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嵐/新聞分析 中國時報 2008.06.05
貪汙案定罪率太低!這不僅是法務部長王清峰的感嘆而已,更是司法界的共識。更驚怵的司法現實是,愈是震驚全國的重大弊案,定罪率愈低!
廿年前,台電購煤弊案震驚朝野、轟動全國,在輿情壓力下,台電董事長陳蘭皋、燃料處長鄭萬方、總經理朱書麟、副總經理鄭瀾、燃料處副處長張以淮,先後被檢察官依圖利罪起訴。
景文弊案,九十年間爆發,也是涉案官商最多,轟動全國,是司法史上最大的教育貪瀆弊案,檢察官一口氣起訴卅三名被告,前教育部長楊朝祥、行政院前秘書長張有惠、前教育部次長林昭賢…,大官委實不少。
可是,去年五月,最高法院判決「所有政府官員均無罪定讞」,此一結論的關鍵,首先是檢調蒐證不足,被告所涉或有悖官箴,有行政責任,應予懲戒,但均不符貪汙構成要件;其次,是檢察官上訴逾期。
再看四月底甫無罪定讞的大哥大採購弊案,該案十五年前也是轟動全國,結果長途電信局局長蒙志忠等十四名官員均無罪定讞。
觀察最高法院的定讞判決,本案調查局的蒐證相當離譜,不僅調查員以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取供,全部由錄音、錄影紀錄下來,歷歷可證。
更奇的是,在長達十多年的偵查、審判過程中,如此離譜的蒐證方法,並未受到司法、檢察機關應有的重視,更未見主動檢討、改進,似乎存在案卷中的弊端,反正外界看不到,不算弊端!
法官或檢察官涉貪瀆案,是所有貪瀆案中最難辦、最難定罪的,數十年來,涉案諸多法官、檢察官中,只有蔡信男、張炳龍等聊聊數人判刑定讞而己。
無罪定讞案例中,桃園地院法官劉大正收受兩名當事人兩隻金表,獲判無罪定讞,相當典型。
劉大正收賄部分所以判無罪,是因當事人送金表時,根本不是基於行賄的意思,且無賄賂的對價關係;至於職務詐欺部分無罪,是因當事人交付財物時,並未陷於錯誤,劉大正收受當事人的金表,雖然「致玷官箴」,但均不符貪瀆法定構成要件。
劉大正能逃脫貪瀆刑罰,雖因他是法官,精通法律,會鑽法律漏洞,但檢調機關蒐證過於粗疏,也是無可推搪的事實!
【評論】
在八旬老嬤的案子裡以下全屬放屁,而且一放放了十七年!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中華民國刑法
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
其受追訴或處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