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條:1.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視為純正身份犯);2.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不純正身份犯)
刑法第28條:二人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1條第一項係指視為有特殊身份之人(公務員)
第二項係指無特殊身份之人(非公務員)
檢方現在是引依上述之條文調查扁珍,諷刺的是這條還是民進黨強力通過的條文呢,但是無論事實結果如何,我們都應以平靜心看待,一起靜待法院審判結果吧!
參考條文:刑法第121不違背職務受賄罪,122違背職務受賄及行賄罪,123準受賄罪, 第131公務員圖利罪,134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