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馬車夫面面觀
市長:單車巨蟹坐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馬車夫面面觀】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面面觀立院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大選過後》立院三讀 歇業雇主蓄意欠薪可限制出境
 瀏覽2,334|回應33推薦2

單車巨蟹坐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2)

Chocola
mioo

(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明定對於事業單位歇業,卻蓄意不終止勞動契約、導致積欠薪資、資遣費或工資的雇主,若符合大量解僱勞工規定,依法可限制雇主出境。

立院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條文明定事業單位歇業,勞工可以依照勞基法規定提出終止勞動契約,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工資等符合大量解僱勞工規定,經過主管機關限期清償,但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表示,此項修法是為了解決實務上,許多雇主在公司明明停止營運還故意擺爛不認為自己歇業,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的「擺爛條款」,對於明明破產還假裝有錢的雇主增加限制出境的規範。

條文也規定,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保障。盧天麟指出,勞動市場彈性化不可避免,為了讓定期契約未屆滿的勞工及一般契約勞工同樣受到相同的保障,因此修法將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量解僱勞工的計算基礎中,但不包含定期契約的外籍勞工。

為了鼓勵已經被預告資遣者,儘速另覓新職,條文明定,若經被預告解僱勞工,在協商期間就任新職,原雇主應該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若依法協商,結果較優者,應依照協商結果規定。此外,在協商期間,雇主不可以任意將預告解僱員工任意調職或解僱。

除此之外,對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的門檻也稍做修正,對於同一事業單位在同一廠場,雇用勞工人數在兩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在六十日內解僱勞工,由超過所雇用勞工人數的三分之一降低至四分之一,即可符合大量解僱勞工的定義。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24&aid=2844075
 回應文章 頁/共4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立院三讀 建構國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機制
推薦1


單車巨蟹坐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mioo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九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建構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機制。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委也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問,經總統同意,得綜合再補充報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未配套訂定相關機制,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後,除可由立委發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機制,未來總統就其職權相關的國家大政方針,也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條文規定,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委;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立委提問後,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條文還規定,立委對國情報告所提問題的發言記錄,於彙整後送請總統參考。

外界關注總統當選人馬英九是否可能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但馬英九日前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他沒有意願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因為「意義不大」;依憲政體制,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長,不是總統,由行政院長向立法院報告較有意義。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24&aid=2856531
◎立院三讀政府出資過半財團法人預決算送審
推薦1


單車巨蟹坐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mioo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預算法第四十一條條文」與「決算法第二十二條條文」,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遺留財產成立的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與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兩項修法也通過附帶決議,明確定義「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為「歷年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日前表示,政府每年編列鉅額經費捐助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機構,卻無法實質審議資金運用及效益,成為預算審議漏洞,人事酬庸、恣意支用經費已成常態。

他說,截至2005年底止,由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一百七十二個財團法人,捐助金額約新台幣一千兩百二十六億餘元,其中由中央機關捐助設立,包括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等一百五十二個,捐助金額約一千兩百二十一億餘元。

修法影響所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等都在適用範圍內。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24&aid=2844078
◎立院三讀 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與輔助宣告
推薦1


單車巨蟹坐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mioo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民法總則施行法部分條文」、「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改禁治產宣告為兩級制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期使監護制度更具彈性與符合社會需求,但訂定日出條款,於修法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孫一信日前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目前禁治產制度是「全有」或「全無」制,輕度與中度身心障礙者較少被宣告為禁治產,也較缺乏保護,但重度與極重度身心障礙者雖可能會被宣告為禁治產,相關配套也未臻健全,有修法必要。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聲請,為監護宣告。

法院對監護的聲請,認為未達上述程度時,得為輔助宣告,而受監護原因消滅時,法院得依聲請權人的聲請,撤銷宣告,但若受監護原因消滅,仍有輔助必要者,法院得變更為輔助宣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於條文初審時表示,這次修法增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具聲請權人,更符合社會現況需求。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健全成年人監護制度,包括要求監護人於監護開始時,應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人士,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若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代受監護人購買或處分不動產、出租供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基地,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都不生效力,監護人也不得以受監護人財產從事投資。

一旦有事實足以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權人的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24&aid=2844076
頁/共4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