰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戰情情報通報、報告及處置。 
二 國防部及所屬部隊之作戰會報資料。
三 旅級以下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 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 總統親校部隊實施前之行動準據。
六 政治作戰整備之策劃、執行情形及心戰戰法、戰具之研究。
七 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之檢舉或心理、實體破壞及洩密案件調查內容。

第 15 條 
軍備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需品損耗、補充與儲藏項量、位置、安全設施及防護之兵力配置。
二 國際性國防科技工業合作、技術移轉、武器研發及銷售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生產主要武器、裝備軍事工廠之關鍵設備、技術資料與生產能力及尚未公開之性能、諸元。    
四 軍品研發、測試或採購接轉之計畫、評估分析報告。
五 與國防科技工業有關之情報或未經公開之資料。
六 與國防安全有關營區、場地、工事及陣地所使用之土地案。
七 一般性軍品採購或軍事設施籌設於尚未公告前之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第 16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有關兵力整建之國防政策研究、成效評估等未經公開事項。
二 我國與他國涉及軍事秘密之軍事協定事項或內容。
三 各軍種單位年鑑、要案紀實等之彙編資料。
四 非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投資建案之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等資料。
五 主要武器研發計畫、編組、經費、關鍵技術、性能、規格、進展情形及成果檢討等未經公開之內容。
六 各級作戰部隊組職、員額調整規劃及執行之內容。

第 17 條 
防衛動員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動員準備階段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財力動員準備方案及戰時戰費籌措準備計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及其所轄動員計劃。
二 動員準備階段有關軍隊動員計畫之實施情形及成效檢討報告。

第 18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各兵種通信電子裝備之獲得保修、通信電子科技之情報蒐整運用及電子戰裝備之籌補、頻譜管理分析運用。
二 指揮管制通信情報監察偵查之整合運用計畫及系統關鍵軟體資料。

第 19 條 
主計類國防秘密範圍,為涉及國防秘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20 條 
軍事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適用 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國防秘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 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21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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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咪呀 1.5億防共諜 軍方反情報 經費擴編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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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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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2+112006090100031,00.html
2006.09.01  中國時報
媽媽咪呀 1.5億防共諜 軍方反情報 經費擴編15倍
吳明杰/台北報導


  國防部以防止共諜滲透為由,突然大幅增加負責對國軍內部進行監控的「軍事安全總隊」預算,於明年度編列高達一億五千多萬的經費,用來進行反情報任務,而整個預算額度幾乎是前一年度九百八十三萬的十五倍。

  國防部同時還特別將曾被立法院法制中心指為黑機關的「軍事安全總隊」,提升位階直屬參謀本部指揮,連軍中內部人士都質疑,與其說軍方高層有心整頓共諜滲透問題,還不如說早年的白色恐怖可能即將在軍中死灰復燃。


  一件洩密案代價一億五

  諷刺的是,「軍事安全總隊」在國防部公開預算書中還特別吹噓,經該單位防止洩密案調查,國軍九十四年度僅發生一件洩密案,以國軍二十七萬人計算,國軍洩密比例僅為0.000037,也就是該單位防止洩密達成率高達99.999963,既然如此,國防部居然還要擴編預算,花費高達一億五千萬的預算來防止這唯一一件洩密案的發生。

  據了解,國防部今年以來,已針對多項武器研發個案,對軍中及特定媒體進行監控,負責這項任務的即是「軍事安全總隊」,該單位預算書即指出,去年執行重大調查案有九件,並執行安全偵測十六件、反偵測成功兩百六十四件。

  軍事安全總隊強調合法

  據預算報告中指出,為防止共諜滲透國軍內部,「軍事安全總隊」都會定期以反監聽系統對國防部長辦公室等重要軍中場所進行掃瞄,僅去年度就對國防部相關單位和高階將領辦公室進行反監聽檢測達兩百七十六次。

  此外,「軍事安全總隊」正著手建立「安全情報中心情報資訊整合系統」,同時並在明年添購三十套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反監聽系統,並全面換裝偵防車,以加強對內部進行監控,防止洩密事件或共諜滲透發生。

  「軍事安全總隊」先前隸屬國防部總政戰局,前身是反情報總隊,過去一向是由政戰系統所掌握,國防部卻突然把「軍事安全總隊」改隸參謀本部,頗有不信任政戰系統的意味。另對於該單位曾被立法院指為黑機關,「軍事安全總隊」也特別在預算書中強調,該單位是法定「情報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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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軍官抄襲 原作者反被查 申訴無效 還遭質疑洩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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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twapple&Loc=TP&showdate=20060717&Sec_ID=5&Art_ID=2754355
蘋果日報2006年7月17日

控軍官抄襲 原作者反被查
申訴無效 還遭質疑洩軍機

【黃敬平╱台北報導】陸軍近年積極推動狙擊手特戰訓練,承辦計劃的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教官張永徹中校,竟涉嫌抄襲軍事雜誌《尖端科技》特約作者趙武靈的作品,在航特部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趙武靈向國防部民意信箱申訴未獲下文,軍方卻反過來要查趙武靈是否涉及洩密,特訓中心指揮官奚國華上校後來雖代張永徹致電趙武靈道歉,但趙武靈仍氣憤說:「無法原諒!」

受害者擬提告訴
趙武靈說,張永徹去年三月在《航特半年刊》四十一期第一○九至一三三頁,發表題為《反恐作戰指管機制建構初探》論文,二十三頁的文章中有六、七頁,約百分之二十三的內容,幾乎整篇抄襲他在《尖端科技》第二二○、二二一、二二三期雜誌刊載的反恐怖作戰、叢林作戰等三篇文章,未經他授權,也未註明出處或參考書目,刻意疏漏原作者的姓名不提。
陸軍為將步兵轉型特戰化,近年在全軍各機步旅訓練狙擊手、成立狙擊排,張永徹即執行這項計劃的業務承辦人。趙武靈說,他發電郵向國防部申訴,希望軍方「給予督導、切勿自誤」,但過了四十多天,軍方連一句道歉也沒有,國防部聯二情報、聯三作戰單位還有人打電話給《尖端科技》,調查趙武靈如何得知張永徹承辦狙擊業務,其中是否涉及洩密?
趙武靈質疑,軍方奢言全民國防,卻在民間作者予以協助時,對民間作者施壓,而不維護民間作者的基本權利,他不排除對張永徹提出告訴。

軍方:無心之過
陸軍司令部則說,張永徹當初是從網路、書面到處找資料拼湊完成論文,但因「抄太多而搞不清楚就漏掉了原著出處」,應屬無心之過。陸軍司令部也說,國防部長李傑、陸軍司令胡鎮埔對張永徹的個人行為相當生氣,張永徹的長官奚國華上周三曾代表致電向趙武靈道歉,並承諾會將此事做成案例向官兵宣導務必遵守《著作權法》規範。

張永徹小檔案
年齡:40歲
級職: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中校教官
學歷:國防大學陸軍指參學91年班、情參班31期、陸軍步校正規班314期、陸軍官校專科76年班
經歷: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特戰訓練中心學員生營營長、602旅特戰營營長、特勤隊副隊長、連長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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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通訊監察監督者含院檢及情報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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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605/20060515674637.html
立院初審 通訊監察監督者含院檢及情報機關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檢察官、法院和綜理國家情報工作之機關,均負有通訊監察監督之責;實施通訊監察期限屆滿前二日,若執行機關認為仍有繼續通訊監察必要,應附理由可重新聲請。

上會期立法院初審通過通訊監察法,明定通訊監察書和蒐集情報通訊監察書的核發,改由法院行使,但考量檢察官為偵查主體,且蒐集情報的通訊監察,屬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的職掌,相關通訊監察,不宜單由通訊監察書核發人(法官)核可,司法委員會上午再審通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使相關規範更完備。

經委員會審查後決議,執行通訊監察機關在通訊偵查期間,應按月向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報告執行情形;監督者(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情報機關首長),得命執行機關隨時提出報告。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和恐嚇取財等罪嫌的通訊監察,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天,偵查中由檢察機關、審判中由法院予以監督;蒐集情報須採取的通訊監察,每次不得超過一年,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派員監督電子監察設備,或至提供監察設備的建置機關予以監督。

若有必要繼續監察者,執行機關應附具體理由於監察屆滿前二日重新聲請;但通訊監察屆滿前,監督者認定無繼續監察必要,應立即停止監察。

執行通訊監察機關於監察結束時,應即敘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審查後,交司法事務官通知受監察人;若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認為,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不能通知者,也應一併陳報法院。

法院對前項陳報,除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經法官許可後無須通知受監察人;若不通知的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補行通知。

至於通訊監察所得與監察目的無關資料,執行機關應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予以銷毀;執行銷毀作業時許可單位應派員在場監督。

有關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事項,委員會要求應增列建置機關一項,定義為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但沒接觸通訊容者,以區別蒐集通訊內容的執行機關,且核發通訊監察書程序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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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監聽重鎮 憲兵司令部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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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5031800027,00.html
2005.03.18  中國時報
神秘監聽重鎮 憲兵司令部地下室
呂昭隆/台北報導


   據相關管道透露,軍情單位監聽除了軍情局,還有一處未曾曝光的重鎮,位於憲兵司令部地下室。

   據透露,位於台北市民族東路的憲兵司令部,地下室有一極大的監聽單位。這個從未曝光的單位,代號仍是機密,現已成監聽軍事單位電話的重鎮。


   據了解,憲令部地下室的秘密監聽單位,設備先進,監聽能量極大,監聽內容全以磁碟片錄存,一片磁碟可以錄製十小時的內容,儲存量極大。

   據了解,此一秘密監聽單位,主要是監聽軍事與情治單位通話。例如國軍將領配發的0932498XXX電話,所有通話內容均全部監錄。再如,軍事單位的軍用單位,除了特別開設的保密專線,一般軍用電話亦全數監聽錄檔。

   據了解,這個監聽單位有關民間人士的電話監聽,除非檢察官開監聽票,否則不會掛線,而且遭到監聽的民間人士,其實極為少數。

   在此之前,外界所知的情治監聽單位,主要是軍情局的電技室,憲令部地下室的監聽單位,一直未曾曝光。此外,軍情局電技室已準備自愛國西路的博愛營區遷移,天線已陸續拆除,新設地點為台北縣新店市「溪園」。該區正整建中,並自國外增購先進監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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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監聽 件數倍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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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5031800026,00.html
2005.03.18  中國時報
台灣大監聽 件數倍美國
陳嘉宏、黃錦嵐、劉鳳琴/台北報導


   根據最高法院檢察署向立法院報告的資料顯示,台灣去年監聽案件數為一萬九千四百八十五件(申請件數),且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與會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坦承監聽案件的確偏高,他將在月底的檢察長會議,要求檢察署重視這個問題。

   檢察總長吳英昭表示,今後將嚴格審查監聽聲請案,並嚴謹控管監聽是否合乎聲請,希望下年度能提升監聽的破案率及查獲率到卅%,兼顧偵查犯罪與保障人權。


   法務部長施茂林坦言,由統計數字來看,國內的監聽案件確實偏高,但不乏重複計算的現象。而且國情不同,像查賄這種個別案件,是國內特有的現象,端賴監聽才能掌握,因此案件的個別性也要考慮,不能一味拿美國相比,監聽問題不能只看表面的統計數字。

   法務部曾蒐集國外資料,發現我國對於監聽的核准率並未比國外高。以美國為例,二○○三年全年通訊監察的核准比例為百分之一百,澳洲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二,我國則在百分之九十八至九十九左右,就核准比例而言,未高於先進國家。

   施茂林也指出,前任陳部長承諾要交出監聽票核發權,法務部已積極研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並將偵查中之通訊監察書的核發權移由法院行使。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邀請施茂林及檢察總長吳英昭等人,針對「偵審公職人員涉及賄選訴訟案件時程遲延之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進行專案報告。

   根據最高法院檢察署資料,台灣去年監聽案件數為一萬九千四百八十五件,八十九年時僅約三千件,到九十二年已達一萬三千餘件,確有逐年增加趨勢。其中,毒品、槍枝案件分居一、二位,占所有監聽票的七成;第三多的貪汙案件所占比例不到一成。吳英昭在答詢時也坦承,有部分個案持續時間長達三個月到一年以上。

   對此,民進黨立委黃劍輝指出,美國有兩億六千萬人口,是台灣的十幾倍,美國之前才遭到九一一恐怖攻擊,犯罪案件也比我們多很多,但台灣監聽案件卻是美國的一倍。他感嘆台灣人民很可憐,不但要防民間的針孔偷拍,還要防政府的監聽。

   國民黨立委何智輝也批評,監聽是其它偵察方式無法取得證據才進行,但檢察官現在根本就拿監聽在搜證,濫發監聽票,有的還是「他」字案就監聽。他估計遭檢調「惡意監聽」人數可能達數十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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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國防委員會退回國防部機密劃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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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news/200212/200212180128.html
立院國防委員會退回國防部機密劃分準則

(中央社記者張銘坤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國防委員會今天上午決議,退回國防部送立法院備查的「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朝野立委也在質詢時批評國防部訂定機密範圍浮濫,牴觸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要求國防部重新更正。

國防委員會上午處理國防部訂定的「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備查案,國防部訂定的準則有二十一條,逐一列舉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等軍事機密,和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防衛動員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等國防秘密。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李文忠(台北縣)表示,國防部訂定的內容幾乎無所不包,太過浮濫,媒體報導參謀總長人事異動要被抓去關,像紀德艦還沒有採購前,媒體報導紀德艦的性能、艦上飛彈性能都違法,很不合理。

親民黨籍立委林郁方(台北市)說,網站上有飛行聯隊、大隊飛機的種類,對喜歡研究軍事飛機的人來說沒有什麼了不起,但是如果國防部這項準則通過,這些人就要被法辦,美軍一些基地都放上網站,美國學者資料也標示出台灣的飛彈基地位置,國防部如果要法辦,美國人都不知怎麼說才好。

他認為,台灣是有出版言論自由的社會,如果照國防部訂的準則通過,會高度嚴重威脅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他要求退回國防部重新修正。

國防委員會最後決議,「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所定機密範圍過於浮濫,造成不應保密的機密卻管制過多的現象,不僅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揭示的應於必要最小範圍內為之的原則,也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備查案退回國防部重新修正。國防委員會也附帶決議,要求國防部清理機密和密級檔案,將沒有必要列為機密的部分解密,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國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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