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大幅放寬易科罰金的範圍,不再限於犯輕罪者,即使犯重罪等任何罪名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均可易科罰金。
對於這項修法,法務部明確表示反對,擔心將使得富人自恃多金,以金錢交換徒刑,無視法律尊嚴,任意犯罪或犯更重的罪。而窮人雖准易科罰金,但沒錢可以易科,最終仍須坐牢,造成「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結果,有失立法公平的精神。
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可易科罰金。
雖然法務部反對,但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與其他在場的立委謝國樑、吳清池、傅崐萁、費鴻泰等人協商後,仍通過修法,僅調整部分文字。
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刪除「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亦即不再限於輕罪,即使觸犯重罪等任何罪名,而被判刑六個月以下,仍可易科罰金;僅在但書中,以是否難收矯正效果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賦予檢察官最後的裁量權。
馬英九總統上任後,各界把焦點放在經濟及兩岸關係的改善,但被忽略的是國民黨立委主導修法,接連審查極具爭議性的刑事訴訟法及刑法修正草案,「馬上」就要解構現有的刑事法律體系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前天審查國民黨立委吳清池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擴大「簡式判決書」範圍,放寬法官對判刑兩年以下案件都不必詳列有罪理由,因為影響被告上訴權利,引起律師界強烈反彈。
司委會昨天審查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所提刑法修正草案,也因擴大易科罰金的適用範圍,讓法務部擔心造成「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結果,失去立法的公平性。
吳清池的提案,主要是為了減輕法官辦案負擔,但使得高達九成五的判決書都不必詳列「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藉之證據及理由」,被告能接受嗎?雖然經過協商只放寬為一年以下案件,但法官的快樂也不應建立在犧牲被告訴訟權益之上。
呂學樟的提案,則在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但去年判處六個月以下的九萬六千多人中,就有四萬兩千多人沒有聲請易科罰金,絕大多數都是太窮無法易科罰金。
從另個角度來看,如果真要解決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就應該先設法讓四成以上繳不起罰金的輕罪受刑人可以不必入監服刑。
民國九十年修法時,把原限於所犯為三年以下的輕罪始得易科罰金,改為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被認為「有利於富人」,如今再次擴大易科罰金適用範圍,恐怕更難杜悠悠之口。
監獄特權氾濫 有錢囚犯逍遙
洛縣警局擬規定 囚犯監獄銀行存款不得逾九百元 每周開銷亦設限
世界日報 2008-06-26
【本報記者楊青綜合報導】洛杉磯縣大陪審團最近發現,洛縣監獄一些囚犯雖然身在監獄,生活卻與獄外毫無二致,每天吃香喝辣。一些囚犯在監獄的銀行存款一直保持五千元以上。
一名被定罪為黑手黨「職業殺手」的囚犯在監獄銀行帳戶內超過五千元,購買監獄商品有恃無恐。按照洛縣警局監獄規定,囚犯在監獄商店每周的開銷不得超過135元。
通常,監獄銀行每周向囚犯收集現金,然後根據個人的需要,幫他們購買零食、電話卡或其他用品。
囚犯在監獄銀行存款的上限、每周開銷多少,各地監獄不同。一些監獄允許囚犯每周開銷一百元,也有監獄放寬至兩百元。通常不允許親友帶現金給囚犯,所有資金需以現金或信用卡轉帳方式存入囚犯在監獄的銀行帳戶,每個囚犯均有一個銀行密碼,可全天候存取。
監獄也允許配偶、直系親屬和律師從囚犯的監獄銀行中提款,但所有程序均需提款人在監獄中完成。很多監獄設有提款上限,而且要求存款不得低於十元。
洛杉磯大陪審團稱,該系統已被一些囚犯濫用。譬如一些搶劫犯、職業殺手的外來資金源源不斷,使囚犯逍遙得猶如度假。大陪審團說,雖然能在監獄中揮霍的囚犯仍是少數,但金錢造就的權利,給週邊囚犯帶來的潛在威脅,不能不防。
大陪審團強烈建議洛縣警局嚴格控制囚犯的存款。洛縣警局表示,將囚犯的銀行帳戶存款控制在九百元之內應是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