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聯合報報導高雄市某國中二年級蔡姓女生疑因功課退步,昨早出門時被母親念了幾句,到校後向同學說心情不好想跳樓,同學以為她開玩笑,回說「說跳就要真跳,不要只是說說」;未料蔡女竟真從五樓跳下去,手腳、骨盆嚴重骨折,送加護病房觀察。
同學透露,蔡女到校後說早上被媽媽念了幾句,媽媽怪她成績退步,她想休學,母親不答應,「跟家人大吵一架」,心情很差,想跳樓。同學以為她開玩笑,回說:「說跳就要真跳,不要只是說說。」
想不到聯合報接下來一篇更是匪夷所思,提到高雄地院的法官表示,如果教唆或幫助跳樓,且年齡在十四歲以上,即涉及「加工自殺」,須負刑責。 民事求償?這位法官是不是鼓勵民眾濫訟呀?難道法官們每天沒事幹,管閒事也不是這種管法;台灣司法問題一籮筐,不公不義的事情到處都有,這些法官們聽而不聞、視而不見;反而是輔導老師謝佩珊說得好,她說『從道德層面言,起鬨的話語成為別人受傷的觸媒,自己也會難過的。』
法官表示,教唆行為包括利誘、言詞激將、請求、指示等;如果只是隨口說說,但當事人卻受到刺激,不見得構成教唆。而且刑法規定十四歲以上才有刑責,但若涉及民事求償,父母就有連帶賠償問題。
這是什麼跟什麼啊?很明顯的這是小孩子們之間半開玩笑的鼓譟起鬨,毫無惡意或犯意的行為,如果台灣所有的父母都以此為警惕,那大概學生們每天在學校都要小心翼翼,否則隨時會替父母帶來民事賠償的問題,朋友之間隨時要提防,這是怎麼一個惡社會?
誠如【馬 太 福 音】第7章所說的:
為甚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
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對你弟兄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
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纔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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