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 八旬阿嬤 :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三號判決書 (一)
所謂判決邏輯並非法律名詞,不過司法並非蠻荒世界,法院判決無法獨立於人類道德及理性之外,審判推理當然得合乎邏輯。
因此,當我們要檢查審判合理與否,除了事實與法律之外,更要檢查判決書引用法條的適用性,以及整起「故事」的陳述是否合情合理,推論是否合乎「邏輯」。
一審判決邏輯如下
1.上訴人周呂彪主張與李善和(被上訴人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土地合建案契約違法,固屬無效契約,為第一審判決所認同。
2.被上訴人(李善和)以違約的理由請求上訴人(周呂彪)賠償新台幣二千萬元及其中一千萬元算付法定遲延利息,因此遭第一審法院駁回。
然而,
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三號判決書 (一) 84.8,4 判
判決邏輯則大異其趣:
1.罔顧該土地合同「違法無效」之法律事實,廢棄第一審「駁回李善和賠償請求」之判決。
2.逕根據「違法無效」之土地合同,判決周呂彪應付賠償責任。
請問這位推翻一審判決的法官:
如果契約不成立,「違法無效」,邏輯上何來違約及違約賠償問題?
如果你硬要判定周呂彪當付起違約賠償之責,請你說明一紙有利建商逃漏稅的契約如何不違法,如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