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激情過後 評議集遊法修訂的必要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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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過後 評議集遊法修訂的必要性(一)】
※登奇萊而談集遊法
我從山中來,帶著蘭花草,喔,對不起,517我人在奇萊山上,沒去關心凱道上的同胞們,真是....干我啥事,本來就沒理會過他們!
是的,正是岳界封為黑色奇萊的奇萊,15至17日,花3天完成奇萊主峰和北峰的登頂。未登頂前,早已耳聞奇萊許多傳說,包括它發生過的多次重大山難。實際走過一遍之後,感覺還好嘛,路程不長,負重也輕鬆,登頂時雖然路徑陡峭岐嶇,但是都有太魯閣國家公園架設的繩索,大大地降低攀爬的難度。
下山後不禁對奇萊山產生了不過爾爾的輕蔑之心。請勿誤會,山色很美,紅毛杜鵑和高山杜鵑正盛開,陵線上的大片箭竹草原,不親臨其境難以體會它的壯闊。所謂輕蔑,是對黑色奇萊的封號覺得它言過其實。但在回家的車上,一位前輩說出奇萊真正兇險之處:
奇萊山屋位處主峰和北峰間的鞍部,每每下午山間起霧會聚集在山屋附近,行走大霧之間的視線往往只能看到腳步前的幾公尺範圍,而山屋附近箭竹草坡上有許多岔路,一走錯可能就下切到溪谷或其他山頭,在霧中根本無法看到地標,很容易就迷路了。若新手迷路荒亂而繼續走,就會發生山難。
我們正午時由主峰回到山屋,同隊隊友在大太陽下都會走錯岔路,更別說是在濃霧中了,看來奇萊山的黑色封號當之無愧。會起輕蔑之心實在是自己經驗淺薄,不識兇險。
這段奇萊經驗和集遊法之間有何關係?許多經歷必需自己親身去體會,即便如此,我們的經歷也未必能有全面性的觀照。
不上街頭的人是不能體會集會遊行的底蘊,更不可能關心集遊法是否該修訂或該怎麼修。
許多人是在紅衫軍時第一次走上街頭,但我可以打包票紅衫軍是世上絕無僅有的奇蹟,人數如此眾多卻幾乎沒有暴力衝撞。這也不會是常態集會遊行的全貌。
關於集會遊行,自2004年起為了兩顆子彈而上街抗扁,直到2006年的紅衫軍倒扁,幾乎無役不與,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集會遊行多次的近身觀察。
※集會遊行在憲法層級中的權利義務
憲法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雖未明定人民有遊行的權利,但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遊行是表達意見的一種形式,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集遊法卻是依據憲法23條而製定,23條內容為: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簡單地說,集遊法本質上認定集會遊行會妨害他人的權利,所以要訂定法律來規範、限制。
※向統治者傾斜的天秤
實務上,集會遊行的目的,除了宣傳理念、擴大影響力之外,最重要的是展現民力,向政府施壓要求改變。但現行集遊法卻賦予政府准駁的權力,在民權對抗治權的天秤上,很明顯地向統治者這邊傾斜,反倒成了政府濫權的護身符。
紅衫軍被扁政府從凱道上趕到火車站前兩次,環台倒扁車隊又被台南縣長蘇煥治禁制不得進入縣境,都是貪腐政府濫權的事證。
※除了集遊法就無法可管了嗎?
集會遊行佔用道路,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鳴氣笛、喇叭有噪音管制法;喊衝喊打,有刑法第七章妨害秩序罪;動手打人者受刑法傷害罪、殺人罪規範;若干擾、禁制員警的勤務,則犯了刑法妨害公務罪;還有警方最常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和警察職權行使法,賦與警察蒐證、命令及禁制群眾的權力。
以上所列舉的法律只是限制集會遊行的常用法令,是否還有其他的特別法或者地方自治的地區法令,則視情況而定。
※保護統治者,或是保護不參加集會遊行的人
整個的公權力都是在限縮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法律層層疊疊而且重複,其中最重要、最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集會遊行妨害不遊行者的權利。然而,我們不禁要問:真的是這樣嗎?
當統治者把人民劃分為參加集會遊行者和不參加者,很多人都默認接受了,卻忘了自己有一天也許也需要站在某個地方,號召一群人向統治者抗爭。
我們該自問的是:為了將來可能的某一天,自己也可能會上街頭,我願意犧牲多大的權利或忍受多大的不方便?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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