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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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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者

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91.07.17

國防部令: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稱軍事機密,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應保守之秘密,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本準則稱國防秘密,指軍事機密以外,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而應保守之秘密,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第 3 條 
軍事機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通 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國防秘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防衛動員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第 4 條 
人事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資料。 
二 戰時尚未發布之旅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三 戰時之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四 戰時我方兵力傷亡及損失人數之統計資料。   
五 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第 5 條  
情報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情報機關之組織、編裝、工作計畫、檢討、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用情形。
二 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或假想敵國政策、計畫、武器、器材、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 執行特種情報任務本國人或奉准合作外國人之活動及報告。 
四 執行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行動準據及派遣特殊地區事項。  
五 情報之計畫、命令、通報與報告。
六 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 兵要地誌、戰術用數值圖資、圖檔、衛星偵照圖、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八 執行特種情報之通信計畫、內容及設施。
九 涉有為他國活動之保密防諜案件調查資料。 
一○ 戰時安全維護、反情報蒐集之實施計畫。 
一一 戰時軍事安全戰力之統計分析。
一二 戰時反情報兵力、部署、行動及裝備器材之統計。

第 6 條  
作戰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各項作戰計畫、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二 旅級以上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三 平時上校以上編階主官部隊戰鬥序列之兵力及數量。
四 戰時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軍 (兵) 種、兵力及數量。
五 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 動員實施階段之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人力、物力徵用、統籌分配情形及其實施內容。
七 因應政府政策,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八 作戰指揮或戰情中心之狀況處置權責、作業程序、作戰指揮或戰情資訊系統及各級指揮所、作業區位置。

第 7 條  
演訓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演習計畫、操演之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 旅級以上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之資料。
三 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測評、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之資料。

第 8 條  
軍備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戰備補給品存量及妥善率。
二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國防武器系統發展、整體後勤支援、戰術飛行考核督察之報告。
三 槍砲陣地、防空陣地、飛彈陣地、油庫、彈庫、發電機、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坑道、掩體、通信、監視、觀測、氣象等重要軍事設施整建及配置、構築強度、抗炸力及電磁波防護之相關資料。

第 9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部隊編制之計畫及執行。
二 建軍構想、兵力整建、施政計畫及執行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其投資建案之目標指導、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第 10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判斷、計畫、命令、電磁參數、網路、系統及電路圖說等資訊。
二 通信電子、電子戰、資訊戰裝備、軟體與多媒體設計、製造、改良之關鍵技術及未經公開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之有關頻率、發射功率、涵蓋範圍及傳輸資料格式有關電氣特性諸元。
三 通信使用之地址組、密碼語表、通信作業規定、識別辨證規定、通信諸元表、編撰、製作之軟體及書面說明資料。
四 保密設備製造及密體管理、密式邏輯與密體研發、密碼模組鑑定等資料。
五 資訊、電子戰之攻擊、防護計畫、技術及作為等相關文件與軟體。
六 國軍資訊系統涉軍事作戰有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及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 
七 國軍資訊系統作業人員與系統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及特殊系統安全檢測資料。
八 執行兵力結構分析、作戰計畫驗證、武器系統作戰效能評估、重大演訓與聯戰準則教令研發等任務電腦模擬之參數資料、推演想定及分析報告。
九 執行戰略規劃、戰備演訓電腦兵棋模擬之文字、圖檔、電子檔等文件及資訊媒體。

第 11 條 
主計類軍事機密之範圍,為涉及軍事機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12 條  人事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未經公開之現有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二 國防兵力統計之分析報告資料。
三 尚未發布之軍團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四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之安全調查作為及資料。

第 13 條  情報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情報之政策、研究及其成果或分析檢討報告。
二 國際情報與科研情報之蒐集、分析、研究與運用。
三 情報教育、訓練、敵情研究之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四 戰略情報判斷之內容。
五 與國防安全維護有關之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及情報通報、報告資料。

第 14 條 
作戰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戰情情報通報、報告及處置。 
二 國防部及所屬部隊之作戰會報資料。
三 旅級以下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 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 總統親校部隊實施前之行動準據。
六 政治作戰整備之策劃、執行情形及心戰戰法、戰具之研究。
七 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之檢舉或心理、實體破壞及洩密案件調查內容。

第 15 條 
軍備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需品損耗、補充與儲藏項量、位置、安全設施及防護之兵力配置。
二 國際性國防科技工業合作、技術移轉、武器研發及銷售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生產主要武器、裝備軍事工廠之關鍵設備、技術資料與生產能力及尚未公開之性能、諸元。    
四 軍品研發、測試或採購接轉之計畫、評估分析報告。
五 與國防科技工業有關之情報或未經公開之資料。
六 與國防安全有關營區、場地、工事及陣地所使用之土地案。
七 一般性軍品採購或軍事設施籌設於尚未公告前之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第 16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有關兵力整建之國防政策研究、成效評估等未經公開事項。
二 我國與他國涉及軍事秘密之軍事協定事項或內容。
三 各軍種單位年鑑、要案紀實等之彙編資料。
四 非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投資建案之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等資料。
五 主要武器研發計畫、編組、經費、關鍵技術、性能、規格、進展情形及成果檢討等未經公開之內容。
六 各級作戰部隊組職、員額調整規劃及執行之內容。

第 17 條 
防衛動員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動員準備階段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財力動員準備方案及戰時戰費籌措準備計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及其所轄動員計劃。
二 動員準備階段有關軍隊動員計畫之實施情形及成效檢討報告。

第 18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各兵種通信電子裝備之獲得保修、通信電子科技之情報蒐整運用及電子戰裝備之籌補、頻譜管理分析運用。
二 指揮管制通信情報監察偵查之整合運用計畫及系統關鍵軟體資料。

第 19 條 
主計類國防秘密範圍,為涉及國防秘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20 條 
軍事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適用 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國防秘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 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21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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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求償 軍方力爭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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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求償 軍方力爭勝訴
中央社-2012年10月16日 下午16:14

(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16日電)國防部送達立法院的報告指出,有關江國慶案向陳肇敏等失職人員求償,已由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軍方將努力爭取勝訴。

國防部表示,第2次開庭日期訂於11月21日。這個案自提起民事訴訟,北軍院即規劃專案訴訟小組,整合全院人力資源,蒐整相關資料,每週召開專案會議進行沙盤推演,模擬各種可能的訴訟攻防,並將相關疑義向求償審查會請益。

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被控涉殺人案再度不起訴,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日前向北檢聲請再議;國防部強調,尊重軍、司法機關偵查結果,無論最後刑事偵查結果如何,絕不會影響軍方求償到底的決心。

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17日排定「江國慶冤殺案行政、司法究責及求償冤賠金」專案報告,邀國防部長高華柱及法務部長曾勇夫報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員也受邀列席並備詢。

據國防部報告書內容指出,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補償金支付後才能求償,北軍院為落實求償權行使,在決定補償後,即先召開求償審查會討論,同時對陳肇敏等人先予聲請假扣押,並在支付當日向台北地院遞狀聲請,經法院裁定核准後,即查封財產,沒有任何延宕。

國防部表示,江國慶案經求償審查委員會認定,陳肇敏等6人對不正取供等作為具有重大過失,其民事責任不受刑事不起訴處分的約束。

行政究責部分,江國慶案共有23名失職人員,已完成行政懲處程序,包括時任空軍總司令黃顯榮、時任空軍總部政戰主任李天羽、陳肇敏等人,依其責任輕重分別核予最重大過2次,最輕申誡1次不等懲罰。

國防部並保證現行軍法體制的案件,絕不會發生重蹈覆轍的錯誤。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遭控犯案的江國慶被軍方槍決。軍事法院根據新事證再審,去年9月改判江國慶無罪,國防部依法補償江家新台幣1億餘元,同時啟動求償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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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江國慶案國賠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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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江國慶案國賠全民買單
中央社-2012年09月24日 下午20:38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4日電)軍方為江國慶刑事補償案,向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求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天說,檢方不起訴處分,將導致全民買單。

台北地院上午開庭,陳肇敏等被告皆委任律師出庭。司改會下午發表聲明指出,被告答辯內容幾乎都引用檢方不起訴處分書,主張自己沒有過失或故意,可見台北地檢署當初處分不起訴,造成國防部難以求償,國庫難向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求償,全案注定全民買單。

陳肇敏委任律師於庭訊表示,陳肇敏是合法指示「反情報隊」問案,不需為部屬刑求逼供負責。其餘被告辯護人則稱當初是聽命行事,否則就是抗命。

司改會表示,江國慶案是典型「國家體制殺人」,被告若一一切割彼此責任,會導致最後無人需要負責。國防部若未積極充實法律關係與事實證述,恐將導致訴訟遭駁回,國庫無法收回這筆帳,又是全體納稅人倒楣。國防部求償態度消極,司改會考慮向法院聲請「訴訟參加」。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被控犯案的江國慶遭軍方槍決。軍事法院去年判江國慶無罪,國防部依法補償江家約新台幣1.3億元,並向北院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人財產,並提起民事訴訟向陳肇敏等人求償。

陳肇敏等人則因超過追訴期限,而對江國慶刑求與被槍決無因果關係,獲檢方兩度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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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案求償 軍方:不是玩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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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案求償 軍方:不是玩假的
中央社-2012年09月24日 下午19:29

 (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24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北軍院對江國慶案向陳肇敏等人代位求償,準備充分、態度清楚,這件案子不可能玩假的。

江國慶冤死獲國防部支付刑事補償金,軍方隨即向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人代位求償,並聲請假扣押以防脫產。台北地方法院上午首度開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質疑,國防部的求償動作是在「打假球」。

國防部軍法司審判事務處副處長沈世偉傍晚受訪時指出,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準備充分,相關承辦人員非常認真進行求償作為,對不同聲音與觀察等意見表示尊重。

他指出,本案全國矚目,「案件不可能玩假的」。國防部在這件事情上是要給社會大眾交代,從過往發布新聞稿、歷來作為,不致於給外界這方面的錯覺。

他說,攻防過程中,法官常會一邊訴訟、一邊請當事人補資料,這是很常發生的狀況,不代表哪一方準備不充分,這都是訴訟程序進行可能發生的情況。

另外,民間司改會考慮以納稅義務人身分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沈世偉對此表示,無法預知法院的作法,但就他了解,過去沒有以「納稅義務人身分」參與國家賠償訴訟的相關例子。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遭控犯案的江國慶被軍方槍決。軍事法院根據新事證再審,去年9月改判江國慶無罪,國防部依法補償江家新台幣1億餘元,同時啟動求償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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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質疑江案軍方求償態度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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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質疑江案軍方求償態度消極
中央社-2012年09月24日 下午14:2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4日電)軍方為江國慶刑事補償案,向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人求償,北院今天開庭,民間團體批軍方求償態度消極,是「打假球」。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開庭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召開記者會,蘇建和案獲判無罪的莊林勳、劉秉郎也到場聲援,拿著道具金幣放入「國庫」,象徵國防部求償態度消極,形同「打假球」,導致全民買單。司改會表示,考慮以納稅義務人身分參與訴訟。

本案被告皆未出庭,陳肇敏委任律師說,本案經檢方處分不起訴,可見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餘被告律師則辯稱不溯及以往,當初是聽命行事,應由指揮官負責。

其中柯仲慶委任律師質疑,不該把第一線軍人妖魔化,柯仲慶是忠實執行國家任務的作戰人員,而非殺人機器,不該找他墊背。李植仁委任律師則說,李植仁不在江國慶父親列的「狗官名單」。

軍方辯護人當庭追加備位訴訟標的,被告若不適用刑事補償法,則備位依國家賠償法求償。但法官斥責,給了好幾個月時間,但軍方狀紙內容卻過於簡略,不問還不追加,要求儘速補足適用法律依據、要件等,訂於11月21日再開庭。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遭控犯案的江國慶遭軍方槍決。軍事法院再審,去年判江國慶無罪,國防部依法補償江家約新台幣1.3億元,並向北院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人財產。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4月向北院提民事訴訟,向陳肇敏、曹嘉生(時任軍法室主任)、黃瑞鵬(江案承辦軍事檢察官)、柯仲慶(時任空軍松山指揮部中校參謀官)、何祖耀(時任空軍松山指揮部上尉空保官)及李植仁(時任空軍反情報隊人員)等6人,各求償147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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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肇敏不起訴 江國慶母提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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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肇敏不起訴 江國慶母提再議
中央社-2012年09月06日 下午13:31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台北6日電)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不滿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人獲不起訴,她今天向北檢聲請再議,蘇建和等40人到場聲援她。

台北地檢署在8月24日偵結陳肇敏等被控涉殺人案,認為被告行為是為破案立功,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再度不起訴;江國慶母親今天在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等人陪同下,趕在最後期限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再議聲請書。

江國慶母親遞交聲請書前,包括蘇建和等約40人到場聲援,向她遞交民眾連署聲援她的「在意狀」;江母向北檢遞送再議聲請書後,在林(峰)正和聲援民眾陪同下,前往台灣高檢署交付民眾連署的「在意狀」。

她從北檢走到高檢的路上杵著拐杖,捧著江國慶的遺照,步履蹣跚且不發一語,她在交付民眾連署的「在意狀」後,哽咽說「我一個人的力量沒有辦法,請大家多多幫忙」。

江母說,她年紀大了,膝蓋和骨盆老化萎縮,前一陣子才剛開完刀,所以腳力不好,但為了兒子,她必須要來一趟。

林(峰)正表示,向高檢交付「在意狀」是希望檢察長能夠關注江國慶案,因為高檢曾經支持律師觀點,發回北檢再度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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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母聲請再議 北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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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母聲請再議 北檢審查
中央社-2012年09月06日 下午13:04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台北地檢署今天指出,收到江國慶母親王彩蓮遞交的再議聲請狀,將交由檢察官審查後,再決定是否送交高檢署處理。

江國慶母親王彩蓮不滿台北地檢署8月24日將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人被控殺人案不起訴處分,今天聲請再議。台北地檢署發言人黃謀信說,檢察官收狀後,將就其聲請是否有理由進行審查,若認定為無理由,將附上全案卷證送交台灣高檢署處理;若有理由,則會自行撤銷,續行偵查。

資深的司法官指出,實務上經驗多為認定無理由,而將案件送往高檢署。

對司改會質疑檢察官未依高檢署發回意旨,詳加調查陳肇敏等人涉及殺人罪部分,黃謀信指出,檢察官已將調查結果,都載明於不起訴書,當事人若有不服,應循再議途徑救濟。

北檢於8月24日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無從干預軍法審判;主觀上,因江國慶涉有嫌疑,被告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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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書涉洩密 前軍情局官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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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書涉洩密 前軍情局官員判刑
中央社-2012年06月12日 下午15:26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2日電)軍情局副處長退役的龐大為參考先前的工作筆記及相關影本等資料,撰寫回憶錄出版並公開發售。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以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判他3年6個月。

根據法院判決,龐大為先前曾因洩密而被判刑確定,民國97年緩刑期間,又參考任職軍情局期間的工作筆記及先前撰寫的「情報作戰參考」影本等資料,隔年以筆名撰編「情報札記」一書,並透過香港地區某出版社於99年1月間出版,公開發售,被控洩漏國家機密、國防機密等。

龐男現罹患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接受定期治療中;高院審酌他的犯罪動機、手段等,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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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834542
國軍文件核密依規定辦理 不當管教案檢討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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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na.gpwb.gov.tw/MNANew/Internet/NewsDetail.aspx?GUID=63358
國軍文件核密依規定辦理 不當管教案檢討懲處
發稿日期:2011/11/29

    (軍聞社記者方正臺北廿九日電)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少將今天表示,針對國軍文件核密程序,感謝監察委員所提建議及指正,國軍將會虛心檢討;另對於馬祖防衛指揮部幹部涉嫌不當管教案,國防部會依法辦理,絕不寬貸。
     羅紹和少將指出,國軍文件核密過程,均依規定辦理,對於文件「外洩可能造成損害、屬依法保護範圍或屬未公開事項」,國防部各單位均以審慎態度完成核密的程序。
     有關馬防部幹部涉嫌不當管教案,羅紹和少將表示,馬防部目前完成行政調查,針對違失部分,相關幹部已接受行政懲處;涉法部分,現已移送軍檢偵辦,若查有實據,國防部將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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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列密檔案氾濫 監委轟逃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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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29/today-p2.htm
自由時報2011年11月29日

國防部列密檔案氾濫 監委轟逃避監督
高鳳仙:簡直亂密一通

〔記者陳慧萍、羅添斌/台北報導〕國防部「亂密」檔案,監委辦案綁手綁腳!監委高鳳仙指出,國防部常因部份個人資料需保密,就將整個檔案列機密,不但於法不合,也導致監院調查相關案件無法公開,不利公眾監督。據她調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三年內核列「一般公務機密」之檔案竟達一萬八千四百四十九件,且所附理由根本無法說服人,簡直「亂密一通」。

國防部:會虛心檢討

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指出,尊重監委看法,並會虛心檢討。國軍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訂定的核密作業程序,須考量「外洩後將造成損害、屬依法保護範圍、屬未曾公開事項」等基本條件,以確保國軍建軍備戰與機密資訊安全。

據了解,國防部「機密檔案」比例過高,導致監委完成調查卻無法公開,形同「做白工」,監委對此詬病已久。監委舉例,最近監院針對陸軍少將羅賢哲洩密案通過彈劾和糾正,但調查內容無法公開,國防委員會討論羅案時,監委吳豐山曾表示,「許多事實早已見諸報端,為何不能公開?」程仁宏也質疑,「機密二字難道是國防部的保護傘嗎?」

高鳳仙說,國防檔案當然應該保密,但國防部常只因部份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就將整個檔案列為機密,令人不禁質疑,國防部是便宜行事、懶得為個資加上保密措施,還是習慣性黑箱作業?

高鳳仙調查發現,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在九十七至九十九年間,核列「一般公務機密」之檔案竟高達一萬八千四百四十九件,其法令依據千奇百怪,例如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檢舉人姓名資料應保密,或根據「老人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保密等,檔案列密太過氾濫。

高鳳仙說,這些「保密」法規,其立法用意是為了保護人民,不是用來保護人民的陳情「內容」,更不是為了保護被投訴的機關,國防部以此做為法令依據,簡直荒謬,不但無法說服人,也有便宜行事、逃避公眾監督之嫌,應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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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布江國慶家屬刑事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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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布江國慶家屬刑事補償金額
發稿日期:2011/10/27

    (軍聞社記者陳映竹臺北廿七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受理江國慶母親王彩蓮女士請求刑事補償案的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已於上午依刑事補償法作成決定,補償請求人新臺幣(下同)一億三百一十八萬五千元。
     國防部指出,此案受害人江國慶君生前遭羈押三百一十四天後執行死刑,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合議庭決定,羈押部分每日補償五千元;執行死刑部分,則參考內政部公布的國民平均餘命資料,計算江君餘命約為五十五點六四歲(換算日數並加計閏年後應為二萬零三百廿三日),依法每日補償五千元;決定書將送達最高法院檢察署及江母,各受送達人可於廿日內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若均未聲請覆審,此案即告確定,請求人即得向作成決定的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請求支付補償金。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此件刑事補償決定確定後,依法將由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召開求償審查會,由院長及具有法學素養的專家學者五人、軍事審判官代表三人,共同對相關違失人員進行求償審查,以公正客觀決定應否行使求償權;相關卷證函將送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分別召集評議會,翔實檢討此案於偵查、審理過程有無違失人員及其責任,作成公允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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