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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到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還是政府行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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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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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教授
渴望和平
騄驁
vicvic

政府既然口口聲聲的宣示,公投是為人民爭取當家作主的權利,那麼公投議題的制定,就應該是由人民,不然至少,也應該是代表人民的議會, 而不是執政的行政單位。

但是,認真的想一想,實際上,人民可有制定和行使公投議題權利的能力?

如果今天台灣全民真正的訴求,是希望減輕稅賦,縮減行政開支,落實司法公正。而議會表決卻不能得到通過時,就算仗恃著99%絕對多數的民意基礎,要求實行全民公投。試問,能行得通嗎?

沒有行政單位的支持,誰有這麼龐大的能力和財力,來發動全民連署,要求公投?

不是行政單位支持和主持的公投結果,公信力又如何?

再說,如果議會表決通過的議題,執政的行政單位,不予執行或執行不力,議會可以根據其本身既有的職權,逕行發動倒閣,要求內閣重組,根本無需要求公投。

由此觀之,在沒有主導議題,發動公投能力的現況下,公投之於人民,就像「畫餅充飢」,是一項人民根本不可能享受的權利。根據本身既有職權,議會也無需「畫蛇添足」,要依賴公投,以增添監督政府運作的功能。

反之,執政的行政單位,卻掌有充裕的主導議題、發動公投的能力,執政黨如果在議會席次過半,掌握了行政優勢時,議會的決議就代表民意,可以當作行政的依據,絕對不會笨到還自行要求舉行公投。

但是,當執政黨在議會席次不過半,喪失行政優勢時,公投是否可能被用來當作,切割人民賦予議會權利、推諉政策反覆、施政效率不彰、延宕時效的有效工具?卻值得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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