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貪汙案 最高法院花招百出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 2010.01.15 03:44 am |
台灣高等法院前法官羅紀雄被控收賄百萬元,高院更七審昨天判刑十一年。本案纏訟近十五年,最高法院以各種理由七度發回,並一度獲判無罪,引發不少揣測。
羅紀雄在案發後遭司法院停職,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後轉任律師,至今接了不少案件;但他自己的貪汙案卻不聘律師,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
羅紀雄被控於八十四年審理男子葉隆財吸毒案時,收受由律師蔡登旺轉交的一百萬元賄款,將原被一審判刑三年二月的葉改判無罪。案經調查局查出,將羅移送偵辦起訴,但。
最高法院歷次發回理由,包括:行賄的葉隆財與中間人蔡登旺雖然測謊未過,但調查局的測謊報告未說明測謊者當天身心狀態,以及羅在偵查中曾自白犯罪,更審未幫羅減刑等理由發回更審。
有一次,高院判決以羅紀雄身為法官卻收賄,依法應加重其刑;最高法院則以貪汙的法定刑最重是無期徒刑,無法加重為由,將案件發回。
全案纏訟至今,羅紀雄只有在更四審逆轉獲判無罪,其餘均判有罪;該次無罪判決,曾招來「法官讓證據轉彎」的批評。
以我的分析,最高法院一再發回的原因,可能以下數點:
- 鋸箭法,能閃則閃,眼不見為淨。
- 懶得花時間,打發了事。
- 明哲保身兼做人情,為什麼要我做壞人?
- 大家都推來推去,形同集體墮落。
- 互有把柄,誰知下一次誰碰到誰?
- 法官做越久,越有老油條心態。
- 我法官就是神,怎麼判都可以,這是依法獨立審判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