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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立院初審 教師國防部所屬機關勞工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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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巨蟹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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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oo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工會依法為爭議行為時,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且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在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的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請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來源包括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政府逐年依預算程序撥款、基金孳息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有關收入。

【2009/05/20 中央社】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4916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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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立院初審通過 增列試委座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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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考試院等相關部會預算,但考試院增列新台幣302萬7000元計畫添購3輛考試委員公務轎車等案引發爭議,全案提報下次院會前交付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考試院、銓敘部、考選部、保訓會4機關 99年度施政計畫及主管收支預算案。

  不過,考試院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508 萬5000元預算案中,預計汰換3 輛考試委員公務轎車。由於每輛購車費用約71萬元,引發朝野立委批評。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丁守中表示,考試委員配置專屬座車不合理,考試院應該節制。吳清池認為,1輛座車要價70多萬元太貴,應該檢討。

  民進黨籍立委柯建銘、高志鵬、李俊毅提案指出,立法院審議92年度預算曾決議,中央政府 5院除正副首長及司法院大法官得配給專屬配車外,其餘應比照立法院公務車的制度與配車比例,不得提供專屬個別職務配車。考試院配置試委座車已違反立院決議。

  柯建銘並表示,包含正副院長,目前考試委員編制共計19位,而現有公務車車輛數明顯超過考試委員人數,主張預算應全數刪除。

  但考試院有不同意見,全案將於下次院會前交付朝野協商。

  考試院99年度預算歲出預算編列3 億8460萬7000元,比98年度法定預算增列876萬元,成長2.33%;歲入部分,編列2594萬元,較去年減列1028萬3000元,主要是調整考試、訓練及合格證書規費收入標準所致。

【2009/10/19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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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立院初審 重建預算1200億僅刪3.9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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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等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在民進黨團未杯葛情況下,編列數為新台幣1200億元,僅遭刪減3.9億元。

行政院為協助莫拉克颱風災區重建,分 4年度編列1200億元預算,分別是 98年度為355.7億元、99年度為549.22億元、100年度為222.57億元、101年度為 72.51億元。立法院財政等委員會聯席會下午決議初審通過 4年度預算,提報下次院會處理前,須經黨團協商。

與會立委表示,重建特別預算案須儘速通過,預料未來 2週內進行黨團協商,若一切順利,可望在月底前完成三讀。

另外,聯席會上午9時起處理朝野黨團提出的 70個提案,其中,通過民進黨籍立委賴清德等人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至遲在民國99年汛期前,應完成各水庫科學化洩洪預報與警報系統,確保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部也應建請行政院成立流域管理局,強化河川綜合治理。

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列災民借款、信用卡應繳款項等利息補貼經費為10億8223萬元;由於內政部重新定義災區,導致金管會認為實際編列數已不到10億8223萬元,國民黨籍立委陳淑慧等人提案通過刪減2億元,減列為8億8223萬元。

民進黨團另質疑許多科目有重複編列情況,例如重建委員會文宣工作,應屬新聞局現行業務,初審將原列800萬元經費刪減300萬元;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救災、防災教育等,也遭朝野立委同聲質疑,平常應做的事項應編列在公務預算,決議保留朝野協商。

其中,爭議最大的是衛生署編列的預防傳染病流行防疫計畫67億多元,預計購買H1N1新型流感疫苗與進行防疫工作,被民進黨團質疑應編列公務預算,卻列在特別預算案,是排擠「救命錢」;衛生署長楊志良雖然在場解釋,但仍遭朝野立委質疑,聯席會決議保留協商。

水保局編列水土保持防災與復建預算為44億元,民進黨團質疑其預定實施範圍13縣市,與行政院網站所列6個不符,且計畫粗略; 農委會解釋,公文載明受災縣市是11個,又遭朝野立委質疑究竟有幾個縣市災區?此案保留至黨團協商再行處理。

【2009/10/12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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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立院三讀》教師、國防部所屬機關勞工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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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規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工會依法為爭議行為時,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且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在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的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法所為的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的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的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請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來源包括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政府逐年依預算程序撥款、基金孳息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有關收入。

【2009/06/05 中央社】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49458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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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立法院初審通過》私校教職員 最高享5萬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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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草案」,保障全國六萬多名私校教職員福利,未來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可享月退的退撫新制。

「這將要再多撥約四億七千萬元左右,經費由政府負擔,能保障六萬多名私校教職員,對私校教學研究有穩定作用。」教育部次長呂木琳昨天出席立法院司法及教育聯席委員會,表示此舉有助留住人才,穩定教育環境,不會讓教職員都想往公立學校跑。

教育部將輔導私校、學校法人及教職員代表組成財團法人私校教職員退休撫卹管理委員會,合併原本依私校法成立的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

私校教職員將來退休與撫卹,可以採儲金方式,高中以上學校應提撥學費百分之三,國中小學則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左右金額,每個學期開始兩個月內都要提繳準備金至管理委員會。

每月共同撥繳款項方面,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費率,按照以下比例,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教職員繳百分之三十五、學校儲金準備專戶繳百分之二十六、私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教育部則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將負擔超過十四億元。

未來私校教職員每月從薪水中提存一千四百元至三千六百元不等儲金,退休時就可月領四萬五千元至五萬元,拉近公私立教師退撫條件。

此外立院昨天通過附帶決議,等條例三讀通過後,行政院與考試院應於半年內提出勞工保險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將私校教職員參加公保改移至勞保,並予以年金給付,健全私校退休養老制度。

立委鄭金玲認為,私校教職員對教育付出心血不比公立少,且私校財務狀況常不穩定,法案通過可說肯定這些教職員努力,讓他們教學更安心。

【2009/06/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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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立院初審通過 禁買賣活體保育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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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擴大保育範圍,避免誤導民眾對野保法的認知。

日前發生「屏東養龜大王」案件,屏東地方法院以未違反野保法第35條規定,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產製品」才有罪,買賣活體為「無罪」,民進黨立委田秋菫認為,報導標題不但使民眾產生困惑,無形間也誤導大眾對野保法的認知。

為避免同樣情事再度發生,田秋菫提案修正野保法第35條和第40條,明訂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2009/05/21 聯合晚報】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9186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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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立院初審 教師可組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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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除現役軍人等,勞工都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教師也可組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勞工都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但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的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訂定軍火工業的範圍。

至於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的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定義,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的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組織的工會;產業工會指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組織的工會;職業工會指結合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組織的工會。

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會員年滿20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理事、監事,但若參加工業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而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任期與連任限制條文遭保留協商。

工會經費來源包括入會費、經常會費、基金及其孳息、舉辦事業的利益、委託收入、捐款、政府補助與其他收入。

雖然工會的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的必要者,雇主應給予多少時數的會務公假,朝野尚無共識,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若雇主違反給會務公假規定,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009/05/20 中央社】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49167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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