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1945~1950的歷史爭論與兩個宣言、兩個條約的爭議與台灣主權歸屬方式的爭議,請兔子兄看看尋王之盟城市,先前小弟與Shouminc兄的討論。在這裡小弟就不贅述。直接就兔子大哥的這這例子來解析。
如果要依照歷史發展來看,我要問兔子大哥: 是ROC先成立還是PRC先成立? 是ROC政府偷走台澎金馬還是ROC政府失去中國大陸?
所以兔子大哥所舉的小偷例子需要把角色互換一下。我家擁有的東西被偷走了,現在我說東西被偷走的就算了,不再向偷我東西的人追究。而這個捨棄所有權的意思表示當然有效,因為東西是被偷走的,所有權仍歸屬於我,我當然有權拋棄所有權,而所有權拋棄後,占有這個東西人就因為無主物先佔而取得所有權。 希望兔子兄對民法(Civil Law)概念夠熟悉。
其實,上面這個例子不是很好的例子,只適用在傳統以國家自身為主體的學說理論(以法國大革命前發展者為主)。現代國家均承認人民才是國家主體,領土是人民賴以生活之土地與領域,領土仍是伴隨於人民。人民不是國家的財產或工具,而是國家的主體,國家的統治權來自人民的交付。而這也是法國大革命以後天賦人權概念的發展結果。(接下去為了如何交付,就發展出社會契約說、憲法契約說)
基於上述理論基礎,PRC政府是由中國大陸人民所成立,是人民收回對ROC政府的授權,而將統治權重新交付給PRC政府,基本上用搶或偷來形容並不恰當(因為主權本來就是人民的,只是收回或解除委託),但以國民政府失去中國大陸來形容則仍屬貼切。國民政府失去的是中國大陸人民的授權與委託,因為領土是伴隨於人民,所以當然也失去中國大陸領土。台灣地區人民從未將統治權交給PRC政府,因此台灣人民當然不是PRC之國民,台灣地區人民所賴以生活之土地與領域當然也成了PRC所不及之區域。不應說成誰偷走誰的。
兔子大哥先前的發言頗有以人民為主體的觀念,相信對這個天賦人權衍生的理論應該也不難理解。
至於一個中國的問題,兔子大哥多次再尋王之盟發言,小弟已一一回應,請兔子大哥再回該城市看看。
至於一國兩制的問題,基本上台灣多數人並不接受,因為PRC說的是一段時間的一國兩制,而不是永遠的一國兩制,而且就算承諾永遠,台灣人民也不相信。在ROC體制下我們的基本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人民可以選國會議員、選總統,可以亂講話、批評官員與政策。但目前PRC似乎作不到。我們這一代要如何告訴兒子或孫子,我們曾經享有這麼多自由,但現在你們不行?
PRC也說人民是主體,也說要民主,我想,
1.等到人大代表可以全部開放民選,總理可以開放民選或由民選的人大選出。
2.等到共產黨願意修改PRC憲法前言,放棄共產黨領政的優越地位,回歸PRC憲法第5條的規定(所有政黨地位均在國家之下,沒有哪一個政黨享有特殊權利)。
3.等到PRC政府真的出現獨立、不受政治勢力干擾的違憲審查制度(這是台灣人民非常在意與擔心的,因為PRC憲法雖然明文保障許多人民基本權,但缺乏有效的違憲審查導致法律及行政權常常侵害人民基本權,人民卻無從救濟,這也是台灣人民普遍不信任PRC政府的主因)
這些PRC的國內條件都成立時,我相信談統一就簡單的多。再者一國兩制將導致大陸地區人民的反應,為何同屬一國,台灣地區可以,我們不可以的比較效應。最後不是台灣地區被修改成跟大陸地區一樣的制度,不然就是大陸地區也要修改成跟台灣地區一樣的制度,所以長遠來看一國兩制,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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