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四年前於總統任內,兩度接受電視專訪,指控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美國會晤前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的「宋陳密會說」官司,台灣高等法院十五日判決陳水扁必須賠償宋楚瑜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頭版,各刊登半版判決主文和理由摘要一天。
一審原本判決扁須刊登道歉啟事,但高院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六五六號解釋,認為不必刊登道歉啟事,只須刊登判決主文及理由摘要,就足以作為回復宋楚瑜遭侵害的名譽處分。
甫因弊案遭判重刑的陳水扁,本案是他繼不實指控連戰、宋楚瑜「七日柔性政變」民事官司敗訴,第二件以國家元首身分、毀損他人名譽被判敗訴案例。
陳水扁是在九十四年五月間,於宋楚瑜訪問大陸期間,在同年月八日晚間接受三立電視新聞台專訪時,指稱宋楚瑜曾在美國密會陳雲林,當時人在大陸的宋楚瑜,立即否認。
由於扁當時強調「不是隨便說說,是有所本的」宋楚瑜認為扁信口開河,委請律師提出妨害名譽的民事侵權訴訟。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扁被判敗訴後,就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歷經兩年多的審理,認為扁所謂「有所本」情資,只是一份電腦字體繕打,沒有日期、沒有單位名稱和機密等級的兩頁A4非公文文件,屬未經查證的情報資料,無法辯明是否確為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