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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奇案】:有關「判決邏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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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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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5)

Reed
人微延卿
anybody
✽ 貓 ✽
Rebec

參考 八旬阿嬤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三號判決書 (一)

所謂判決邏輯並非法律名詞,不過司法並非蠻荒世界,法院判決無法獨立於人類道德及理性之外,審判推理當然得合乎邏輯。

因此,當我們要檢查審判合理與否,除了事實與法律之外,更要檢查判決書引用法條的適用性,以及整起「故事」的陳述是否合情合理,推論是否合乎「邏輯」。

一審判決邏輯如下

1.上訴人周呂彪主張與李善和(被上訴人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土地合建案契約違法,固屬無效契約,為第一審判決所認同。

2.被上訴人(李善和)以違約的理由請求上訴人(周呂彪)賠償新台幣二千萬元及其中一千萬元算付法定遲延利息,因此遭第一審法院駁回。

然而,

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三號判決書 (一) 84.8,4 判

判決邏輯則大異其趣:

1.罔顧該土地合同「違法無效」之法律事實,廢棄第一審「駁回李善和賠償請求」之判決。

2.逕根據「違法無效」之土地合同,判決周呂彪應付賠償責任。

請問這位推翻一審判決的法官:

如果契約不成立,「違法無效」,邏輯上何來違約及違約賠償問題?

如果你硬要判定周呂彪當付起違約賠償之責,請你說明一紙有利建商逃漏稅的契約如何不違法,如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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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962&aid=2689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