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到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還是政府行政的工具?
政府既然口口聲聲的宣示, 公投是為人民爭取當家作主的權利.
那麼公投議題的制訂, 就應該是人民, 不然, 至少也應該是代表人民的議會.
但是, 認真的想一想, 實際上, 人民可有制訂, 和行使公投議題權利的能力?
如果今天台灣全體百姓真正的訴求, 是希望減輕稅賦, 縮減行政開支, 落實司法公正.
就算仗恃著99% 絕對多數的民意基礎, 要求實行全民公投, 試問, 能行得通嗎?
沒有行政單位的支持, 誰有這麼龐大的能力, 和財力發動全民聯署, 要求公投?
不是行政單位支持, 主持的公投結果, 公信力又如何?
再說, 如果議會表決通過的議題, 執政的行政單位, 不予執行, 或執行不力, 議會可以根據其本身既有職權, 逕行發動倒閣, 要求內閣重組. 根本無須要求公投,
由此觀之,
沒有主導議題, 發動公投的能力, 公投之於人民, 就像畫餅充飢, 是一項根本不可能享受的權利.
根據本身既有職權, 議會也無須畫蛇添足, 要倚賴公投, 以增添監督政府運作的功能.
反之,執政的行政單位卻掌有充裕的主導議題, 發動公投的能力.
執政黨如果在議會席次過半, 掌握了行政優勢時, 議會的決議就代表民意, 可以當作行政的依據, 絕對不會笨到自行要求舉行公投.
但是, 當執政黨在議會席不過半, 喪失行政優勢時, 公投是否可能被用來當作切割人民賦予議會權力, 推諉政策反覆, 施政效率不彰, 延宕時效的有效工具, 卻值得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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