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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廉潔‧反貪腐,國家進步的基石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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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腐漫漫長路 我們只能依靠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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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ke
弼馬溫
臥龍先生
李仲于
Happybeggar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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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反貪腐漫漫長路 我們只能依靠彼此
引用文章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反貪腐,是條漫漫長路】

本以為檢察官們在經歷2006動盪的一年後,終於有機會轉骨成為“大人”了,沒想到卻在政權即將交接之際,突然由全國各地檢察長們搞出一個“統一見解”,檢察官為政治服務,在此展露無遺。

相信小老百姓們沒有一個贊成官員貪污,但是我們總是退卻妥協。「唉呀,再過幾天他就下台了!」、「馬上,就好了!」、「不然,我們能怎麼辦呢?」.....

以上理由大家或多或少都聽過吧。我們退卻,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資訊不對等。正確的觀念被撲天蓋地的“歷史共業”動搖,好像全國公務員都A了特別費。試問,除了藍綠幾大天王們,全國公務員們還有誰被告發?

是的,掌權者總是有辦法影響媒體,混淆小老百姓的視聽。我們試圖保持警醒,並且想告訴其他人保持警醒,卻沒有管道。

政客們分食著民脂民膏,好整以暇地對付老百姓,怎會讓我們稱心如意地剝奪他們的「禁臠」?所以全國檢察們送給我們一個大驚奇。

反貪腐絕對是一條漫漫長路,只有抱持著一股信念堅持下去。儘管沒有充沛的資源和管道發出聲音,一枝秃筆還是堅持要寫下去。

一個簡單的概念可以說明檢察長們給全民的驚奇──

「偶阿珍貴為國母,要配合阿扁出席許多重要場合,所以阿扁用國務機要費買顆Tiffany給偶,也是公務支出啦,誰說偶A錢?」

如果您看懂了,希望能動動指頭,按下→轉寄←,我們只能依靠彼此了。


【藍綠共業?人民共業?】

從馬英九先生特別費案以來,政客們莫不稱“歷史共業”,連帶地藍綠支持群眾也“共業”了起來。我們真的搞清楚“大赦”特別費的真相了嗎?

藍綠政客為自保而放的煙幕彈

馬英九成為被告,突然間馬迷支持群眾的反貪腐標準自動降低──承認特別費有這麼多不確定性,會陷人於罪。

那麼阿扁的「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還剩什麼差別?哈!哈!哈!名稱不一樣!於是藍綠立委們的修法攻防只圍繞在“大赦範圍要不要包括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

其實政客們真正關心的,是為自己脫罪,大聲喊“共業”,是因為他們也幹過醜事。從特赦余文交換馬英九大赦特別費,正好可以一窺他們的內心世界。

為什麼是余文

除了他是馬英九市長辦公室機要之外,余文所犯罪行是蒐集發票,這才是問題核心。

蒐集發票,大家熟悉嗎?這正是陳瑞仁起訴陳水扁、吳淑珍最重要的根據。如果大家認為這只是單一事件,容我舉另一個“名人”的例子──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長期間以議會公費喝花酒案

當我們被“歷史共業”混淆,並接受修法,無疑地是「貪污合法化」任何公職想A錢,只要蒐集發票就可以換現金!

余文之所以令部份人“同情”,據傳聞是許多首長機要幕僚都替長官幹過蒐集發票的苟且之事,對於余文被判刑都有感同身受之情。當小公務員無法抗拒長官的明示、暗示去蒐集發票,那麼我們如何要求公務員“依法行政”

給所有公務員教訓,也是給他們後援

當公務員知道做違法的事就要坐牢,抗拒上級違法命令是他們的義務,那麼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保障的常任文官才能真正挺直腰桿說「不」。嚴辦特別費案,正是支持 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最佳後援。

這次巴紐10億元醜聞,外交部會計人員一句“依部長指示”就把錢匯出去了。即便黃志芳下條子要部屬匯錢,難道這些公務員沒有一點猶疑?

如果,當時外交部裡面任何一個考試進去的文官說了「不」,還會有巴紐案嗎?

面對“歷史共業”的底線

藍綠政客一直說要修法大赦特別費案,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雖然不情願,但我們必需承認此一現實──如果依照現行法令,只要首長以領據報支特別費即可提出檢舉,檢察官必需展開偵察,檢舉人不會涉及誣告。

當侯寬仁檢察官努力證明馬英九特別費的領據部份有犯罪,卻很難證明馬英九沒有公款公用,這也是馬案三審定讞判決書中最大的理由。類似的案情,陳瑞仁選擇不查陳水扁的領據,甚至侯寬仁也以自己的心證放棄了對謝長廷特別費領據部份的查察。

由於檢察官查案標準不一,檢舉人又不易有誣告刑責,自然讓藍綠政客隨意檢舉,營造“恐怖平衡”的氛圍,以順遂其修法脫罪的企圖。

修法將過去以領據報支特別費部份明確除罪化,可以避免政客們混水摸魚胡亂提告,這是我們支持修法的底限!

至於余文這種蒐集發票的行徑,絕對不能容忍,更不准藍綠政客藉修法來合理化。如果這次讓藍綠政客的“歷史共業”合法化,就是讓貪污合法化如果我們退讓,就是拯救了政客們的的“歷史共業”,留下給子子孫孫更大的“共業”。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檢長達共識:特別費從寬認定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8.05.19 03:02 pm

檢察總長陳聰明上午召集全國檢察長討論特別費案的偵辦標準,據了解,與會檢察長達成一致共識,「從寬處理」特別費案件,並強化、賦予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在領據列報的特別費部分,如不具犯罪構成要件,且檢察官無法證明犯罪,領據結報直接推定為因公使用,至於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部分,討論共識傾向從寬認定,且提高偵查的發動門檻。

此外,會中也達成偵辦原則的決議,建請相關機關針對特別費制度研議修法,或研擬特別條例解決特別費案。

換言之,在檢察總長陳聰明喪失尋求特別費案偵辦的統一見解契機,事隔一年之後,才在上午達成對特別費案偵辦的「從寬處理」共識,直接受惠的,是目前即將結案的民進黨執政時期的10位政務官特別費案,但相對的,也凸顯對馬英九特別案處理的不公平待遇。

經過全國檢察長會議一個上午的討論,會中針對首長特別費案達成共識,尊重最高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無罪判決。

最高檢表示,領據部分如查無犯罪構成要件問題,除檢察官能證明顯非因公支用外,推定為因公支用,也就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被告無須自證自己無罪。

在單據核銷部分,偵辦決議認為,是否顯非因公支用,應斟酌1.實際付款人是否為機關、機關首長本人或其授權之人。2.消費態樣、時間、地點、所換得之服務或商品,依據經驗法則,客觀上有無顯不合因公支用之情理者。此外,首長家人的日常生活支用,如為因公的額外支出,且與社會常情相當,也推定為因公支用。

【2008/05/19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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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發票的秘密…他們在公與私劈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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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eggar
badminton
方正平

導讀:
這次林益世礙於社會輿論壓力在最後一刻撤案,然而國民黨的記錄一向不好看,再加上民進黨也私心自用,特別費除罪化的法案一定會伺機再捲土重來。
將彭教授寫的公與私劈腿一文轉載,他從妻子被背叛的角度出發來看首長蒐集發票換特別費的行為,相信可以激起廣大婦女同胞的共鳴。

發票的秘密…他們在公與私劈腿
【聯合報/彭懷真/東海大學社工系副教授(台中市)】
2008.07.17 03:09 am

在婚姻輔導中,我多次遇到妻子求助的關鍵是她透過發票知道丈夫的不忠,妻子非常生氣,男人通常無助地承受辱罵。大丈夫偷偷劈腿,卻因為單據事跡敗露,個個敗在小發票之下,反擊無力,這樣的發展,多數是當事人始料未及的。

特別費案十五日起訴了五位曾經擔任部長的大人物,讓百姓清楚知道:有好些大官在公與私劈腿。他們把許多私領域的花費用公帳支付,丁字褲、化妝品、藥品等原本私人使用的單據,一一曝光,小發票顯示的不僅是某些花費,更讓人聯想到某些癖好。單據如此暴露在媒體中,大官們尷尬的情況恐怕遠勝於在婚姻諮商中的丈夫。

五位部長的詐領金額都不大,比起許多貪腐事件算是小錢。但牽涉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為什麼要把公與私的界線弄得如此模糊,然後從中獲益?」這就像婚姻關係,丈夫花小錢請女朋友吃飯,金額即使不大,但動機難免可議。在家裡的女人會想:「你吃香喝辣,與外人談笑風生,有考慮到我的感覺嗎?」小老百姓看到如此的新聞,難免會嘀咕:「做部長,有名有利又有權力,有宿舍有車有司機,還要占小便宜,真不應該!」

最可議的是杜正勝,他以送禮物給院士為由,核銷單據,但他的老師,知名的史學家許倬雲院士並未收到禮。杜正勝拿老師當幌子,難怪許老師會說:「學生變成這樣,真的很傷心!」許院士忍受了比一般人更強烈地背叛,被自己的學生所利用,情何以堪。杜正勝如此欺師之人,還曾經長期領導教育部,不僅是私德的問題,更是對教育誠實本質的諷刺,他所作所為實在荒謬。

另外四位被起訴的要員,分別擔任考選、銓敘、法務、內政等具有特殊行政意義的重要部會首長,是無數公務員的指標,他們個人的瑕疵,不僅是失足,更是官場快速腐化甚至頹廢的具體新例證。這次所起訴的絕對只是一小部分,政府高層還有太多的爭議,人民目睹這些怪現象所產生的挫折,還會一波又一波。

許多遭受丈夫劈腿的妻子,最普遍的挫折是覺得「自己多年的辛勞付出,真不值得!」面對這些大官的特別費爭議,有人視為笑話,但國家高層政務官如此腐敗,一點也不好笑。被起訴者在公與私皆貪婪,又要名又要利。我們如此委屈自己地節衣縮食,又如此尊敬禮遇他們,實在不值得!

【2008/07/17 聯合報】

讓我們一起織網,使我們可以盡情揮灑、自由奔放
不再害怕落下,因為我知道會被大夥兒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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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處理條例》馬英九,該你說話反而不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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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eg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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弼馬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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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eggar

新聞導讀:
馬英九先生,該你說話反而不說啦?
你可以說:針對報載《特別費處理條例》草案,已進行瞭解中。(表示你是無辜的,什麼都不知道)
也可以說:若《特別費處理條例》把蒐集發票除罪,與反貪腐價值不符。(表示你還記得要反貪腐)
你什麼都不說,屆時法案通過,再作無辜狀,那就是罪大惡極,與騙子扁無異!

單據部分不可除罪
【聯合報/黑白集】
2008.07.13 02:01 am

據稱,國民黨已擬妥《特別費處理條例》草案,欲將首長特別費的領據部分及單據部分,一律除罪化。

特別費分兩部分,「領據」部分不需憑單據報銷,若被視為「實質補貼」,此一部分除罪,較無爭議;但「單據」部分,法已明定須憑單據核銷,若欲除罪,必生爭議。

馬英九特別費案已經三審定讞,但特別費的性質迄無定論;一二審認為領據部分屬實質補貼,而認定馬無罪;最高法院三審則不認為是實質補貼,而是認為馬英九在此一標準下亦無違犯。如今,連法院亦莫衷一是,立法院卻欲用「大赦天下」的手法將領據與單據部分一律除罪化,難道不怕僭越太甚?

此一除罪草案,顯有政治動機。
因為,固然綠營中已有多人涉及特別費案,呂秀蓮、游錫堃已被起訴,且據傳有些藍營大老亦可能涉案;因此,藍綠雙方皆支持除罪。但是,倘若連「單據部分」亦一併除罪,不啻即是摧毀了政治與司法正義。

何況,除罪草案唯獨未將「國務機要費」列入,也就是不想給陳水扁解套;這也是政治動機。然而,綠營一直主張,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的性質相似;倘若特別費需單據部分可以除罪,則國務機要費亦需單據又為何不能除罪?

因而,問題是在要不要單據,而不應有國務費及特別費的區別。倘若特別費單據部分納入除罪條例,則在未來審判時,法官若援引作為陳水扁國務費案的除罪理由,恐亦不令人意外。

特別費單據部分不宜除罪,難道立法院有「大赦」貪汙犯的特權?

【2008/07/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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