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發布修正「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放寬中國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得申請工作許可在台工作,自四月十日生效實施。
勞委會表示,基於中國大陸地區配偶與台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家庭經濟需求增加,為使中國大陸地區配偶有更多機會協助家庭經濟,所以研議放寬中國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得申請工作許可在台工作。
勞委會指出,此次修正法規後,中國大陸地區配偶與台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得檢具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核發工作許可。但婚姻關係存續中的中國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經台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在台生活者,須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
此外,勞委會說,中國大陸配偶對申請工作許可事項,若有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的情事,屬於工作許可管理重大缺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8590-2567詢問相關事宜。
【2008/04/08 中央社】@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