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廟宇捐錢就算賄選!不知「對價關係」在哪裡?檢察官與法官是否同意神明也有投票權?還是法官能通靈並證明:神明有「神威」可以改變投票人的心意?那為何去拜拜時,準備貢禮,也一樣在賄賂神明確沒有罪?難道法官與檢察官看待「對價關係」這個法條,是依個人想法(或被告的身份)來決定是否適用的嗎?法官依自己的狹隘的觀點來判別人的生死,毫無根據,荒謬至此,司法之公正性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