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8/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維持二審無罪之判決,馬英九因此得以清白之身榮登大位。在此同時,當初負責統籌辦理馬英九市長單據特別費核銷業務之秘書處科員余文,也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
在聞悉余文判刑確定那天深夜睡前,身為該案件之二審受命法官,對自己殫精竭慮所為之判決獲得上級審維持,並無絲毫欣喜之感,倒是憶起在該案最後審理期日,當審判長訊問「量刑範圍」之意見時,余文聞言忽然自席位跳起,全身顫抖,語帶結巴,驚慌恐懼地懇求庭上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之場景,雖遞嬗多日,猶然歷歷在目,讓我身同感受,徹夜睡不安穩。
基於職業道德與職務倫理之要求,本人本不應就承辦此案之審理細節或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書外另公開多所置喙。但若就於審理過程中所見法律疏漏提出拙見,若可發揮些微補偏救弊之功能,則願甘冒大不韙野人獻曝。
在輿論爭相提出大赦、特赦、修法等建議,思索為仍身陷特別費泥沼之諸多政治天王解套熱潮下,廿五日獨見張升星法官菩薩低眉,投書「特別費歷史共業,政客共犯」一文,為「欲求緩刑而不可得」之余文,深掬同情淚,並稱「真心認為政客才是共犯,可是現在卻由欠缺政治奧援的常任文官來承擔歷史共業,夫復何言?今天,希望大家晚上都能睡得安穩」云云。張法官文中所示之悲願聖慈,相較於目前官場現實與鬥爭無情,可謂空谷足音。
既然余文犯罪情節非重,且犯罪後態度良好,何以欲求緩刑而不可得?如細心閱覽二審判決理由欄最後一段,即可清楚其中「眉角」,竟是檢方當初就余文另於判決附表三所示日期,以他人發票五張核銷市長單據特別費所涉偽造文書罪及準瀆職罪等犯行,漏未提起公訴;且該漏未起訴部分與業經判處有罪部分,並不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法院自無法一併論究,尚待日後檢察官另行分案起訴。余文因此喪失一併定應執行刑並宣告緩刑之契機。
又余文就該尚待分案起訴部分之犯行,已自白不諱,並因事證明確,其旋將再遭受判刑,應無疑義。再徵以該部分犯行之法定刑度,余文日後將遭受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且其因已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依法五年內將不得再受緩刑之宣告。基此,該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部分,當初縱經宣告緩刑,然因其旋將再遭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依法勢將遭撤銷緩刑宣告之命運。
行筆至此,設問若哪一夜您思及被告是否可邀享緩刑宣告之寬典,竟然不是依憑其具體之犯罪情狀或日後是否有再犯之可能等節,而是繫於被告個人毫無操控決定之因素(諸如檢方一併起訴或分開起訴,法院同時判刑或分開判刑,乃至審理速度之快慢等等),您還睡得安穩嗎?
謹藉此議題,建議有方深入研究是否應修改目前之緩刑及定應執行刑制度,賦予日後就數個分別判刑確定案件負責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於定應執行刑之際,得有酌情宣告緩刑之權限?以匡不正。善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