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市婦女生育補助要點97 年 1 月 1 日實施97 年3 月25 日修訂一、 臺北縣永和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永和巿(以下簡稱本巿)婦女生育補助,特訂定本要點。二、 本要點係為落實照顧本巿婦女及鼓勵生育,以因應人口結構高齡化問題能獲得改善。三、 申請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新生兒父母應具合法婚姻關係,父母均設籍本巿,且父母之一方須設籍六個月以上。(二)新生兒父母之任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無法依法設籍者,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緍登記,另一方父母須設籍本巿六個月以上。前項新生兒係指97 年1 月1 日(含)以後出生,父母設籍或結婚登記須於新生兒出生日(含)前完成,新生兒亦須於本巿申報出生登記戶籍。四、 符合第三點規定發給每位新生兒補助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為補助計算單位。五、 父母之一方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六、申請生育補助應備齊下列文件:(一)生育補助申請書。(二)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新生兒出生登記戶籍)。(三)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四)領款收據乙紙。(五)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七、本要點所需各項書表由本所另訂之。
八、本要點經奉市長核定後,自97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並報請台北縣政府及本市市民代表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