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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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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91.07.17

國防部令: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稱軍事機密,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應保守之秘密,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本準則稱國防秘密,指軍事機密以外,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而應保守之秘密,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第 3 條 
軍事機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通 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國防秘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防衛動員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第 4 條 
人事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資料。 
二 戰時尚未發布之旅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三 戰時之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四 戰時我方兵力傷亡及損失人數之統計資料。   
五 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第 5 條  
情報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情報機關之組織、編裝、工作計畫、檢討、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用情形。
二 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或假想敵國政策、計畫、武器、器材、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 執行特種情報任務本國人或奉准合作外國人之活動及報告。 
四 執行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行動準據及派遣特殊地區事項。  
五 情報之計畫、命令、通報與報告。
六 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 兵要地誌、戰術用數值圖資、圖檔、衛星偵照圖、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八 執行特種情報之通信計畫、內容及設施。
九 涉有為他國活動之保密防諜案件調查資料。 
一○ 戰時安全維護、反情報蒐集之實施計畫。 
一一 戰時軍事安全戰力之統計分析。
一二 戰時反情報兵力、部署、行動及裝備器材之統計。

第 6 條  
作戰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各項作戰計畫、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二 旅級以上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三 平時上校以上編階主官部隊戰鬥序列之兵力及數量。
四 戰時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軍 (兵) 種、兵力及數量。
五 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 動員實施階段之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人力、物力徵用、統籌分配情形及其實施內容。
七 因應政府政策,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八 作戰指揮或戰情中心之狀況處置權責、作業程序、作戰指揮或戰情資訊系統及各級指揮所、作業區位置。

第 7 條  
演訓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演習計畫、操演之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 旅級以上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之資料。
三 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測評、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之資料。

第 8 條  
軍備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戰備補給品存量及妥善率。
二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國防武器系統發展、整體後勤支援、戰術飛行考核督察之報告。
三 槍砲陣地、防空陣地、飛彈陣地、油庫、彈庫、發電機、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坑道、掩體、通信、監視、觀測、氣象等重要軍事設施整建及配置、構築強度、抗炸力及電磁波防護之相關資料。

第 9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部隊編制之計畫及執行。
二 建軍構想、兵力整建、施政計畫及執行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其投資建案之目標指導、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第 10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判斷、計畫、命令、電磁參數、網路、系統及電路圖說等資訊。
二 通信電子、電子戰、資訊戰裝備、軟體與多媒體設計、製造、改良之關鍵技術及未經公開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之有關頻率、發射功率、涵蓋範圍及傳輸資料格式有關電氣特性諸元。
三 通信使用之地址組、密碼語表、通信作業規定、識別辨證規定、通信諸元表、編撰、製作之軟體及書面說明資料。
四 保密設備製造及密體管理、密式邏輯與密體研發、密碼模組鑑定等資料。
五 資訊、電子戰之攻擊、防護計畫、技術及作為等相關文件與軟體。
六 國軍資訊系統涉軍事作戰有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及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 
七 國軍資訊系統作業人員與系統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及特殊系統安全檢測資料。
八 執行兵力結構分析、作戰計畫驗證、武器系統作戰效能評估、重大演訓與聯戰準則教令研發等任務電腦模擬之參數資料、推演想定及分析報告。
九 執行戰略規劃、戰備演訓電腦兵棋模擬之文字、圖檔、電子檔等文件及資訊媒體。

第 11 條 
主計類軍事機密之範圍,為涉及軍事機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12 條  人事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未經公開之現有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二 國防兵力統計之分析報告資料。
三 尚未發布之軍團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四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之安全調查作為及資料。

第 13 條  情報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情報之政策、研究及其成果或分析檢討報告。
二 國際情報與科研情報之蒐集、分析、研究與運用。
三 情報教育、訓練、敵情研究之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四 戰略情報判斷之內容。
五 與國防安全維護有關之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及情報通報、報告資料。

第 14 條 
作戰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戰情情報通報、報告及處置。 
二 國防部及所屬部隊之作戰會報資料。
三 旅級以下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 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 總統親校部隊實施前之行動準據。
六 政治作戰整備之策劃、執行情形及心戰戰法、戰具之研究。
七 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之檢舉或心理、實體破壞及洩密案件調查內容。

第 15 條 
軍備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需品損耗、補充與儲藏項量、位置、安全設施及防護之兵力配置。
二 國際性國防科技工業合作、技術移轉、武器研發及銷售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生產主要武器、裝備軍事工廠之關鍵設備、技術資料與生產能力及尚未公開之性能、諸元。    
四 軍品研發、測試或採購接轉之計畫、評估分析報告。
五 與國防科技工業有關之情報或未經公開之資料。
六 與國防安全有關營區、場地、工事及陣地所使用之土地案。
七 一般性軍品採購或軍事設施籌設於尚未公告前之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第 16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有關兵力整建之國防政策研究、成效評估等未經公開事項。
二 我國與他國涉及軍事秘密之軍事協定事項或內容。
三 各軍種單位年鑑、要案紀實等之彙編資料。
四 非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投資建案之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等資料。
五 主要武器研發計畫、編組、經費、關鍵技術、性能、規格、進展情形及成果檢討等未經公開之內容。
六 各級作戰部隊組職、員額調整規劃及執行之內容。

第 17 條 
防衛動員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動員準備階段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財力動員準備方案及戰時戰費籌措準備計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及其所轄動員計劃。
二 動員準備階段有關軍隊動員計畫之實施情形及成效檢討報告。

第 18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各兵種通信電子裝備之獲得保修、通信電子科技之情報蒐整運用及電子戰裝備之籌補、頻譜管理分析運用。
二 指揮管制通信情報監察偵查之整合運用計畫及系統關鍵軟體資料。

第 19 條 
主計類國防秘密範圍,為涉及國防秘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20 條 
軍事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適用 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國防秘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 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21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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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冤案 獲償1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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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110/20111027853121.html
江國慶冤案 獲償1億餘元
 中央社╱中央社 2011-10-27 11:03

(中央社記者黃瑞弘台北27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母親王彩蓮請求刑事補償案,受理的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今天依刑事補償法做成決定,補償請求人新台幣1億318萬5000元。

國防部表示,這件刑事補償決定確定後,依法將由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召開求償審查會,由院長及具有法學素養的專家學者5人、軍事審判官代表3人,共同對相關違失人員進行求償審查,公正客觀決定應否行使求償權。

此外,相關卷證將函送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分送召集評議會議,詳實檢討此案在偵查、審理過程有無違失人員及其責任,做成公允的決議。

國防部指出,此案受害人江國慶生前遭羈押314天後執行死刑。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合議庭決定,羈押部分每天補償5000元;執行死刑部分,參考內政部公布的國民平均餘命資料,計算江國慶餘命約為55.64歲(換算日數並加計閏年後為2萬323日),依法每天補償5000元。

國防部指出,此案決定書將送達最高法院檢察署及江母,各受送達人可於20天內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若均未聲請覆審,此案即告確定,請求人得向做成決定的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請求支付補償金。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遭控犯案的江國慶被軍方槍決。監察委員發現江國慶當年遭刑求,去年全案重啟調查,檢方認為江國慶疑遭錯殺,今年初逮捕、收押另一嫌疑人;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再審後,今年9月判決江國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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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親送江國慶無罪判決書 協助補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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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na.gpwb.gov.tw/MNANew/Internet/NewsDetail.aspx?GUID=61990
國防部親送江國慶無罪判決書 協助補償事宜
發稿日期:2011/09/13

    (軍聞社記者郭家良臺北十三日電)民國八十五年間前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發生的女童命案,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法定程序再審後,今天上午判決江國慶無罪,下午並由軍法司審判事務處副處長沈世偉上校及空軍作戰指揮部政戰主任虞思祖少將,專程將判決書送到位於新北市的江員家中,同時向江母說明申請補償的流程與提供所需的資料,表達國防部全力協助的立場。
     沈世偉表示,國防部將全力協助後續的刑事補償事宜,並將判決書全文刊登於各大報及軍法專刊,以昭社會公信,並讓軍法機關引為借鏡,避免類案再生。
     虞思祖指出,後續的刑事補償事宜,空軍會隨時向江母說明進度,並盡最大的努力,撫平當時所造成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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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今宣判江國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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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今宣判江國慶無罪
發稿日期:2011/09/13

    (軍聞社記者林宜慶臺北十三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發生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前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女童命案,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法定程序再審後,已於上午九時宣判,判決江國慶無罪。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判決中指出,該案當初所依憑之江君自白不具「任意性」與「真實性」,疑似沾有女童血跡的衛生紙,以及疑似作案用之兇刀等重要物證,依當前科學鑑定方法,均無從採為不利被告之補強證據;此外,該案依相關卷證,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故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無罪之諭知,以符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該案宣判後即告確定,將全力協助江君家屬辦理刑事補償事宜。
     國防部強調,軍事審判制度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改採地區制,不再隸屬部隊,充分落實審判獨立及人權保障,並採三級三審制,當事人得向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尤其鑑識技術日益精進,且軍法判決亦須接受司法終審檢驗,軍法機關將深切記取教訓,絕不容許再肇生類似本案無法彌補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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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將全力協助江國慶家屬辦理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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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na.gpwb.gov.tw/MNANew/Internet/NewsDetail.aspx?GUID=61979
國防部將全力協助江國慶家屬辦理刑事補償
發稿日期:2011/09/13

    (軍聞社記者林宜慶臺北十三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發生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前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女童命案,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法定程序再審後,已於上午九時宣判,判決江國慶無罪。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判決中指出,該案當初所依憑之江君自白不具「任意性」與「真實性」,疑似沾有女童血跡的衛生紙,以及疑似作案用之兇刀等重要物證,依當前科學鑑定方法,均無從採為不利被告之補強證據;此外,該案依相關卷證,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故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無罪之諭知,以符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該案宣判後即告確定,將全力協助江君家屬辦理刑事補償事宜。
     國防部強調,軍事審判制度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改採地區制,不再隸屬部隊,充分落實審判獨立及人權保障,並採三級三審制,當事人得向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尤其鑑識技術日益精進,且軍法判決亦須接受司法終審檢驗,軍法機關將深切記取教訓,絕不容許再肇生類似本案無法彌補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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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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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society/201109/20110913805010.html
江國慶案大事紀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9-13 12:04

(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13日電)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遭控犯案的江國慶被軍方槍決。去年全案重啟調查,今年初收押許姓嫌疑人,江國慶今天獲判無罪。

以下是全案大事紀:

--85年9月12日,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5歲謝姓女童遭性侵殺害案。

--85年11月1日,軍事檢察官認定性侵殺害女童的嫌犯是士兵江國慶,依強姦殺人罪起訴。

--86年5月4日,許姓嫌疑人在台中市保齡球館廁所性侵6歲女童,當場被捕;許嫌自白聲稱犯下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姦殺案。

--86年8月13日,江國慶遭軍方速審後槍決。

--90年12月10日,江國慶父親江支安指控軍方刑求,聲請非常上訴。

--99年5月12日,監察院認定國防部涉非法取供,且漠視全案另1許姓嫌疑人,糾正國防部。

--99年5月19日,法務部長曾勇夫要求台北地檢署偵辦軍方處理江國慶案是否涉及刑求;台中地檢署偵辦性侵殺害女童部分。

--100年1月28日,台中地檢署傳喚許姓嫌疑人,移轉管轄給台北地檢署。台北地檢署聲押許嫌。

--100年2月1日,總統馬英九親赴江家致意,表達政府對江國慶案道歉。

--100年5月24日,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許嫌;另就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人涉及不當取供部分,給予不起訴處分。

--100年6月8日,最高法院認為江國慶案已裁定開始再審,原判江國慶死刑的判決不存在,無非常上訴之必要,依法裁定駁回。

--100年7月13日,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9名軍官被控涉及江國慶案,台灣高檢署認為偵查尚未完備,再議有理由,發回北檢續行偵查。

--100年9月13日,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法定程序,針對空軍士兵江國慶案再審後,判決江國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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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無罪 可望獲償近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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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society/201109/20110913805045.html
江國慶無罪 可望獲償近億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9-13 12:24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前空軍士兵江國慶15年前因女童姦殺案遭錯殺,今天獲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再審判處無罪,獲得平反。司法院估計,江家若聲請刑事補償,最高可獲償新台幣9282萬元。

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85年間發生女童姦殺案,當時被認定是凶手的江國慶疑遭軍方刑求認罪,隔年隨即遭槍決。全案重啟調查後,台北地檢署今年5月間認定江國慶遭軍方不當刑求而錯殺,國防部啟動再審程序,今天判江國慶無罪。

根據司法院今年9月開始施行的刑事補償法規定,受害人家屬可向判決無罪的相關機關聲請補償金,也就是說,江家可向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聲請刑事補償,由軍事法院受理。

根據刑事補償法規定,死刑的補償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以新台幣3000元到5000元折算一日撫慰金,但總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

司法院計算,江國慶遭槍決時年僅21歲,當年國人平均餘命為71歲,估算江國慶仍有50年餘命,若以每日5000元的撫慰金計算,可獲賠9125萬元,加上江生前曾被羈押34天,最高可獲償157萬元,估計江家最多可獲償928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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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院判江國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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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109/20110913804866.html
軍事法院判江國慶無罪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9-13 10:53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13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法定程序,針對空軍士兵江國慶案再審後,已於上午9時宣判,判決江國慶無罪。

國防部另表示,江國慶案宣判後即告確定,將全力協助江家辦理刑事補償事宜。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遭控犯案的江國慶被軍方槍決。監察委員發現江國慶當年遭刑求,去年全案重啟調查,檢方認為江國慶疑遭錯殺,今年初逮捕、收押許姓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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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江國慶案補償上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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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106/20110613083017.html
立院三讀 江國慶案補償上億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6-13 22:45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3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將冤獄賠償法名稱改為刑事補償法,依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案可望獲約新台幣1億元的補償。

依照冤獄賠償法原本規定,對死刑執行者的賠償計算,應以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1天賠償1000元到3000元,最低賠償金為1000萬元,最高上限3000萬元。

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呂學樟等人認為,人的生命無價,人死不可復生,建議刪去最高金額上限,民主進步黨立委黃淑英也指出,若江國慶案只獲賠3000萬元,對家屬來說太少,要求提高每日賠償金。

委員會最後通過修正,將死刑執行賠償金改為每日以5000元折算,最低賠償金仍為1000萬元,但沒有最高金額上限。全案今天晚間經過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以江國慶21歲即遭槍決及當年國人平均餘命76歲計算,江家約可獲補償1億元。

此外,冤獄賠償法也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所謂的冤獄賠償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是國家刑罰或實施教化、矯治,導致民眾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受損,依法律規定以金錢給予「刑事補償」。因此,修正法律名稱為刑事補償法,以「補償」來取代原條文所用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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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 綠擬告檢濫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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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105/20110526365913.html
江國慶案 綠擬告檢濫權不起訴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5-26 14:33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林恆立台北26日電)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今天表示,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當年參與刑求的軍官全獲不起訴,這是濫權不起訴,將具狀告發。

民主進步黨主席蔡英文上午在南投受訪時表示,江國慶遭錯殺冤案除了法律追訴期的層面值得再檢討,法律適用上也應該還有擴張解釋的空間。

她說,這個事件的發生讓社會失望與震驚,目前最重要的是要防止這種事情再發生。這是一個人權的問題,也是一個司法改革的問題,大家應以這個案例為出發,讓社會在人權及司法改革的議題上更有警覺。

民進黨團幹事長高志鵬舉行記者會表示,不起訴當年涉及非法取供、濫權起訴的軍官,是官官相護,黨團要求檢察總長黃世銘公開說明;黨團正研擬依法告發濫權不起訴的檢察官,若黃世銘事先知情並同意,黨團將列黃世銘為濫權不起訴的告發對象之一。

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85年發生女童命案,當年遭指控犯案的江國慶隔年槍決,全案經監察院去年糾正後,重啟調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依殺人罪起訴前士兵許榮洲,另認定江國慶遭刑求錯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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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再審江國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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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再審江國慶案
發稿日期:2011/05/26

    (軍聞社記者方正臺北廿六日電)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今天表示,有關民國八十五年間原空軍作戰司令部士兵江國慶強姦殺人等案,日前經江兵之母王彩蓮女士及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為江兵之利益聲請再審,經該院審查後,認聲請有理由,業於今天裁定開始再審。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指出,依目前掌握的具體新事證,江案原確定判決認定江兵行兇事實,顯有重大爭議,業已影響原確定判決結果,該院認為該件聲請有理由,應作為開始再審裁定。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進一步表示,俟裁定確定後,因江兵已死亡,毋庸言詞辯論,逕由江母及軍事檢察官以書狀陳述意見後,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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