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之根基在于法,法之根基在于理。法就是宪法,理就是社会公理。与几何学类似,社会学也有自己的公理体系。在几何学里,公理体系是其基础,不同的公理体系就会产生不同的几何学。同样地,不同的社会公理体系也会产生不同的宪法,进而产生不同的国家政治体制。一个国家的政体将决定这个国家的命运。
现代社会的公理体系是:
公理1:天下为公。
公理2:宪法至上。
公理3:三权分立。
公理4:民主选举。
公理5:保障人权。
公理6:和平共生。
“天下为公”的含义是:世界属于全人类,国家属于全体公民。它与那种认为国家属于某个人﹑某家族或某党派的观念相对抗。“天下为公”就是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
“宪法至上”的含义是:宪法约束任何个人﹑团体和党派。它不承认任何个人或任何政党有超越宪法的权力。宪法是国家的根基。政府的各级领导人自始至终都应在由法律确定和限制的权力范围内依法行事,否则他们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权分立”的含义是: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强大和独立的法庭制度有权力、权威和手段使各级政府官员奉公守法,并可以有效地遏制官员的贪腐行为。
“民主选举”的含义是:通过自由选举,公民赋予他们的领导人法律所规定的权力。政府的领导人既不是民选独裁,也不是“终身总统”。他们有固定任期并接受自由选举的结果,即使这意味着失去政权。
“保障人权”的含义是:所有的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赐,而是应受到所有政府的保护。政府的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和平共生”的含义是:反对暴政及暴力,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社会上的各个党派﹑教派﹑阶层的人都应遵循这个社会原则——和平共生。
附注:有关“欧几里得几何公理体系”和它对后世的影响可到“百度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