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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過後》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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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巨蟹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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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oo

引用文章 

官員不出席要罰
那些四處叭叭走不開會的立委要不要也立個法來罰罰他們

********************************************************

無異議通過!去跳海........要不跳~~~~~樓......嘿嘿~~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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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機關廠商工程採購仲裁前提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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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巨蟹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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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oo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三十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原本工程採購履約爭議的仲裁前提「機關不同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的調解建議或方案」,放寬為「機關或廠商任一方,得因工程採購履約爭議,提付仲裁,另一方不得拒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審查由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慶忠等人提出的「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條文規定廠商因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須「經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方案」,且「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才能提付仲裁。

張慶忠表示,仲裁制度具有即時、有效、專業性等優點,但受限於須機關不同意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或方案時,廠商才能提付仲裁,從調解到仲裁結果出爐,曠日費時,加上工程進度及資金凍結問題,規模較小的廠商往往會因此倒閉;草案中建議廠商得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且機關不得拒絕。

不過,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鄧民治表示,由於憲法保障訴訟權,以及仲裁法明定仲裁源於雙方當事人之協議,因此,在立法上以強制仲裁方式要求當事人進入仲裁,違反仲裁制度基本原則。

鄧民治說,雖然仲裁制度具快速、有效、專業等優點,但由於國內在仲裁實務上欠缺公信力,許多機關將仲裁視為畏途。

工程會官員與立委協商後達成共識,將草案修正為機關或廠商任一方因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不得拒絕;逾六個月未完成調解,得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依仲裁法規定辦理。

會議主席裁定草案提報院會處理前,仍須交付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會也做出附帶決議,請行政院在五個月內,提出仲裁法相關的修正配套措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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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初審 擴大易科罰金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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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巨蟹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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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oo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六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法定刑的要件,擴大易科罰金的適用範圍,未來不論罪名,凡是受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均可易科罰金。

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規定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可易科罰金。

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等人提案主張,易科罰金的要件以最重本刑五年為限,不符合法律一視同仁的公平精神,建議去除最重本刑刑期限制,不論罪名,凡是受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均可易科罰金。

上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過程中,司法院認為,此案若通過,實務上受影響的部分是有關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所增加的案件量仍在法官可承擔的範圍內,支持立委的提案,也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及立法院的意見。

法務部則持反對意見指出,根據統計,去年度有四成以上可易科罰金的人沒有聲請易科罰金,可見擴大易科罰金適用範圍,可能只是擴大富人可易科罰金的範圍,對窮人沒有影響,加深易科罰金制度「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流弊,且易科罰金範圍應僅限於輕罪,若擴大到不論罪名,恐造成不良影響。

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表示,此案若通過,法官將會思考若是原本是重罪的案件,不會輕易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將可賦予法官更好的裁量權。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則認為,審判權在法院,法官判決時會考量犯罪情況,此案若通過,對法務單位應該影響不大。

經委員會審查,初審通過修正條文如下,「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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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工地主任未入公會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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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巨蟹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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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二十三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未來工地主任須加入公會,未加入公會而執行工地主任業務者,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關於工地主任取得執業證照的資格上,草案規定「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另外,草案也規定工地主任未依法取得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照而執行工地主任業務者,得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而執行工地主任業務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受處分合計達三次仍繼續執行業務者,廢止工地主任執業證。

提案人之一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鴻鈞表示,台灣長期以來有建築師法、技師法保障建築師、土木技師等各類技師工作權;工地主任的課程及考照有一定難度,目前全台有八千多名工地主任,卻無明確法律加以規範,希望透過修法,讓工地主任的責任及權利可以比照各類技師,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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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擴大DNA採樣建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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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DNA強制採樣對象改依犯罪類型,區分為偵查及一審判決有罪兩階段,並擴大採樣建檔範圍。另外,未來被採樣人若受不起訴處分或獲判無罪確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刪除DNA樣本及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等人及無黨團結聯盟所提「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現行條文規定,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DNA強制採樣,謝國樑等人提案修正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文,擴大DNA採樣建檔範圍。

無盟黨團參考行政機關協商會議結論提案修正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經委員會審查,以無盟版本為主協商後,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本案通過,不須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根據初審通過草案,考量保障人權,對於DNA的採樣建檔,依犯罪危害性、再犯性及與DNA之關連性,區分為涉嫌人及一審判決有罪兩階段進行採樣。

涉嫌人採樣部分,除現行條文規範的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罪等性犯罪及殺人等重大暴力犯罪,另增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搶奪罪及恐嚇取財罪。

至於一審有罪採樣部分,援引先進國家立法例,新增範圍包括挾持交通工具罪、縱火罪、妨害公共事業罪、毒化飲食物品罪等公共危險罪,以及使人為奴隸罪、買賣人口罪等妨害自由罪。

另外,涉犯竊盜罪、製造販賣或運輸重型槍罪、製造販賣或運輸彈藥罪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罪行,以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引用他人施用毒品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行,若經一審判有罪,也將強制DNA 採樣。

根據初審通過草案,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二七條規定的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依現行條文規定應於偵查階段採樣,但考量大多是雙方合意、兩小無猜案件,改為一審有罪才建檔。

現行條文規定,被採樣人若受不起訴處分或獲判無罪確定,可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刪除。根據初審通過修正案,改為被採樣人若受不起訴處分或獲判無罪,主管機關應刪除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也可申請刪除,但不須提供證明文件。

同時,委員會上午也通過附帶決議指出,本條例修正通過後,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時,應詳加規定採樣流程及監督機制,作為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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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明定限制出境如欠稅等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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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修正案」,為保護民眾權益,不因欠繳行政機關稅金等未達法定金額卻遭限制出境,修法增訂限制出境的金額要件,個人積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稅金,達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負責人則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劉盛良等人提出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修正案。劉盛良指出,民眾因欠繳行政機關稅金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的義務,雖未達到「稅捐稽徵法」與「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所規定的金額,卻遭限制出境,導致民眾權益受損,因此提案修法。

劉盛良表示,根據「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個人欠稅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一百萬以上,始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辦法訂定二十二年,物價水準已不同,建議修法放寬標準,個人欠稅達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才限制出境。

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表示,有陳情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先人土地積欠一萬多元稅金,行政執行處就一紙公文限制住居,可見民眾經常積欠少數稅金及罰金就遭到限制出境,不符合比例原則。

現行條文規定,義務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但卻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等情況,行政執行處可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委員會初審通過修正條文,增訂「義務人為自然人,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達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者或義務人為法人負責人,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金額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有履行義務的可能但卻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等情況,行政執行處可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本案仍須經朝野協商,再送院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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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追加減預算案淨追加約25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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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九日電)立法院財政、內政等常設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追加(減)預算案,歲出各科目追加減預算均照列,追加新台幣四百五十五億元,追減一百九十六億元,歲出淨追加約兩百五十九億元;但綠營提案幾乎全遭藍營以表決人數優勢封殺。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晚間聯席初審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追加(減)預算案,藍綠雙方各自動員黨籍立委逐案表決。

初審結果為歲出各科目追加減預算均照列,追加四百五十五億元,追減一百九十六億元;歲出淨追加約兩百五十九億元,全部以追加同額歲入財源支應;歲出預算隨同機關別預算審查結果調整,全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值得一提的是,在追加減預算案逐案表決過程中,由民進黨籍立委提案的內政部協調增加照顧身障人士的復康巴士數量;行政院對於農業用電不予漲價;以及漁業用油優惠補貼等照顧弱勢族的草案,在朝野立委一致同意下,初審通過。

另外,在聯席會議逐案表決時,發生一段小插曲,即民進黨籍立委邱議瑩不滿日前遭質疑具雙重國籍身分的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參與表決,要求李慶安退出會場,國民黨籍立委則回批邱議瑩藉機「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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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簡化刑事訴訟調查證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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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九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新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為簡化調查證據程序,未來刑事訴訟過程中,若當事人、辯護人表示知悉證據內容,審判長可不用當庭逐一提示證據內容,不過,客觀上不可能知道證據內容的無律師被告,不在此限。

根據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等人所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長調查物證、書證等證據,應以提示、使辨認、宣讀、告知要旨或交付閱覽等方式進行,且每調查一證據完畢,應逐一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即使當事人表示知道證據內容,審判長也必須逐一提示證據內容。

草案指出,現行調查證據程序不僅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無所增益,且只是耗費當事人的時間與勞力,應明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知悉證據內容,審判長可以僅曉示證據名稱,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經委員會審查,初審通過新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如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知悉證據內容者,審判長得僅曉示證據名稱,詢問該當事人有無意見。但無辯護人之被告客觀上無知悉證據內容之可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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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官股代表不受限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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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五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離職公務員經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指派擔任官股代表,將不受到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限制。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為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

國民黨籍立委孫大千等人提案修法放寬「旋轉門條款」規定,根據草案說明,為使政府能有效進用專業經營人才公股代表,提升公股股權經營績效,應在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增訂但書規定,明確規定離職公務員若由政府指派為公股股權代表,不受條文限制。

全案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協商條文如下,「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及其轉投資公司、捐贈之基金會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但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指派代表官股者,不在此限。前項人員在本法於中華民國O年O月O日修正施行前離職並擔任前項限制職務者,應於三個月內解任之。」

根據初審通過草案,條文新增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相關營業事業轉投資公司、捐贈的基金會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但也放寬規定指出,離職公務員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指派擔任官股代表,將不受到限制。

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本案通過,不須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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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增訂立院委員會召委補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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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五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立法院委員會召集委員補選辦法,因應召集委員出缺時可補選,讓委員會行使職務順利。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各委員會設置召集委員兩人,但召集委員出缺時,沒有補選的辦法。為因應召集委員出缺狀況,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賴士葆及盧秀燕分別提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召集委員補選辦法。

蔡正元在提案說明表示,目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出缺一人,僅剩一位召集委員獨挑大樑,因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沒有補選規定,無法增加召委,減輕現有召委的負擔,因此,希望增訂補選辦法。

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表示,條文修正通過後,立法院行政工作將全力配合,將修正各委員會召集委員辦法,簽報立法院長核可後,提報院會核備。

委員會初審通過修正條文如下,「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年組成時互選;其選舉及出缺辦法另定之」。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不須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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