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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 立院建議組區域救災聯盟
中央社╱中央社 2009-12-27 11:33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7日電)受災程度遠超過八七水災與九二一震災的八八水災,促使政府重新思考災害防救。立法院法制局參考日本救災經驗與制度,建議組區域救災聯盟,在災害發生第一時間發揮搶救功能。
立法院法制局在「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中認為,過去台灣發生的災害,包括莫拉克颱風在內,已暴露台灣防災救災法制規範及體系尚有缺失,包括缺乏共同組織結構、缺乏聯合救災計畫、災情資料傳訊不全、臨場指揮機制缺乏,及資源運用管理不足等。
不僅如此,若以莫拉克颱風帶來豪雨造成八八水災的嚴重災情來說,法制局指出,目前防災還有防水治水觀念與做法不當、欠缺國土保安復育計畫、中央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系統失靈、氣象預報之觀測資料不足、國軍支援救災程序僵化遲鈍,及缺乏平時防災演練等問題。
法制局在八八水災後赴日本考察災害防救措施,發現日本防災行政觀念,已從過去重視硬體建設,轉變為重視軟體與管理;由過去行政主導的消極防災,轉變為地方住民與行政部門共同合作積極減災。
法制局表示,日本落實民眾防災觀念,重視災害情境模擬,由各鄰近的都道府縣、市町村簽訂互助協議,結成救災聯盟,並定期聯合演練,將防災行動由公部門「公助」改變為住民「自助」,在災害發生第一時間,民眾能先自救或避難,減低傷亡,再等待公部門救助。
因此,法制局建議,遠水救不了近火,政府應參考日本災防觀念,由行政主導的消極防災,轉變為地方住民與行政部門共同合作積極減災救災,組成區域救災聯盟,定期聯合演練。
此外,法制局還建議,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應由部、會、局、署派遣高階人員常態性合署辦公,以利橫向聯繫,並參考日本增設「災害專門調查委員會」,於每次重大災害發生後,進行調查並公布結果,建立災害管理經驗傳承機制。行政院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的災害防救年度報告書,應明定於災害防救法,落實國會監督。
有關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成員,法制局認為,應仿效日本納入指定公共機關首長,及相關學者專家,廣納緊急醫療、國土保安、財政金融、傳播通訊及其他相關學識經驗專家學者。
法制局其他建議包括,災防法應明定國軍主動投入重大災害搶救機制、指定使用台電輸電鐵塔改善通訊、徵用公共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遞災情資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