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大類: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標題: 大陸配偶前婚子女14歲前曾來台,目前在台探親,最多可延至滿18歲當年,但如目前還在讀書可否延期? 內文: 依據101年1月1日之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之2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且年齡在18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及同條款第5目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其停留至滿18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8月31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資料來源: 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聯絡電話: (02)23889393轉2352 更新日期: 2012/2/22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10815&ctNode=29665&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