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先生是大陸配偶者,在太太懷孕七個月以上,一樣可以申請公婆來台六個月哦
本文源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56359
我是台灣配偶,我先生(大陸配偶)的父母可以申請六個月來台咯
之前因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是:但"其子女"有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情形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得申請延期一次,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因此移民署不同意我公婆來台六個月,說我不是他們的子女,
但感謝協會的大力協助,
在會長一次次的與移民署協調后,會長詢問移民署法條中的”其子女“的”子“是什麽意思?...子又不能懷孕,只有其配偶才行,因此移民署終於願意讓我公婆申請來台六個月了
超開心~昨天將我公婆的簽證送進了移民署
so要告訴先生是大陸配偶的:在太太懷孕七個月以上,一樣可以申請公婆來台六個月哦~
雖然現在法條還沒有修改,但是可以一案案申請處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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