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剛剛落幕,但司法之公信力,似未見提昇,可否與我們談談這個問題的核心原因?
答:司法公信長期不彰,在司法改革大談審判獨立之後,法官相較於以前是擁有比較寬廣的獨立審判空間,但司法公信不彰的原因並未消失。
司法公信不彰的原因大體有:歷史的因素、人的因素及制度的因素三種。
(一)歷史的因素:
在戒嚴時期,有許多政治異議人士因為爭取憲法上的人民基本權利而涉案者,絕大部分都被判刑,造成國人有司法不公的印象,認為法院是執政黨打擊異己的工具。解嚴後,仍有部分政治異議人士喜歡到法院抗爭,企圖塑造被司法迫害形象,藉以爭取選票,因此,目前還有人認為司法不公。
(二)人的因素:
1. 從來就有部分司法官貪污、敬業或專業能力不足的問題。目前法官、檢察官涉及貪瀆或司法風紀問題者,仍時有所聞。由於沒有百分之百的清廉,訴訟當事人就有可能懷疑承辦他案件的法官或檢察官,會不會受到金錢的左右。無理由的人會想要用錢來買有利判決,有理由的人會想到用錢來買個安全感。對於司法當然會有不公的觀感。
2. 另外,部分法官開庭態度不佳,或案件無故遲延,讓部分當事人覺得司法是既官僚又無效率的衙門,對司法當然不會有好印象。對於一些具有「特權」外表或社會矚目的重大貪瀆案件之處理速度或結果,未能符合社會的期待;對於民眾最為痛恨的「黑金問題」的解決,司法又顯得束手無策,民眾自然無法對司法有堅強的信心。
3. 法官的專業限於法律,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普遍貧乏,對於一些專業性的案件,較難精準掌握或釐清爭點所在,自然無法取得當事人的折服。
(三)制度的因素:
法官的養成教育,現有制度問題叢叢,訴訟制度亦有諸多缺失,譬如檢察官蒞庭流於形式。使法官必須與被告對決,法院失去客觀、中立的角色。
以上這些因素不是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一結束,短期內即可改善的。
二、如何解決前述問題?
答:威權時代司法不公的後遺症,將會隨著審判獨立的逐步落實而慢慢扭轉國人對司法的觀感。但政治人物亦必須自我節制,不要以醜化司法做為造勢手段。全國司改會已經有就訴訟制度的缺失做全面性的討論,而制度面的優劣決擇,有賴立法院的立法,我們也急不來。我認為現在馬上可以做的,應該是積極解決人的問題。
三、如何解決人的問題?
答:
(一)法官的薪水在公務員中雖屬較優,但以現在的水準,僅能維持中等生活水平。如果法官不是另有家產,卻能住豪宅、開名車、經常出入消費場所,喜歡送往迎來,對此等法官,司法院就應嚴加注意其經濟來源是否正當,切莫因其長袖善舞、八面玲瓏,反而步步高陞,對同僚產生不良的式範作用。所以司法院的用人政策,將深刻影響或引導司法的風格與走向,不可不慎。
(二)司法院應積極規劃有效而全面的法官進修,培養法官法律以外之第二專長,以利專業法庭的落實。
(三)法官的工作是繁重、孤寂的,所以法官的職務是否稱職,最重要的是:法官想要能長期保有好的敬業態度,一定要有「靈魂」。
四、什麼叫「法官的靈魂」?法官要怎樣才會有「靈魂」?
答:簡單的說,「法官的靈魂」就是:具備作為一個好法官應有的人格特質、理想與實踐力。
(一)審判權源來自人民付託,人民是司法之本。審判除了對良心負責外,不能自外於人民。當法官有背離良心的情事時,人民有權監督。
(二)法官不能自我輕忽,在每一個案中,法官都代表國家行使跟立法權、行政權一樣大的司法權,所以不能草率,看輕自己,而且知道在司法體系中沒有那一個職務比審判還要重要。
(三)司法是平等地為人民而存在,所以在法庭中才能不分黨派、貧富、貴賤,平等地重視每一位當事人的權益,並與人民有良性的法庭互動。
(四)司法的使命是無條件的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審判中不應「仰承上意」、接受長官關說出賣司法的靈魂;更不能收受賄賂,出賣自己靈魂。
(五)沒有天生的好法官,好的法官絕對是靠個案經驗的不斷累積與自我反省、修正淬煉而成。所以法官必須虛心、悲憫、聆聽。
(六)法官不能關在象牙塔裡只關心自己的未結件數或考績是否甲等,或只想推掉一些難辦的案子,使自己少辦一些案子。認真、乾淨只是做為一個好法官的基本要件而已,它絕不是好法官的充要條件。如果一個認真、乾淨的法官,他因怕講真話得罪同僚,以致唯唯諾諾,因明哲保身而不顧整體正義,對公共事務毫不關心,對社會缺乏熱情,不敢講真話時,我們認為很難期待他有多少正義感,在真正面臨強大壓力的時候,很難期待他能展現那種頂天立地、威武不能屈的氣概。在此時,司法正義即有可能打折,司法公信亦即會受傷。
如果司法官訓練所只以培養製作裁判書類的技術官僚為其最重要的宗旨的話,那麼,司法改革想要成功也難。一個司法官如何才能寫出四平八穩的判決,固然重要,但一個作為司法官應有的靈魂教育更重要。一個司法官要如何培養或薰陶,使之成為一個具有愛心、正義感的好法官,我認為這才是司法官訓練所要思考及落實的最重要課題。
感言
黃瑞華法官就是八旬老嬷案的第一審法官,判決宏恩建設公司意圖逃稅契約無效的那位清廉公正的好法官。豈知第二審之後一群法官們的法學見解與黃瑞華法官完全相反,不但判決契約有效,要賠償宏恩建設公司的損失,判令六筆土地無償過戶給宏恩建設公司,這還不夠賠!竟然再發給兩張債權憑証,宏恩建設公司得以拍賣八旬老嬷先生名下另外與本買賣契約亳無關係的案外六筆土地!毫無顧忌,公然圖利宏恩建設公司上億元,詐騙集團再利害,也騙不了別人的不動產,這群法官共犯集團,膽敢枉法裁判,侵犯憲法保障的生命權財產權,而其他法官們因怕講真話得罪同僚,以致唯唯諾諾,明哲保身而不顧整體正義,對公共事務毫不關心,對社會缺乏熱情,不敢站出來講真話;形同被他們那群沒有「法官靈魂」的同僚挾持,形同幫兇,任憑被害人八旬老嬷指控歷歷,法院的政風主管視若無睹,毫無行動;檢調單位官官相護!台灣司法淪落到這種地步,真是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