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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回大陸了再可以申請過來台灣探親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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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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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回大陸了再可以申請過來台灣探親孩子嗎?

本文源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51166

如題,一個朋友要我幫忙問的,她離婚回大陸二三年了,女兒在台灣,她說離婚書上有寫每年可以來台灣探親三次,不知有沒法律效果?如果可以,要怎樣辦理來台呢?她想過來看小孩子,夫家不願意帶去大陸給她看。
懇請了解相關問題的幫忙解答,謝謝。

回應>>
協議每年可來台探視小孩3次,剛好在法令內,次數要再多是不可能的。
請前夫協助申請來台[探親(探親生子女)]手續,每年可來3次每次最多2個月。
*都離開2~3年沒來台,前夫願不願意作保是個問題,。

再不然就是委託有身分證的個人(須被探親者家的戶籍謄本),須保證她入境會在期限內出境。
或是透過法院、或是透過合法人民團體,可以不必拿到該戶戶籍謄本即可申請,
如果委託上述申請,又有誰敢保證更是個問題。

因有姊妹離婚回大陸後,前夫搞失蹤或避不見面,導致陸配沒有辦法來台灣探視子女,我將這件事反應給鍾會長,剛剛鍾會長跟我說:

陸配可透過[合法人民團體、在台友人、旅行社]的管道向法院提出[強制探視權],鍾會長已要求移民署[正視]這件事,要求移民署若收到法院[強制探視權]的通知,必須發給陸配入台證,不必尋覓保證人,不能以[拐帶小孩]的疑慮為由拒絕陸配來台探視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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