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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過後》政府採購法不利政府 立委強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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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巨蟹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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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oo

與廠商有糾紛 無反制空間

對行政部門非常不利的政府採購法85條之1修正草案,朝野立委正私下聯手推動,希望在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周強渡關山。

這項修法一旦成功闖關,將使廠商與政府產生工程糾紛時,可任意不服調解,隨即強制進入仲裁。仲裁過程又可以不附任何理由任意做出仲裁決定,政府機關全程沒有反制空間,低價搶標廠商將可透過強制仲裁,從政府手中攫取高額賠款。國民黨團管不住立委串聯修法,讓行政部門非常著急。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日前完成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放寬現行強行仲裁必須政府機關不接受調解方案的條件,未來只要調解不成立,都可強行仲裁。行政部門質疑仲裁公正性,擔心未來出現屢約爭執,政府將處於挨打地位,加上政府採購工程案動輒千萬甚至億元起跳,此案若修法將嚴重損及全民利益。

業者串聯立委 想在休會前三讀

據了解,這項修法幕後是由營造業者在立法院內串聯藍綠立委,國民黨中央也指示國民黨團不要攔阻,也不要主動提案,讓業者自己去推動,利益色彩極為明顯。行政院曾透過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與立委溝通,希望該案能緩一緩,不過並未得到交通委員會召委陳根德同意。修正草案7月4日完成協商,預計本周二程序委員會排入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有機會在休會前完成三讀。

依現行條文,機關與廠商履約爭議,可透過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兩項途徑;廠商申請仲裁時,機關不得拒絕,而當申訴會提出的調解方案,因為「機關不同意」導致協調不成立時,廠商提出仲裁,機關也不能拒絕。

朝野協商版本,則限縮在工程、勞務採購案,採「先調後仲」,出現屢約爭議時必須先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但無任何條件。只要調解不成立,一方便得以向仲裁機構提出強制仲裁,另一方不得拒絕。

由於仲裁向來請三位仲裁人,由機關與廠商各委託一人,再由雙方委託的仲裁者共同決定一人,廠商可委託有交情的仲裁者,但政府機關卻不適宜,先天吃虧。一名嫻熟工程建設的立委坦言,朝野協商版本確實對廠商比較有利。行政院版本希望加重仲裁人刑責預防發生貪瀆,但是立委刪除這項條文,迴避仲裁人可能收取廠商利益的刑責問題。

2008/07/13 聯合晚報蔡佩芳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4243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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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強制仲裁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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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巨蟹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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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oo

對於立法院擬修改的政府採購法草案,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鄧民治表示,該草案缺乏任何配套,若要採行先調解後強制仲裁,應先改善仲裁缺乏公正性的問題,至少應在採購法中增列:強制仲裁的程序、裁判斷書應公開等,且為了避免仲裁人因收賄而影響仲裁,應加重仲裁人法律責任。

鄧民治說,該草案限縮工程與勞務採購糾紛,財務採購爭議將無法適用。依照朝野協商草案,只要調解不成立立即可強制仲裁,若調解不成立不是出於機關不接受調解結果,而是廠商不同意,或者申訴會認為廠商請求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仍強制機關接受仲裁,並不合理。

他指出,仲裁擁有如法院判決般的強制效力,仲裁法的精神是基於雙方合議基礎上,不宜強加一方接受,立委提出的修正草案與仲裁法精神不相符。工程會也擔憂,不論調解不成立的理由便能強制仲裁,未來調解恐怕將變成仲裁的「前置程序」,難以達成調解的作用,失去先調後仲的意義。

【2008/07/13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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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調解費時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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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oo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修正草案遭行政部門強烈反彈,交通委員會討論本案時,朝野立委近乎一面倒支持立委版本,認為調解、訴訟曠日廢時,許多工程因而被延宕,相較之下,仲裁具專業性又快速。

立法院本會期開議時,國民黨團為了避免讓外界有一黨獨大的誤解,特別宣示對立委個人提案要先過濾,以免發生爭議,政府採購法修法偏向營造業廠商引發爭議,國民黨團完全無法管控。

提案立委張慶忠認為,調解委員本身由機關延聘組成,其中五分之一5委員由機關本身人員出任,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仲裁兼顧及時、有效、專業優點,適合公共公程屢約爭議處置,才會提案修法。

民進黨立委王幸男也說,每回爭議案件送至行政訴訟後,辦理時間至少要3年時間,廠商費時又費心費力,什麼事也做不了。修改政府採購法的同時,也應該針對仲裁方式去改善,行政院在仲裁法修正案中可將仲裁人3人,改為1000萬元以下標案最少5人、1000萬元以上7至9人,讓仲裁委員不至於遭綁樁,影響仲裁公正性。

【2008/07/13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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