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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過後》立院三讀 歇業雇主蓄意欠薪可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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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mioo

(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明定對於事業單位歇業,卻蓄意不終止勞動契約、導致積欠薪資、資遣費或工資的雇主,若符合大量解僱勞工規定,依法可限制雇主出境。

立院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條文明定事業單位歇業,勞工可以依照勞基法規定提出終止勞動契約,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工資等符合大量解僱勞工規定,經過主管機關限期清償,但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表示,此項修法是為了解決實務上,許多雇主在公司明明停止營運還故意擺爛不認為自己歇業,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的「擺爛條款」,對於明明破產還假裝有錢的雇主增加限制出境的規範。

條文也規定,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保障。盧天麟指出,勞動市場彈性化不可避免,為了讓定期契約未屆滿的勞工及一般契約勞工同樣受到相同的保障,因此修法將定期契約勞工納入大量解僱勞工的計算基礎中,但不包含定期契約的外籍勞工。

為了鼓勵已經被預告資遣者,儘速另覓新職,條文明定,若經被預告解僱勞工,在協商期間就任新職,原雇主應該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若依法協商,結果較優者,應依照協商結果規定。此外,在協商期間,雇主不可以任意將預告解僱員工任意調職或解僱。

除此之外,對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的門檻也稍做修正,對於同一事業單位在同一廠場,雇用勞工人數在兩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在六十日內解僱勞工,由超過所雇用勞工人數的三分之一降低至四分之一,即可符合大量解僱勞工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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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校數較少縣市遴選校長標準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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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電)為解決部分縣市國中、小校數較少,導致校長任滿後可能須回歸教職,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未來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縣市,校長遴選委員會得遴選連任中的現職校長。

現行條文規定,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的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的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義雄於提案說明指出,現職國中、小學校長參加他校校長遴選,需等任滿或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但各縣市學校數差距很大,如嘉義市僅八所國中、十八所國小,但其餘縣市則可能有數十或百餘所,一體適用有困難。

他說,依現行規定,校長於任期的第四年或第六年後才可參加遴選,但部分縣市校數較少,出缺機會也少,若可參加遴選時,卻沒有出缺機會,勢必須回歸教職,影響優秀校長全心投入校務。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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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準用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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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檔案法第二十八條,除考慮教學品質,排除公立高中以下學校適用檔案法外,另新增規定,對於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如海基會,在受託事務範圍內準用檔案法。

立法院三讀修正檔案法第二十八條,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表示,原條文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準用檔案法規定,但因應電子化政府各項措施,以及檔案管理多元化,而公立高中以下學校處理相關業務,多由教師兼任,對教學品質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提案修法,排除公立高中、國中(小)及幼稚園準用檔案法。

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說,雖體恤國中小、幼稚園沒有人力管理檔案,但檔案仍應該有規範,教育部應建議並補助各學校成立校史館,把學校相關資料存放在校史館。

另外,翁金珠表示,海基會為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單位,但對於有沒有九二共識,至今外界仍弄不清楚,若能把文獻收在國家檔案管理局中,有意見就可解密,國家資料才會更有完整性。

因此,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檔案法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也同樣準用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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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語言治療師須實習37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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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語言治療師法」,明訂國內外大學語言治療相關系所畢業學生,須至少實習六個月或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才能參加語言治療師考試;此外,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處罰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依三讀通過條文,語言治療師的業務包括語言理解、表達障礙、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以及語言發展遲緩等項目的評估與治療;上述業務須經醫師診斷後,由語言治師依醫師的照會或醫囑執行。

在開業資格及罰則上,條文明定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非經申請核准的語言治療所不得使用語言治療所或類似相關名稱;對於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或語言治療師洩漏個案當事個人資料,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規定,語言治療師經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狀況異常,經主管機關確認後,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此外,為避免誇大不實的語言治療廣告損害民眾權益,條文明定語言治療的範圍僅能包括語言治療所的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以及語言治療師的姓名及證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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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警署調局排除適用機關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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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條條文」,內政部警察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得排除適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即警政署及法務部得就業務需要,另外制定組織法。

現行條文規定,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但國防組織及檢察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為「國防組織、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顯耀於提案說明指出,警政署依法為三級機關,內部設組十三個以上,且有外勤隊、大、中、小隊,性質特殊,若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警政署下的四級機關僅能設「課」,可能影響警政署現行編制、實務運作及社會治安。

張顯耀於條文初審時表示,依現行法律規定,警察機關以勤務為主,警政署有兩千零七十五個勤務單位,若不能設置勤務單位,將嚴重影響治安。

他說,警政署及調查局都屬於三級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屬只能再設一級單位,即警政署下的四級機關,包括刑事、航空、鐵路警察局等都是最後一個層級,無法再設下屬單位,影響警察工作。

張顯耀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還規定,機關內部包括業務及輔助單位,最多只能設置十二個,但警政署有二十八個幕僚單位,二十二個附屬警察機關,調查局有二十一個內部單位,三十一個所屬單位,要整併都有困難。

他說,警政署與調查局都是業務性質特殊、組織複雜的機關,應比照國防及檢察機關,排除適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於去年十一月三讀修正通過名稱及部分條文,但當時引發「自肥」爭議,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交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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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財稅中心增設助理程式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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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介士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增設助理程式設計師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五職等或薦任六到七職等。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本次修正是為因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業務需要,依人力現況,增設職務,調整列等,避免中階骨幹人才流失,網羅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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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賦予人民幣在台兌換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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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明定在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或機制建立前,人民幣在台的管理及貨幣清算,由中央銀行會同金管會訂定辦法。

立法院三讀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明定由金管會規定人民幣攜入的限額,若超過的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條文規定,許可人民幣進出入台灣的辦法,金管會得會同央行訂定,在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人民幣在台灣地區的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

此外,條文規定,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或機制建立前,人民幣在台灣地區的管理及貨幣清算,由央行會同金管會訂定辦法。若違反規定進行兌換、買賣或其他交易,即可沒收之,而金融機構及外幣兌換處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配合七月放寬中國大陸觀光客來台,中央銀行昨天邀集國內行庫、行政院金管會及陸委會,針對人民幣開放在本島兌換廣泛交換意見,中央銀行將會同金管會訂定人民幣在台管理及清算辦法,由國內銀行自行與外商銀行簽訂拋補合約,最快可望在六月底或七月初,人民幣可在台雙向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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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擴大司法事務官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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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三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條文,擴大司法事務官職掌事項。未來司法事務官可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根據國民黨籍立委李明星等人提案說明,司法事務官除可獨立辦理非訟性質的事務,若干事務性或較不具訟爭的事項,也適合由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襄助辦理,提昇裁判品質及效率。

李明星等人主張,司法事務官職權擴大範圍包括可辦理宣告禁治產案件、訴訟救助事件,且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可襄助辦理民事訴訟爭點整理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勘察錄音、錄影等證物等。

全案初審時,司法院認為,外界常質疑司法辦案品質和效率,若擴大司法事務官職掌事項,法官有輔助人力,將有助提昇未來法官裁判效率與品質。

法務部則主張,訴訟制度的核心就是法官親自直接審理,未來若由司法事務官替法官整理爭點及資料,司法事務官若只提出自身認為重要的資料,恐將影響法官心證及當事人的權利,且法官已有法官助理及專家資料庫,若此案通過,恐將使法官弱化及怠惰化。

經委員會協商後,考量法院訴訟案件成長迅速,法人力有限,有必要藉助司法事務官的輔助,初審通過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全案經提報院會處理,院會下午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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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限制特殊營養食品廣告方式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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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三日電)立法院三讀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考量嬰兒配方食品等特殊營養食品若使用不當,可能危害程度較一般食品高,因此明確定義特殊營養食品,納入規範,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限制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違者處以罰鍰。

三讀修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明確將特殊營養食品納入規範,衛生署表示,特殊營養品是提供特定對象的配方食品,所需營養素與一般人不同,若未正確使用,危害風險比一般食品較高,所以特別納入規範。

條文規定,特殊營養食品為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的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提供特定疾病病人的營養需求,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的食品。而特殊疾病的範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於現行衛生署「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的行銷規範」並未有拘束力,業者採自願配合方式,為了要賦予法源並給予嚴格管制,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的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違反規定者,可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條文加重對傳播業者刊播食品廣告的責任,若宣稱有醫療效能等違反規定行為,由原來六萬以上至三十萬以下罰鍰,增加為十二萬以上至六十萬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針對近來日本毒水餃等事件,條文也新增規定,國外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對民眾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違反規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則沒入銷毀。

除了有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等依法有規定外,條文對散裝食品也新增規範,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就特定散裝食品的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違者可處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可以廢止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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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董事侵占列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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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三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將證券交易法所規定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非常規交易、違背職務或侵占等行為,均納入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範圍。

民進黨籍立委賴清德等人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內容,條文用字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規定,容易產生適法混淆。另外,因證券交易法部分犯罪行為未完整納入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範圍,影響重大經濟犯罪查緝成效,因此提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使條文用字更加明確,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將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中「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文字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並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內線交易行為、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非常規交易、違背職務或侵占等行為,均列入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範圍。

法務部官員在此案初審時受訪指出,去年曾修正洗錢防制法,當時在立法院院會二、三讀過程中,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發生標點符號漏列問題,導致原已被洗錢防制法規範的部份證券交易法犯罪行為遭排除在外,如今再次修法只是補正動作,恢復過去早有的規範範圍。不過,賴清德並不接受法務部的說法。

至於上次修法造成的法律空窗期問題,法務部官員表示,經調查後,這段時間個案偵查上並沒有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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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24&aid=2878526
◎立院三讀元首待遇條例 總統月俸減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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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九日電)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將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法制化,總統月俸點數訂為兩千七百點,副總統的月俸點數訂為兩千點。依現行折合率折算,總統待遇為新台幣四十六萬兩千七百八十元,副總統待遇為三十四萬兩千八百元。

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共計六條條文,明定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依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周弘憲表示,現行「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自1949年公布施行至今,均未修正,已不符合實際狀況,總統是憲法機關,政務人員則是一般公務人員,職位性質不同,應分開立法。

他指出,總統陳水扁上任後主動薪資減半,自2001 年一月一日起,總統待遇從每月八十二萬兩千元調降為四十四萬八千八百元,副總統待遇則由六十一萬六千五百元降為三十三萬六千六百元;2005年配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現在總統待遇為四十六萬兩千三百元,副總統待遇是三十四萬六千七百五十元。

周弘憲表示,總統、副總統待遇是月俸加上政務加給,兩者比率是一比一,條例重點在於訂出總統、副總統月俸點數,因現行折合率為一點是八十五點七元,經換算,總統待遇為四十六萬兩千七百八十元,副總統待遇是三十四萬兩千八百元,折合率可能因待遇調整而變動,但與現狀比較,立法後並沒有薪資加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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