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涉嫌隱匿公文案,今天偵查終結,檢察官依刑法第138條毀損、隱匿公文罪起訴葉盛茂,並具體求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洗錢防治中心1月份收到國際艾格蒙聯盟通報的扁家在開曼群島洗錢情資,1月底便製作好公文擬轉交最高檢察署,但葉盛茂表示資料機密,他將親自面交檢察總長陳聰明,事後洗錢防制中心主任周有義也再次向葉盛茂詢問公文是否已經交付,葉盛茂表示已經面交。
但是葉盛茂的說法明顯與周有義與陳聰明都不不相同,加上最高檢署屬收文紀錄不也沒有收到此公文,葉盛茂又辯稱是因為工作繁忙,所以公文原本已經遺失,但是21日檢方在葉盛茂家中還收到了公文的影本,檢察官認為他的說法不足採信,不符合經驗法則常情,若公文真的遺失,可以依照程序申請補發公文。
檢方表示葉盛茂身為調查局長,但是卻未依程序呈報,讓檢調有利偵辦時機受到影響,將葉盛茂與以起訴,並加重刑度1/2,具體求刑2年半,葉盛茂也成為台灣第一位因洩密案被起訴的調查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