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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政府利用行政法規違法的另一個案例, 是另一種不動聲色打擊大陸配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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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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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96年9月3日(新規定)公告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earchMenu.asp?DirectoryID=946

法 規 沿 革 :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網頁上檔時間: 2007/9/10
網頁最新修正時間: 2007/9/12 下午 12:02:08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類別       項目                                                         每年數額(人)

壹、依親居留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一萬二千

 
貳、長期居留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不限
二、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
不限
三、項目二大陸地區人民除政治考量類別外,其他類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不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
三十六
 
參、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六千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
不限
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
六十
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不限
五、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之孫子女、曾孫子女及其直系血親,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且以該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為依親對象者,其次數以一次為限。
二十四
六、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十二歲以下,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雙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父(母)死亡者。
不限
七、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其申請項目並以一種為限。
十二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不限

附註: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

二、類別「參、定居」項目三、項目五、項目七,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三年以上。

三、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所稱其申請項目以一種為限,係指僅能就類別「貳、長期居留 」項目四及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擇一申請。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ation/FileSystem/HotNews/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pdf
~~~~~~~~~~~   +++++++++++   ~~~~~~~~~~~~
說明 1 :
附註: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

這一條規定是移民署內部的行政規則(QD0518)的附註條款, 基本上應該是無效的規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裡面第一張第二則第三條的用詞定義已經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是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 所以這應該是民進黨政府利用行政法規違法的另一個案例, 是另一種不動聲色打擊大陸配偶的手段.

移民署是擺明欺負人, 拿身分證要8年, 然後他們自己又違法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是指要拿到台灣身分之後五年, 這真是比陳水扁更可惡!何況移民署又加上大陸配偶定居數額限制, 一年只有6000人可以取得定居的身分, 現在不一定是8年可以拿到身分證, 可能是9年, 10年.......那怎麼可能在小孩12歲之前可以申請來台呢?

請注意其他相關法律並沒有任何違法解釋台灣地區人民身分限制的規定, 所有的法律都說"台灣地區人民可以申請大陸地區親生子女來台, 沒有數額限制."民進黨政府應該是利用行政法規不用經過立法院的情況, 立下這一個違反法律規定和內容不合理的附註規定.

昨晚, 我到處發出請願信件, 請大家一起努力反對這一個違法的條例! 我會繼續努力, 請大家也跟我一起努力! 大陸配偶為台灣生下新台灣之子所受到待遇, 不如其他專案來台的大陸人士, 若是擔心國安的問題, 這一些跟台灣完全沒有血緣來台灣賺錢的人更是危險. 但是事實上, 他們和他們的家人不但一開始就可以拿到長期居留證, 更可以在兩年後沒有任何時間限制就可拿到台灣的戶籍. 這合理嗎? 國安因素是不存在的, 對一個具有專業的成年人可以放寬, 為什麼對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卻如此刁難? 這就是民進黨狠毒的地方, 無法對抗中國政府, 就對付無法反擊的大陸配偶!
http://tw.myblog.yahoo.com/jw!fB.6x6.../guestbook_mng
說明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人民定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人民定義
這應該是一切規定的母法, 規定違反母法定義, 應該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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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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