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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財力證明規定(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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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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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新聞稿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2-215-18  電話:23975589轉聯絡處  電傳:23975294
本會網址:
http://www.mac.gov.tw             972月4編號第012號


內政部為放寬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歸化與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須檢附財力證明之種類及範圍,並使兩者採認種類及金額合併計算方式趨於一致,除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外,一併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2條,提97年2月4日本會第189次委員會議報告。

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歸化或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依現行規定須檢附「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文件。財力證明制度係為使外籍及大陸配偶在國內享有最起碼之經濟保障,以確保其生活無虞。世界多數國家(例如包括韓國、美國、法國、泰國、加拿大、日本、香港、新加坡、菲律賓、紐西蘭、越南、巴西等),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國籍也都訂有保障最低生活條件的相關規定。而為協助外籍與大陸配偶應臺灣生活,政府已擬訂「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及成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以輔導及照顧在臺之外籍及大陸配偶,透過財力證明制度,對於未達財力證明門檻需要協助之外籍與大陸配偶,政府可運用已建置之相關輔導及照顧機制予以適時協助,俾與社會救助體系接軌,使其生活無虞。

現行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須提附之財力證明文件,包含「最近一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最近一年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計算對象包含大陸配偶本人、臺灣配偶及臺灣配偶之父母等人之收入或財產。 (目前公告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5,840元,97年7月1日後調高為17 ,280元;基本工資24倍約計新臺幣38萬元,自97年7月1日起調升為41萬元)

有關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所提附之財力證明,本次增訂財力證明採認種類,包含「最近一年在臺灣地區其他動產估價,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臺灣地區不動產估價總值,逾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或「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增訂證明文件包含雇主開立之載明薪資所得及聘僱期間證明;另對於採認計算對象,則明定除申請人外,包含在臺設有戶籍之臺灣配偶、臺灣配偶之父母等人,皆可合併計算其收入或財產。

內政部本次修正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財力證明規定,針對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申請永久居留、歸化或定居所提附之財力證明,放寬採認種類及範圍,並明確規定採行合併計算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本人、在臺設有戶籍之臺灣配偶、臺灣配偶之父母等人之收入或財產,使兩者制度上趨於一致。換言之,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所提附之財力證明,可就其本人加上臺灣配偶加上臺灣配偶之父母之收入或財產,均合併計算,符合全年所得或存款證明逾38萬元(97年7月1日以後為41萬元),或是前揭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估價逾38萬元(97年7月1日以後為41萬元),或是前揭對象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技能檢定證明文件等任何一項,即符合財力證明規定。另,如大陸配偶有困難無法提出前揭證明文件或是不符標準者,亦得由內政部就個案情形予以審認。有關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案件,迄今實務上並無因不符合財力證明規定而無法定居之個案。

http://www.mac.gov.tw/

內政部已將前揭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於97年1月28日核定,將由內政部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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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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