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之根基在于法,这个法就是国家大法——宪法。宪法的作用就在于:它限定一个国家采用何种政体,从而影响到该国的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问世于1954年,它屡经修改,有多种版本。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在1975年——“文革”末期毛泽东主持修改的“七五宪法”,以及在1982年——“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主持修改的“八二宪法”。
“七五宪法”与“八二宪法”有许多不同之处。“七五宪法”仅有三十条款项,而“八二宪法”却有一百三十八条款项。在“七五宪法”里有如下的条文: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而在“八二宪法”里相应的条文则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表面上看,两版的差别是很大的;但是两版的实质完全相同,它们都是在维护“党天下”的政体。
宪法是国家大法,“天下为公”是其核心;而政党仅是群众组织,在宪法里写入某政党的名字是很荒谬的。可是,在“七五宪法”中竟然有十二处写有“共产党”一词;同样地,在“八二宪法”中也有四处。直至今日,中国的政体仍然是“党天下”,仍然是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仍然是“党指挥枪”。“文革”的历史已经证明:“党天下”这种政体有“家天下”的特色——独裁,它会给国家带来灾难。今日的中国民众早已脱离那种狂呼“吾皇万寿无疆”的愚昧状态,任何延续独裁政体的设想都是空想。中国走向民主政体的路已清晰可见,无人能阻挡其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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