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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過後》立院初審通過 擴大保證債務免除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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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指出,若經三讀通過,在2008年一月四日前,已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繼承人,可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但在修正條文施行前所清償的債務,不可要求返還。
立法院去年十二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關於債務繼承的修正條文,並於今年一月四日施行,修正條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不限對象,改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溯及既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根據提案說明,去年修正民法繼承編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已增訂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追溯條款,但未能溯及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修法有缺憾。
提案立委之一的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表示,雖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但若過去法律並非正義,應修法反正,才符合社會正義,讓民法繼承編修正前已發生繼承保證債務事件的當事人,有重生的機會。
法務部政務次長郭林勇表示,建議考量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權益,草案條文內容可再作調整。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則主張,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不宜剝奪債權人財產權,建議再斟酌是否應修法,金管會銀行局組長王亨毅也指出,擔心修法後將使銀行對於借款的授信更為審慎,不利於金融流通與經濟發展。
經協商後,委員會通過協商條文如下﹕「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會議主席吳清池裁示,條文照案通過,不須經朝野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24&aid=28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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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不出席要罰
那些四處叭叭走不開會的立委要不要也立個法來罰罰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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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驗光師證照制度 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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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四日電)
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
初審通過驗光師法草案部分條文,明定驗光師資格取得條件、應考資格、執業及開業等相關規定,建立專業證照制度,提升驗光的服務品質。
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
提案的「驗光師法草案」。衛生署長林芳郁表示,因國內配戴眼鏡的人數多,應加強驗光配鏡者的管理,維護大眾健康權益,因此立法規範,目前有中山醫學大學等學校設立視光相關科系,每年培育約七百名畢業生。
初審通過草案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才能擔任驗光師,而驗光師的考試資格為: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草案條文規定,驗光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才能執業,且每六年要接受一定時數的繼續教育,才能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對驗光師開業,草案條文明定,驗光所設立應以驗光師為申請人,向所在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且申請設立驗光所的驗光師必須在規定的機構執行業務兩年以上,而本法公佈施行前已經執行業務者,實際服務年資可以併計。
除此之外,草案規定,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的標準,由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善立項目收費。
對於驗光師業務範圍、如何保障目前已經從事驗光業務人員的權益等條文,委員會並未達成共識,決議保留相關條文並召開公聽會後,另擇期審議。
◎立院初審 官員未准假不列席立院會議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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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今天初審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草案明定,政府人員未經准假,不列席會議,可經立法院委員會決議通過,提報院會決議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列席,屆期仍不列席,可按次連續處罰。
根據
國民黨籍立委黃義交等人提案
說明,政府人員有到立法院列席接受質詢及備詢的憲政義務,但政府人員在立法院院會與委員會任意缺席規避質詢的情形日益浮濫嚴重,為強化立法權監督機制及健全委員會功能,提案修法對政府人員無正當理由而違反立法院所定到會列席義務,在法制面上創立行政罰的規定。
全案經委員會審查,
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呂學樟、費鴻泰、謝國樑及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柯建銘均表示支持
。委員會將立法院法制局所提修正動議及黃義交等人所提草案合併討論後,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全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列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列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要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條文指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應親自列席說明。因故不能列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請假之理由與請假書。
另外,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除院長外,於法律案、預算案審查及業務報告時,也必須應邀到會親自說明,若有不能列席的正當理由時,也要檢附請假書。
條文指出,政府人員未經准假,而不列席會議者,得經該委員會決議通過,經提報院會決議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列席;屆期仍不列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情節重大達藐視立法院之程度者,並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彈劾、糾舉。
謝國樑會後受訪表示,考量官員不列席立法院會議,大多是發生在委員會層次,因此,初審通過的草案主張先由委員會決議裁罰,再提報院會處理。
◎立院初審 警政署經核准可派員駐境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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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今天初審通過「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修正為「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並增訂警政署因應業務需要,可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
內政部提案說明指出,為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後,縣市警察機關職務等階的規劃調整,對應提高警政署部分職務等階,擬具「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藉此強化警察整體指揮監督與業務協調功能,並使警察機關組織改造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
草案重點包括明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的職稱、官等官階;署長職務等階修正為「警監一階至特階」,副署長則由現行「警監二階至一階」(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調整為「警監一階」(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周秋玲指出,有關署長、副署長等職務的等階調整是配合縣市政府職務列等調整處理,但各縣市地方機關配合地方制度法列等調整案,目前考試院還在審查中,仍有法制問題尚未處理,應考量此時是否適合處理警政署等階調整。
全案經委員會審查後,有關警政署職掌、附屬機關的設立、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等條文均保留,並配合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規定,照案刪除部分現行條文,另外,照案通過三條條文及草案名稱。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提報院會處理前,需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草案,將名稱修正為「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明定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
另外,為防制跨國組織犯罪、追緝外逃罪犯及建立國際警察合作關係,委員會通過新增條文,明定警政署因應業務需要,可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
◎立院初審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準用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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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九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初審「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除考慮教學品質,排除公立高中以下學校適用檔案法外,另新增規定,對於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如海基會,在受託事務範圍內準用檔案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提案人
呂學樟
表示,現行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準用檔案法規定,但因應電子化政府各項措施,以及檔案管理多元化,而公立高中以下學校處理相關業務,多由教師兼任,對教學品質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提案修法,排除公立高中、國中(小)及幼稚園準用檔案法。
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
說,雖體恤國中小、幼稚園沒有人力管理檔案,但檔案仍應該有規範,教育部應建議並補助各學校成立校史館,把學校相關資料存放在校史館。
另外,翁金珠表示,海基會為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單位,但對於有沒有九二共識,至今外界仍弄不清楚,若能把文獻收在國家檔案管理局中,有意見就可解密,國家資料才會更有完整性。
她提出修正動議,檔案法第二十八條新增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受委託的事務範圍內,準用檔案法的規定。
委員會初審修正條文明定,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檔案法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也同樣準用檔案法。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高、國中小的檔案雖排除在檔案法準用範圍外,但教育部仍應督導各學校善盡檔案管理責任,以及成立校史館,相關重要檔案資料並應蒐藏在校史館中典藏及保管。
◎立院初審 不實發票不罰善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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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介士台北二十九日電)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今天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對於用以報稅的發票,如確有進貨事實,或該發票確由該銷貨營利事業所交付,即使發票非其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也免予處罰,以保障善良第三人。
財委會審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條文規定,對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憑證經查明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余政道
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不實憑證,有充分規範及處罰,因此提出修法版本,刪除現行條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以保障善良第三人。
經協商,財委會通過維持現行文字,增列「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該銷貨營利事業所交付,其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立院初審放寬限制出境欠稅額 估三萬人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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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介士台北二十九日電)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條文修正案,調高限制出境欠稅額度,個人由新台幣五十萬元放寬至一百萬元,營利事業由一百萬元放寬至兩百萬元,預計有三萬多人將因此解除限制出境。
財委會上午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案,明定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者,且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而顯有逃匿之虞」者,得由財政部「聲請所在地法院裁定」後,函請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對於「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修正條文也重新規定為「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兩百萬元以上者」。
修正後條文除對限制出境增加「有逃匿之虞」的法律要件,及必須聲請由「所在地法院裁定」的法定程序外,對於得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也由原來的個人五十萬元、營利事業一百萬元,分別調高一倍。
提案人之一,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羅淑蕾
表示,現在全國因欠稅而遭限制出境的個人及廠商數達五萬兩千多人,在本修正案通過後,初估有六成,三萬多人將因此解除限制出境。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24&aid=2883949
◎立院初審通過 員警每日勤務8小時週休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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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二十九日電)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今天初審通過「警察勤務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員警每日勤務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兩天;警政署也將擴大遴選優秀的警員、巡佐、巡官擔任警勤區工作,強化警勤區基層工作,提升服務效能。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警察勤務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為擴大遴選優秀的警員、巡佐、巡官擔任警勤區工作,以強化警勤區基層工作,提升服務效能,因此,草案將條例中有關「警員」部分,都修正為「員警」。
在員警服勤規定上,草案刪除現行條文中服勤「每週四十四小時為度」的規定,明訂「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草案並將現行條文「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一次,外宿兩次」的規定,修正為「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兩次」。
與會的
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
認為警察在執勤時應處於狀況最佳的時候,業務量過大會影響辦案品質;對於草案中「員警勤務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他詢問列席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延長的時數及做法為何?
簡太郎表示,勤務延長時間以四小時為原則,若遇到特殊重大緊急事故時,可能會延長到六、七個小時,條文上不做明確限定是為方便指揮官調度警力。
國民黨籍立委張慶忠
表示,城市、鄉村員警勤務負擔不均,在員警請調上,是不是有都市員警往偏遠地區請調較多、鄉村員警往都市請調較少的情形?
警政署副署長洪勝堃表示,員警請調大部分是北部往南部調,南部調北部較少,這是因為中南部子弟報考警察特別多的關係;雖然有些都會地區員警勤務負擔較重,但員警配額也會增加,舒緩員警勤務負擔,不會讓大家怕調到都市服勤。
◎立院初審 准外國人參加地政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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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二十八日電)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今天初審通過「地政士法修正草案」,未來地政士須參加講習課程四十小時,才能取得執業資格,無照執業者將處罰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另外,草案中明訂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參加地政士考試,並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地政士法修正草案」,在地政士執業資格上,地政士應檢具參加地政士公會舉辦的地政士實務講習課程四十小時以上的證明文件,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地政士開業執照。
草案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已登記的地政士達十五人以上,應組織地政士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地政士申請開業登記時,應先加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地政士公會不得拒絕地政士加入。
此外,與會的
國民黨籍立委蔡錦隆
表示,地政士收入和一般公務人員不同,開業後要自己承攬業務,經驗、能力差別大,收入也不同;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地政士不得兼職,否則將不發給或撤銷開業執照的規定過於嚴苛。
內政部次長林中森表示,此條文是指地政士不得違反其他規定不能兼職的法規,如公務員相關法規,內政部沒有規定地政士不得兼職其他工作,別的法規有規定不能兼職,地政士就不能兼職。
對於無照執業的罰則,草案中明訂,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或地政士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卻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罰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草案中也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參加地政士考試,並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對此,
國民黨籍立委紀國棟
表示,草案開放外國人擔任地政士,大陸人算不算外國人?能不能參加台灣的地政士考試?林中森表示,
若大陸學歷尚未獲政府採認,大陸人士即不具應考資格,地政士資格有關兩岸政策部份,內政部會尊重陸委會與行政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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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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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六日電)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今天初審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草案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兩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並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若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擅自執行業務,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內政部說明,根據1995年修正公布的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進行。消防安全設備的裝置、檢修則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進行。
內政部表示,考試院自1996年度起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人員特種考試,在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暫時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為有效管理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懲處等,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全案共四十七條條文,經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主席吳育昇裁示,初審通過條文不須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兩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並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且為落實自治管理,消防設備人員應加入全國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後,才可執行業務,若沒有加入公會或未領執業執照而擅自執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明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擅自執行業務,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若允諾他人假借名義執行業務,則會遭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另外,根據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領有滅火器、水系統、化學系統、警報系統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職類技術士證者,應於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人員的執業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各該職類消防設備士證書,並可根據證書從事業務,逾期不得申請。
至於電機技師和建築師是否可納入第四十三條規定,於立法後繼續執行消防設備安全相關業務,引起廣泛討論。因立委看法不一,消防署、內政部均持反對意見,吳育昇也主張立法精神在於回歸專業,因此,委員會並未將電機技師及建築師納入適用範圍。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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