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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過後》立院初審通過 擴大保證債務免除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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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oo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指出,若經三讀通過,在2008年一月四日前,已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繼承人,可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但在修正條文施行前所清償的債務,不可要求返還。

立法院去年十二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關於債務繼承的修正條文,並於今年一月四日施行,修正條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不限對象,改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溯及既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根據提案說明,去年修正民法繼承編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已增訂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追溯條款,但未能溯及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修法有缺憾。

提案立委之一的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表示,雖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但若過去法律並非正義,應修法反正,才符合社會正義,讓民法繼承編修正前已發生繼承保證債務事件的當事人,有重生的機會。

法務部政務次長郭林勇表示,建議考量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權益,草案條文內容可再作調整。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則主張,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不宜剝奪債權人財產權,建議再斟酌是否應修法,金管會銀行局組長王亨毅也指出,擔心修法後將使銀行對於借款的授信更為審慎,不利於金融流通與經濟發展。

經協商後,委員會通過協商條文如下﹕「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會議主席吳清池裁示,條文照案通過,不須經朝野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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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偽造變造身分證處五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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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介士台北一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戶籍法修正草案,加重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者刑罰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將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者,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罰金。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說,這幾年來戶籍法的修正都是部分條文,這次是比較大幅度的全盤性修正,希望能讓未來戶籍登記更加順暢、便民。

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刪除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的規定,簡太郎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六0三號解釋,按捺指紋必須另外立法規定,不能在戶籍法中規定不捺指紋就不發給身分證,因此刪除相關規定。

另外由於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者,侵害人民個人權益甚廣,甚至有不法人士利用偽造身分證,申請護照、簽證或信用卡等牟利,紊亂社會秩序。而刑法中相關處罰甚輕,只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比照護照條例修正草案加重刑罰。

修正草案對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將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罰金。

全案經審查後,會議主席吳育昇裁示,草案初審通過,不須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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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正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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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七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規定中選會公告總統、副總統當選之日起七天內,應成立總統副總統交接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委員十人,由總統當選人指派委員長;委員由現任總統與總統當選人各推派二分之一名額,現任總統推派未足額者視為放棄。

提案委員之一的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表示,立法目的是為維護總統、副總統當選人的安全,並使他們可以當選人身分作就職前的準備,確保國家安定及國務銜接。草案若三讀立法通過,將使政權交接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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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機車補助 立院委員會:不能獨厚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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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環保署主管環保基金等預算案,因立委認為環保署僅補助高高屏地區淘汰老舊高污染二行程機車,不符合公平原則,委員會決議,建議高高屏補助佔預算百分之五十,其他區域按污染比例分配,以示公平。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等預算。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張碩文提案凍結「高高屏地區辦理淘汰老舊高污染二行程機車」相關經費,約新台幣兩億五千萬元,並要求環保署訂出全國適用的補助辦法,不能僅補助高高屏地區。

張碩文提案指出,行政院環保署九十七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下,「移動污染源管制」科目中,編列預算兩億五千多萬元,辦理淘汰老舊高污染二行程機車及推動使用大眾運輸系統等交通運輸管理措施,但僅補助高高屏,不符合公平原則。

環保署長陳重信答復,過去二、三十年高高屏地區為工業重鎮,現在也是台灣七大地區中空氣污染最嚴重的,因此先編列高高屏地區淘汰高污染二行程機車的經費,今年試辦高高屏之後,若有績效,將立即做污染第二嚴重的中部地區。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蕭慧娟表示,編列一億五千萬元是為了淘汰十萬輛二行程機車,其餘一億元的經費推廣使用大眾運輸系統,如捷運轉乘、腳踏車租賃等。

委員會最後將張碩文的提案改為決議案,建議「辦理淘汰老舊高污染二行程機車」之預算,以高高屏佔預算百分之五十,其他區域按污染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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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預算中心:核四經費2335.51億恐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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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二日電)總統選舉後,外界關注核四是否續建,但立法院預算中心日前提出報告,核四工程總經費新台幣兩千三百三十五點五一億元「恐仍不敷所需」,宜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詳細說明並撙節支出,避免再度大幅增加核四興建成本。

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競選時曾多次表達核四「不但要續建,更要速建,儘快讓核四能展開商業運轉」立場,新政府上路後,若核四工程總經費仍不敷所需,是否將以追加預算方式辦理,備受外界關注。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十四日排定審查台電公司預算,預算中心會前提出台電「九十七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工程因工期延長等因素,在2006年八月終獲行政院同意,工程總經費從一千八百八十七點三億元調增到兩千三百三十五點五一億元。預算中心表示,「外購案影響數可能再增加」、「內購案因營運物價上漲」、「原料鈾上漲」與「新台幣貶值」等因素,都是核四工程總經費的變數。

外購案影響數部分,預算中心說,核反應器及相關附屬設備廠商對合約執行提出修約要求,原合約金額四百六十三點二億元,修約數達八十六點二億元,台電與廠商認知差異大。預算中心指出,內購案主要簽約的 1999年到2002年,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約百分之七十七,到今年一月已為百分之一百一十六點五二,台電對這項影響到今年一月的增支估計為七點七八億元。

此外,預算中心說,原料鈾上漲到今年一月的調整數為六點四二億元,但到今年一月的原未估計影響數高達二十二點九七億元等多項不確定因素,使總經費不敷所需。至於台電人事案近日引發爭議,預算中心報告也提及人事支出部分指出,台電公司今年度借調其他機關人員九名,人事費一千兩百零九萬五千元,有關借調未符法理,增加公司負擔,「宜以儘速歸建為原則辦理」,且經濟部身為主管機關,「顯未改善逕行借調之陋習,宜儘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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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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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增列礦災及森林火災為災害種類外,還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機關得於災害應變必要範圍內,勸告或強制除去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的設備物件,這項草案也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權責事項。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由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第二條增列「礦災」、「森林火災」為災害種類;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對於災害應變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的設備或物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除去這些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處置。

行政院所提的修法說明指稱,颱風豪雨過境時,常有貨櫃、枯木、重機械等阻滯河道水流,造成洪水漫流,民國九十年納莉颱風造成汐止、大台北地區淹水就是一例,因此增列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讓相關機關得以採行勸告或強制移除貨櫃、重機械、廢棄物等必要措施。

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的強制處分權限與範圍,包括緊急應變措施的宣示、發布及執行;劃定警戒區域;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等。

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如果人民因為上述的處分或強制措施而遭受財產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若是可歸責於人民的事由,則不在此限。損失補償從知道有損失時算起,兩年內提出請求,但如果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就不得提出補償請求。

另外,修正草案也新增第三十七條之一,災害發生導致聯絡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

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各級政府為安置災民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同樣不受區域計畫法等限制。

過去重大災害發生時,各級政府對於執行救災經費的負擔曾有疑義,因此,這項修正草案也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災後復原重建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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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農漁會信用部存款 可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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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中央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增列「依法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的轉存款」為存保保障範圍,也就是目前農漁會依法轉存至農業金庫者,可受存保保障,至於保險費率及保障額度,由相關部會協商決定。

財委會今天審查「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央存款保險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通過國民黨籍立委李紀珠提案的中央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勝正指出,修法的部分,尊重農委會意見,保費計算的部分,由農委會編列預算來支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副局長林士朗表示,農委會補貼保費負擔增加部分,會牽涉預算補貼;如果立法院可以通過,農委會不至於反對,是不是能夠將法條訂的清楚一點,計算費率是會商,農委會無置喙之處,但希望條例訂清楚一點會比較好。

除通過修正草案外,財委會另外做成兩項決議,包括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的轉存款其保障額度、保費費率,由金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農委會、中央銀行等協商決定。

另外,財委會也決議,限期改善要求農漁會信用部不合理強制轉存農業金庫銀行的限制,以健全農金體系,避免農業金控銀行成為基層農漁會信用部的負擔,違反當初成立農業金庫銀行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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