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日通過表決, 為二階段公投作出了合法的定位, 行政院官員立即批判說 "立法院侵犯了行政權!" 顯然是對立法院表決的結果, 不予認同, 不予尊重. 令我錯愕! 難過! 羞愧不堪 ! 心中五味雜陳, 不吐不快! 否則我們將來怎麼還有臉對孩子, 對外國友人說 "我們台灣, 有別於大陸, 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
民主的精髓就是 "以民為主" 立法院的委員諸公 ( 也聽說有人稱之為豬公 ), 是人民選出來的代表, 代表人民立法, 並監督行政單位執行, 是民意的最高殿堂. 立法院表決通過的事項, 就是"法", 是行政單位據以施展行政權的依據, 君不聞, 行政官員每次發現弊案即將東窗事發時, 都是以依法行政為為自身辯護的第一道擋箭牌?!
而行政院的行政權是來自人民的付託, 要求行政官員, 依據立法院所立的法好好辦事. 如果執行不力, 是瀆職! 違反立法院所立的法, 就叫違法! 就要法辦! 所以, 所謂的行政權其實就是執行立法院所立之法的權力, 主從關係甚明, 何來 "立法院侵犯行政權之爭議" ? 行政院如果自我膨脹, 以為掌握了警察權, 就可以為所欲為, 與立法院平起平坐, 甚至視立法院如無物, 公然挑戰立法院的決議, 這就是獨裁的開始, 民主死亡的宣告!
或曰: 如果百姓不察, 選出的都是豬腦委員, 立法荒誕不經, 令行政單位無從執行時, 該當如何 ?
簡單! 行政院可以奏請總統解散國會! 要求全民再次以直接民主的方式, 重新選舉立法委員.
但是, 解散國會付出的社會成本很高, 選舉的結果, 必然會造成立法, 與行政一方下台, 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