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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廉潔‧反貪腐,國家進步的基石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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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的,你還沒收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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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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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
Happybeggar
臥龍先生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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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的,你還沒收禮嗎?
透明化是反貪腐的根本》請王清峰部長停止公務員收禮合法化的“不倫”規範
廉潔的公務員一年只收禮一萬?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馬的,你還沒收禮嗎?】
再論公務員收禮合法化“不倫”規範

這議題太重要了,卻在反扁大旗掩護下,打著反貪腐旗幟搞貪腐。咱們小老百姓在百廢待舉望治心切下,很容易被油電漲價這種激情議題所吸引而沒注意到,所以再寫一篇來討論它。

台灣的聰明人很多,王永慶是其中一個。治理這麼大的企業,當然不能任下屬藉職務之便侵吞自己和股東們的利益,所以喊出一切靠制度。我記得他一句名言,確切文字不太記得了,大意是:垃圾清一清,蟑螂老鼠自然就不會出來。這次法務部端出來的「公務員倫理規範」,卻是大剌剌地堆起垃圾來了──從制度上支持貪腐。

針對「公務員倫理規範」(以下容我改用「不倫規範」替代),第一時間對它的反應是以後紅頂商人就利用各種送禮名目,假借人頭一人一萬地送禮,化整為零,就算檢察官想查對價關係,也有「不倫規範」做護身符,又成了另一種各說各話的“歷史共業”了。

再經過一番思慮沈澱,驚覺「不倫規範」不只是影響檢察官對貪瀆案的偵察起訴,更嚴重的是讓台灣吏治徹底沈淪,將來官場上找不到不收禮的公務員。或許大家要問:「有那麼嚴重嗎?」

真的就是這麼嚴重,就舉「五億探長雷洛」這部港片為例。故事場景是設定在廉政公署成立前的香港。本來劉德華主演的雷洛是個單純的潮州青年,考進警隊剛開始還想做個好警察,卻被排擠甚至被欺壓,從此立志要成為警察中最大尾的。整個故事在講雷洛發跡的過程,喜歡港片的人對劇情應該不陌生。

當規費、茶水錢、賄賂的黑錢,每個月像薪水一樣按時發餉,就算是再有理想、再有抱負、再有道德的青年進入警隊,請問他要不要收錢?不收,他還能混得下去嗎?所以當廉政公署成立後,有警隊全隊被請去喝咖啡。在當時,就算沒有廉政公署,貪污收黑錢還是違法的,只是全部的人都收,當然沒人抓。

當規費、茶水錢、賄賂的黑錢,被包裝成合法的禮金,每個月像薪水一樣按時發餉,就發生的在我們的公務體系。營造公會的會員再加上他們的員工一人贈禮一萬給營建署官員,藥商同業公會和他們的員工一人贈禮一萬元給醫師和健保局官員,鐵公路工程承包商公會和他們的員公一人贈禮一萬元給交通部官員......,還要再舉例嗎?

以後馬政府開會前,各級公務員問候寒暄的用語,就是──你收禮了嗎?噢,不只馬政府,應該是將來不管政黨怎麼輪替,總統換誰當,都一樣。一切都是制度惹的禍。提出這種「不倫規範」的人,要不是包藏禍心,不然就是腦筋壞了。

我擔心,以後正直、廉潔的公務員都會被問候「馬的,你還沒收禮嗎?」,直到正直、廉潔的公務員絕跡為止。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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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不能違反法律 給王部長及馬政府反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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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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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eggar
方正平

這是從農委會網站上找到的資料,現有的法律及行政命命已經對公務員收禮規範得很清楚,如果是因為總統親屬、白手套犯罪,誰又敢去查?誰又有能力查?

不好好思考如何監督準皇帝般的中華民國總統權力,卻重複找小公務員開刀;甚至,還開倒車,開小公務員收禮方便之門,這是哪門子反貪腐?


一、公務員服務法
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十六條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第二十二條公務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一)贈受財物

  1. 合於規範之行為:

    (1) 屬機關公務禮儀之性質者。
    所謂機關公務禮儀,係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據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2)公務員相互間屬於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
    (3)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
    (4)親屬間。

  2. 違反規範之行為:

    (1)有職務利害關係者。
    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所稱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係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業務執行關係」。
    (2)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3)有職務利害關係者,藉由父母、配偶、子女出名接受餽贈或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本人者。

(二)飲宴應酬

  1. 公務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
  2.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應酬。
  3. 公務人員如因涉足色情場所,導致有損公務人員聲譽或形象之情事時,應視其情節從嚴議處。(十項革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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