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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BBC中文網,2011年10月13日)
「台灣法院改判陳水扁金改案有罪」/BBC中文網、2011.10.13
-「在法庭內宣佈判罪的同時,法庭外聲援這位前總統的民眾,則憤怒地指責國民黨執政當局無恥,司法已死。相對於支持陳水扁的民眾,此前在陳水扁一審獲判無罪時,台灣一些親國民黨媒體的政論節目,則憤怒指責一審法官的判決有問題。」、「如果從一審與二審的相反判決來看,對於陳水扁是否有罪不僅在民眾或政論員間看法分歧,即使法官看法也完全不同,司法對此並未起到在社會上定分止爭的作用。」…
何清漣:「點評中國:『憲政中國』為何依然是夢?」/BBC中文網 2011年10月13日:
-「1949年,中共奪取政權成功在望,2月28日,中共中央委員會就發佈了《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明確宣示說,要將《六法全書》『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司法機關應該經常以蔑視和批判《六法全書》及國民黨其他一切反動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 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幹部。』…」
在台灣,常常有人說「換了位置,換了腦袋」。其實,這句話套用在陳水扁涉及的貪腐司法案件上,同樣正確;阿扁一審無罪時,綠營肯定司法、還扁清白,而藍營則指控一審法官有問題,甚至質疑法官是綠營佈下的司法暗樁,但等到阿扁二審改判十八年重罪時,情形剛好相反。
這是標準的「愛之欲其生,恨之欲其死」;既是針對阿扁個人,也是針對司法。
理論上,司法應如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因為一旦皇后的貞操受到質疑,則作為「社會公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勢必難保;問題是,何以皇后的貞操一再受到質疑?二句話可概括:
-首先,在實務運作上,台灣的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因為「初一十五不一樣」,所以始終無法「起到在社會上定分止爭的作用」;其次,台灣民眾長期對司法不信任,總體的感覺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如今因為扁案,已然深化成「有權判生,無權判死」。
在「錢與權」的交互影響下,如此往復循環,一再回到「換了位置,換了腦袋」的源頭──以錢搞權、以權賺錢,司法的清白與否,與權力的大小與金錢的多少成正比。
簡單講,正是「錢與權」,讓封閉的台灣司法變得面目全非。想想看,同一套司法訓練所產出的法官,面對同樣的証據與案情,何以會出現一審無罪、二審十八年的天地之別:
-「一審法官以金融合併非總統職權而判其無罪,但二審法官則以其與總統職務具關連性,為其職務影響力所及,而為其職務上行為的理由改判有罪。而一審法官認定銀行家的數億台幣政治獻金,二審法官則認定是銀行家賄賂下的陳水扁貪污所得,並判其應被追繳沒收。...」(來源:BBC中文網)
在一審、二審之間,並沒有所謂的新事証出現或引用法條錯誤,而是單純法官個人的「認定」問題;換句話說,面對阿扁由一審無罪到二審重判十八年,綠營先別憤怒,藍營也別高興太早,完全一樣的案情,到了下一位法官,或許再出於「認定」的不同而又出現逆轉。
當然,最大的逆轉,是不管法官怎麼審、如何判,一旦蔡英文當選「總統」,如果蔡英文給阿扁「特赦」,阿扁自然就「清白」了──在台灣,先是政治上「清白」,然後是司法上的「清白」。
不要說不可能。台灣的司法,表面上是獨立的群體,但包括法官在內的所有司法人都是社會化的動物,由於它的封閉性與自閉性,不折不扣是權勢的產物、認知也常與社會發展脫節,但是,台灣的司法不只習於「審時度勢」,也精於掌握政治風向;也因此,對於涉及權力的政客「清白」,司法的「認定」通常不是來自証據力與法條,而是預為審判、先入為主的「認定」立場。
正是出於對這種司法「認定」本質的疑慮與不安,才讓台灣民眾產生司法「初一十五不一樣」、「有錢(權)判生,無錢(權)判死」的長年印象。
面對如此「初一十五不一樣」的判決,從「台灣之子」變成「台灣之恥」的阿扁,猶如洗了一場司法三溫暖。此刻的阿扁應該有所感悟,當初要是不要忙於把所謂「(台獨)建國基金」的錢搬進私人戶頭,或者不要在出任「總統」以後用「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方式進行人事安插,而是利用台灣人民給他的絕佳機會,徹底進行司法改革──不,應該是司法革命,則今天他的下場,肯定有所不同。
看到阿扁由一審無罪逆轉成二審重判十八年的戲劇性情節,不免讓人深深想到「中華民國」的司法何以如此,以及它將如何善終的問題,這也是本文引述何清漣所寫「點評中國:『憲政中國』為何依然是夢?」一文的原因。
台灣的司法,傳承自「中華民國」在大陸的司法,其實骨子裡是個半調子的大雜燴。誠如何清漣所形容的,「中國學習西方,從來就是買櫝還珠,機會主義式的採用。還美其名為『取其精華,棄其糟粕』,自以為得計」;雖然「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司法,在六十多年間迭有修改,但總體的司法本質沒變,正是這樣一套司法系統,讓「中華民國」在1949年失去了中國大陸的江山。
有不少人認為,「中華民國」在大陸的失敗,「兵敗如山倒」是主要原因,其實,「兵敗如山倒」是結果,而不是原因,真正的原因是「中華民國」司法在大陸的澈底失敗、完全失去人民的信任;在內戰的最後,國軍所到之處「萬人空巷」─不是百姓「簞食壺漿以迎王師」,而是害怕被拉伕、橫徵暴斂、暴虐對待而跑光了。
相反的,這也是中共在建政初期,中國人民真心希望「新中國」誕生的原因。或許是感悟到民心向背,毛澤東在1949年奪取政權成功在望的時候,第一個最重要的命令竟然是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六法全書》及「中華民國」司法體系全然廢除,甚至要求「新中國」的所有司法機關「應該經常以蔑視和批判《六法全書》及國民黨其他一切反動的法律法令的精神」為「新中國」建構全新的司法系統。
很簡單的二個問題:
一,「中華民國」在大陸,司法無法捍衛公平正義、無法讓人民安身立命、無法讓人民信任,大陸人民要「中華民國」司法何用?要「中華民國」何用?!
二,「中華民國」在台灣,同一套司法,雖然六十多年間修修補補,但「初一十五不一樣」、「有錢(權)判生,無錢(權)判死」的情形依舊,而台灣人民也仍然不信任司法,怎麼辦?
說到底,阿扁個人的無罪與重判、2012年台灣大選誰當選「中華民國」總統,根本都無足輕重;台灣司法的經常性逆轉與反覆無常,因此所導致的喪盡民心,才是「中華民國」的根本大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