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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军权与行政权各有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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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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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之根基在于法,这个法就是国家大法——宪法。国家大法是神圣的,因为它的每条每款都与国家的命运相关。国家机构的设置乃国家大事,宪法对它有严格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版)的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含有七节内容,其中包括“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两节。在“国务院”这一节的文本里列有八条款项,即从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或简称为中央军委)这一节的文本里列有两条款项,即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剖析宪法对这两个国家机构的定义,有助于理解军权与行政权的归属。

首先应指出,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这表明它不是某党派的机构,不能将它与党中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相混淆。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表明中央军委主席是统帅——真正掌握大权的人。

其次应指出,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务院是两个互不隶属的国家机构。这表明军权独立于行政权。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将此条与第九十三条相对照,即可得出如下的结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并不掌管军队。由此可知,国防部——国务院的一个下属部门却是从属于另一个国家机构——中央军委。可见,我们的宪法是何等的混乱呀!

混乱源于私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问世于1954年,它屡经修改,有多种版本。直到1982年邓小平主持修改宪法时,“中央军事委员会”才被列为国家机构,中央军委主席这个职位才有独特的法律地位。邓小平能以中央军委主席身份“垂帘听政”多年,其原因即在于此。

宪法是国家大法,“天下为公”是其核心。国家大法与任何私心不共戴天。为国家安宁计,应尽快地重新修改宪法,必须将军权置于行政权之下。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版)对军权归属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版)对军权归属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版)对军权归属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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