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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訂消防車輛派遣規定 地方出勤有依據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7-02 12:42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二日電)內政部消防署今天表示,派遣消防車輛,應以災害搶救為主,或因為消防宣導、消防安全檢查需要出勤。如果必須為民服務,服務範圍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應變需要指派事項出勤,且以執行可能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其他機關與民間車輛無法支援者為主。
台北縣消防局因為支援民間藝文團體表演,最近遭外界大肆抨擊。台中縣消防局也曾經因出勤清洗大樓,被媒體報導,高雄縣去年也有類似支援表演的勤務。消防署表示,事件發生後,已經函文給台北縣、台中縣消防局制止糾正。
不過內政部長李逸洋認為台北縣消防局出動十四輛消防車噴灑水柱,協助明華園「水漫金山」演出做戲劇效果,救災工具淪為表演道具,非常不足取,指示消防署務必糾正,要求消防局今後以消防救災的能量為重。
內政部消防署為此,最近緊急舉行會議,研商訂定「各級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作業規定」草案,由副署長陳武雄親自主持,召集各縣市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管以上代表與會,將派遣消防車輛作業明確規範,不會讓地方消防局無所適從。
各級消防機關代表熱烈的參與討論下,釐清災害搶救工作、消防勤務、一般公務及為民服務範圍,包括:
一、災害搶救工作範圍:1.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之搶救工作。2.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土石流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支援搶救工作。3.其他如山難、水難及自殺等案件。
二、消防勤務是指依據「消防勤務實施要點」所訂定的各項勤務,包括防災宣導、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裝備器材保養等工作。
三、一般公務及為民服務範圍:1.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應變需要指派的事項。2.依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規定,執行可能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但非屬消防法定任務為民服務工作,且無法即時請求其他機關(構)、單位或民間車輛支援時始得為之。
消防署官員說,無論是用於清洗大樓,還是協助拍戲都不屬救災用途,不符消防「救災第一」的立場,台中縣、台北縣消防局的做法確有不妥。
消防署表示,這項作業規定,使各級消防機關日後派遣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執行災害搶救、消防勤務、支援一般公務及為民服務工作使用調派的管理事宜,有所準繩。避免因不當派遣而損及消防機關、人員名譽,或影響消防機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