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激情過後 評議集遊法修訂的必要性(完)──我們需要一部集會遊行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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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過後 評議集遊法修訂的必要性(完)】
※藍綠政黨上街頭衝撞的賽局抉擇
分析過517遊行之後,再三強調政黨動員的集會遊行不代表集會遊行的全貌。
一個有能力在國會取得席次的政黨、有錢僱遊覽車載運群眾的政黨,是不可能騷亂社會的。儘管民進黨在黨外時期以街頭衝撞著稱,但民進黨不但曾經拿下國會近半席次,更已經執政過8年,是體制內的既得利益者,街頭暴亂的時空背景已然不復存在。
國民黨在2004年因2顆神奇子彈而聚集了50萬人,327當天也沒敢衝進總統府。有很多面向闡釋這個現象,有人說是美國答應了某些條件(事後卻感覺被騙了),有人會認為國民黨很峱,也有人會從國民黨內部權鬥角度來分析。無論我們如何看待2004年事態的發展,「當家不鬧事」這句話都得修正為──既得利益者不鬧事。
打、砸、搶能否贏得更大利益,是政治團體是否採取街頭衝撞的決策依據。如果這個社會需要更多的街頭暴力才能解決問題,再多的法律也無濟於事,有句睿智的話說“政治問題不要用法律解決”,大概就是這個意思吧。
※人行道上舉幾張標語能礙到誰?
少了政黨奧援,有多少集會遊行能進入我們記憶之中?個人算是比較關注社會運動和弱勢團體的消息,僅僅整理記憶所及的街頭運動:
無殼蝸牛夜宿忠孝東路街頭、卡債族自救活動、樂生療養院、日日春爭取公娼工作權、反高學費聯盟、青年95聯盟、三鶯部落反拆遷運動、反對農地再生條例運動、連動債受害者自救會、遭台積電資遣員工抗議事件。
以上還僅僅是記憶中上街頭而且被媒體報導的,還不包括許多工運團體。這些活動背後有些是常設的社運團體,有些只是臨時性的聚合。更有許多社運團體在辛勤運作,雖不上街頭,但不表示他們將來沒需要。
試問上面列舉的活動大家能記得的有幾件?這些街頭抗議通常十幾人到幾十人的規模,若有上百人算是“民怨沸騰”了,而近來唯一不靠政黨動員能有上千人規模的集會遊行,記憶所及僅有反對樂生療養院拆遷了。
不過是幾個人在路上行走,舉幾張標語,喊幾聲口號,能礙到誰、會衝擊治安嗎?我懷疑。
※權貴 vs. 平民的集會遊行法
好不容易召集了支持者或同情者,忍受不便與犧牲享樂時光一同上街,還要小心不違反交通規則、不製造髒亂、不發出噪音,卻因為人數超過3人而要先申請路權或使用權,然後請再請當地警局核准。通常申請路權或場地使用權,除了要跟其他人競爭之外,還得看場地主管機關的規矩,先繳交一筆保證金或費用。
對有權有勢的政黨或權貴們,這點小錢不算什麼;如果有其他人先申請了路權或場地,還可以協調,畢竟,誰敢不買帳呢?518的路權被國民黨杯葛,技術性先申請,再由郝市長出面協調賣人情,小英小席卻不買帳,整個過程矯揉造作,也充分顯然出現行集遊法的權貴之氣。如果小老百姓想上街遊行,遇到類似狀況,不知郝市長是否也願意幫忙協調?
517遊行,藍綠權鬥下集遊法又不小心被端上枱面,但激情過後藍綠政治人物持續關注集遊法的又有幾人?小老百姓們又有幾人知道集遊法修正草案條文內容?恐怕最終只剩受害最深的社運團體才會真正在意吧。
憲法賦與人民集會自由、言論自由、請願權,集遊法卻成了由當權者恩賜的權柄。或許受害最深的社運團體以廢除集遊法為職志,但我想,咱們真正需要的應該是一部還權於民的集會遊行保障法。
※集會遊行保障法的奧義
或許在2006年提的集會遊行保障法,與紅衫軍的情境綁得太深,以致條文尚未周全。然而集會遊行保障法的精神卻不因紅衫軍或一般社運而有所不同,意即:
集會遊行為平民百姓的憲法位階權利,只有在發起者自認需要警力保護或要排除普通法律適用時,才需要依集會遊行保障法之特別法向警察機關報備。警察機關唯有在認為無法提供適切保護時,才能予以限制集會遊行之權。
集會遊行還權於平民百姓,公權力是要用來保護人民權利,就是集會遊行保障法的真正意義。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延伸閱讀:
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
激情過後 評議集遊法修訂的必要性(一)
激情過後 評議集遊法修訂的必要性(二)──517遊行切片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