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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獨斷妄為 誰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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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me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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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貓
水流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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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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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雲
meow
Reed
我所不知道的

中國時報 2008.02.05 


法官獨斷妄為 誰來約束

王己由/特稿

    法官審案,在法庭擁有指揮訴訟權,更決定被告量刑輕重和生殺大權,雖然刑事訴訟自改採交互詰問新制後,讓法官逐漸走向「聽訟」,不再球員兼裁判,但還是有不少法官憑藉憲法保障的終生職,問案態度不佳,恣意折磨、極盡挖苦,讓當事人敢怒不敢言。

     法庭上法官如何問案、如何審判、說些什麼話,訴訟案件當事人通常不敢得罪法官,沒有人敢「衝」法官,或者大聲據理力爭,也因此造成一些特立獨斷的法官,問案為所欲為。

     以曾經喧騰一時、自稱和前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婚外生女的鄧香妹恐嚇辜家案為例,該案在高院審理時,法官連「夢話」都說出,表示他在辜振甫去世時,夢見辜老在陽明山別墅請他吃飯,前輩子可能與辜老是朋友,這輩子才會承辦鄧香妹案。夢話問案,豈非包青天再世?這和案情又有什麼關聯?

     還有涉及強盜案的一男一女,法官在問案時,不問與案情有關內容,竟然問二人:「有沒有上床?有沒有做愛?做幾次?」男女情愛和成立強盜關聯性在那?這叫被告要如何回答。

     更有一位被告在法庭上大打「苦肉計」,陳述自己涉案後,家庭淒慘的狀況,希望獲得無罪判決。結果法官回說,「你的女兒生病、兒子快退學,是報應」,還說「法官敢判無罪,出去會被車子撞死,敢判你無罪的法官,還沒有出生」,進而一直謾罵。

     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進行詰問,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法院基於發現真實,有義務接受;可卻有部分法官為了省事或者不願傳喚,就恐嚇如果亂傳會加以羈押,威逼被告捨棄傳喚,在羈押罩頂的情況下,被告人權何在?

     法官在法庭上,不論是開示,還是開罵,其實都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

     法官斷案本該回歸中立,居間聽訟,從證據取捨,再做出有罪與否的判斷,被告在法庭上要怎麼說,甚至說謊話,那都是被告的事,法官只問證據就好,與案件、證據無關的話,不要說;即便是好意也可能弄擰招致爭議,更遑論謾罵或羞辱被告,只會製造人民對司法的不信賴以及仇恨。

     司法院大力推動司法改革,固然有一定成效,但從前述幾件法官法庭上問案態度案例,凸顯法官如果獨斷,絕對是人民遭殃。司法院對於問案態度不佳的法官,更不該「掩耳不聞、遮目未視」,應該展現魄力處理,才能讓民眾相信司改是真的

評語

法官若只是問案為所欲為,倒還是可以忍受,若判案為所欲為那才叫可怕!在八旬老嬤的案中,這一群枉法裁判的法官簡直比共產黨還共產黨!看了八旬老嬤的指控,我還以為走進了大陸的人民法院。司法院對於此案「掩耳不聞、遮目未視」,任憑部落格指控歷歷,皇后貞操被公開質疑,民眾嘖嘖稱奇的檢視一篇篇法官們天馬行空的判決書,難道真是笑罵由你,好官我自為之嗎?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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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貓
孫立人的粉絲
Reed
meow

您所說的完全正確!試以老嬤【衙門官字兩個口】一文印證。首先一段:

84年3月1日言詞辯論開庭:審判長許姓法官對李經理說:「生意人以賺錢為目的,但錢不是這樣賺法?土地出售人只須繳土地增值稅,且由稅捐人員按土地增值公價核計,納稅義務人依納稅通知單繳納,一文錢也沒得逃。你要好好和人家談,我是不會判給你的。」只見李經理兩手緊握顫抖無言。

我將李經理提供專供報稅用(即逃稅用)之協議書有紅色印章之原件呈閱,審判長看了之後說:「這是基礎證據,要好好保管」。我連說謝謝!旋即宣告散庭。

有這麼好的法官?不要搞錯,其實那是暗示李經理憑空我是不會判給你的,除非......

接下來:

五日之後,來個裁定第185號:「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2年2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84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84年6月23日重開準備庭,只見李經理等神氣活現,走路有風。一開庭,受命推事就問我:「周呂彪是退役軍人、你是基層公務員,哪裡有錢買這塊地?當年買的是多少錢?現在人家有八千多萬給你可以啦!」只見法官手裡拿張白紙夾枝原子筆,往下通譯台桌上丟說:「在這上面簽字答應賣給他。」我說:「當年幣值和現在不能比,我不偷不搶可以調查。買賣契約上總地價多少就是多少?裁定書說爰有調查必要,請問調查什麼?」庭上答:「二審有三位法官合議,目前尚無結論。」李經理說他損失很大....,我正要答辯,庭上即宣告散庭,未予當事人有陳述機會。

以有調查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又未予當事人有陳述機會,其理安在?只因對造已有打點,所以要表示一下確實有這麼一回事,同時藉機恣意折磨、極盡挖苦,讓當事人敢怒不敢言。 「拿人錢財,予人消災」斯為之言!

接下來:

7月17日再次開準備庭,兩造當庭交換準備書狀繕本。一般常情先帶回去留待下次開庭再理論,當天法官對我說「打開看!」李經理準備狀第一段大意謂:兩造簽訂契約之真意,原在於上訴人提供土地與被上訴人合建,由雙方平分興建完成之房屋。然因上訴人無法自行銷售分得之房屋,又不願承擔銷售風險,始約定所興建完成之房屋全部歸被上訴人所有,(房屋仲介到處都有,何勞費心?)。惟上訴人應分攤合建成本、稅金等一切費用,故另須額外負擔下列費用之支付:

1、土地增值稅1033萬元。 2、營業稅900萬元、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1655萬元。 3、公司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1986萬元。 4、廣告900萬元。企劃費900萬元。 5、土地仲介費280萬元。 6、交際應酬、規費.... 280萬元。註:系爭契約上無是項記載,補充協議書後段記有:甲方(建設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乙方負擔任何有關本件土地之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等,甲方若有漏繳任何乙方名義因本件不動產買賣應繳之稅費均由甲方負全部補繳及損害之賠償。兩相對照,荒謬至極! 每次開庭只有十分鐘,所以看完第一段就合起來,準備開庭。

法官又說「打開再往下看!」於是看到第二段:「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84年6月23日上午 鈞院行本件準備程序之執行審判中,竟當庭以手猛擊法抬前通譯桌面,公然咆哮指責歷審法院為其不利判決,將自殺於鈞院內,意圖以此脅迫鈞院徇私為其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代理人所為,似已該當刑法第刑法第135條之二項、第140之一項後段妨害公務之購成要件....。」

我無奈問庭上說有這回事嗎?法官說沒把你當庭扣押已經很客氣了。我說很簡單,請把上次開庭錄音重播一次,又是猛擊桌面又是咆哮當可聽到聲音。法官不悅說:「沒有就沒有了,現在要開庭不許再說。」又是由李經理說他損失....。吳碧玲問「裁定書云尚有調查必要、每次開庭不令兩造辯論,不知要調查什麼?」庭上說:「今天不是辯論庭,等你收到判決書不就知道了?」就宣告散庭。

看到沒有?法官與對方設計好的圈套被識破,惱羞成怒之餘還可以恫嚇老嬤,法官獨斷妄為,無人約束,還有什麼不敢的?

接下來的結果就一點也不奇怪了:

八月中重開辯論庭,審判長許姓法官先命李經理唸訴之聲明,唸完就坐回座位。我說「今天辯論庭要辯論。」審判長說「狀子上有寫的就不必說,今天是借人家的庭只有五分鐘。」我說:「判決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所以一定要辯論:系爭契約逃稅違法,對方低價高報土地買賣價金七千八百萬元,增加成本預謀逃稅 ....。」抬頭一看庭上法官從後門走光光。 本案從無言詞辯論,而有荒謬的判決書。唉!官字真有兩個口?

「人為刀俎,我為魚肉」這就是今日台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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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人格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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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貓
張爺
meow
Reed

人的人格是一致的。
問案為所欲為的法官,怎麼可能判案會慎重呢?

臺灣的民主和尊重人權的觀念還很落伍。


仗義每都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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