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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95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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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95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華梵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及「華梵大學
學生系所學會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華梵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學會」,簡稱「華梵中文系學會」;
英文全稱為「Students Society of The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 ,
HuaFan University」。(以下中國文學系簡稱「中文系」,中文系學會簡
稱「學會」或「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聯繫師生情感,培養學生民主理念、強化自治精神、舉辦學術
研討會及康樂聯誼等活動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為中文系最高之學生自治團體,綜理學生自治事務。
第 五 條:中文系系主任為本會當然指導老師。
第 六 條:系徽及系服
一、 系徽:依民國88年06月第七屆學會所舉辦之系徽徵選活動決議,
得票數最高之標誌為華梵中文法定系徽,如附圖一。
二、 系服:系服之顏色、樣式均不予以限制,惟須有法定系徽之標誌
者,始得被認定為系服;未使用法定系徽者,概不被認定為系服,僅視為各班班服。
第 七 條:本會所在地設於中文系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 八 條:凡本校中文系一年級至四年級在學學生(含轉入本系)者,均為本會
當然會員。
第 九 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系隊。
二、享有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擔任本會各項職務等權。
三、享有會員大會之發言、動議、提案、討論、決議等權。
四、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應享權利。
第 十 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
二、出席會員大會並服從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繳交本會會費。
四、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應盡義務。
會員違反上列規定或未盡義務者,本會得視情況,依法限制或中止其於本會參加活動或其他原應享有之全部或部份權利。
第 十一 條:會員因轉學、轉系、休學、退學、畢業、延畢,而不符第二章第八條
之資格者,視為退會。
第 十二 條:會員之停權
一、會員因違反本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案,由監委提出糾正案,得由
會務會議裁定停權處分。
二、會員在未繳齊會費前,均視為停權。
前項第二款,如會員依第八十一條規定已與總務組簽訂分期繳納
者,則不在此限。
第 十三 條:會員依法當選或應聘擔任本會各項職務,應依下列原則頒發證書:
一、擔任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組組長、監委長及監委,應簽請
系主任,以系主任名義,頒發證書。
二、擔任行政中心各組組員及系隊隊長,以會長名義頒發證書。
三、其餘則以課外活動組推行之活動認證方式辦理。
第三章 組織
第 十四 條:本會由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監察委員會(以下稱監
委會)等二個常設機關組成,本會組織系統圖表,如附表一。
第 十五 條:各機關職務代理如附表二,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差、請假
二、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
前項第二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兩週為限。
第 十六 條:凡在校之卸任正副會長及各組組長、監察委員均為學會顧問團之當然
成員。
本會視需要得由會長或本會各機關首長提請監委會同意,敦聘校
內外專家、學者及曾任學生自治團體之績優幹部或系友為會務、活動、
財務、會計、法律等顧問,提供本會各項業務與活動之諮詢並給予建議。
第 十七 條:本會各項職務任期為是年七月一日起(或交接日起)就職至次年六月
三十日止卸任。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 十八 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會長為當然主席,
學會全體成員(行政中心及監委會)須列席備詢。
第 十九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二、制定或修正學會章程。
三、議決學會基本方針及會員議案。
四、聽取會務報告。
第 二十 條: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由會長召集之,出席人數應為全體會
員二分之一以上,大會始告成立。
第二十一條:會長於首次召開會員大會流會後十日內,再行召開會員大會一次。仍
再度流會時,又適值需通過重要議案,會長得召開會務會議,全體委
員均須出席並邀請指導老師出席逕付決議。
第二十二條:學會得於下列情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依監委會決議對會長提出罷免案時
二、經監委會決議且需五分之一會員連署同意時
三、 會員四分之一連署召開時
四、 會務會議決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最高決議機關為會務會議,由會長、副會長、行
政中心各組組長及全體監察委員共同組成,會長為當然主席,並邀請
指導老師出席。
會務會議得由會長依實際狀況之需要不定期召開,除另有規定
外,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應作成紀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議事紀錄應記
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議決方式、議事經過之要領
及結果,並應公告週知。
第二十五條:為避免會員大會人數出席率過低,導致會員大會無法維持正常之運作,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之比例規定得視情況特定之,但仍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
第二節 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凡本會在校之大一至大三會員,符合校方規定者,均得搭檔競選為會
長、副會長,依本章程選舉與罷免之規定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一次。
第二十七條: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爭取學會之權益與福利;對內主持
會務,並籌組行政中心。
其職權有
一、籌劃學會學年行事
二、代表出席系務會議及校方會議
三、督導行政中心各組之工作進度
四、學會會務之決策與協調。
五、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會務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置副會長一人,其職權為襄助會長職務及宣導學會政策,當會長
因故不能視事,得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九條: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不得兼任其他社團之負責人。
第 三十 條:會長因故無法完成其任期,副會長得繼任之。
繼任後,各項活動及預算案照舊,行政中心各組長如需變更,依本章程
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副會長缺位時,由會長提名候選人,由監委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
滿為止。
第三節 行政中心
第三十二條: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之行政機構,綜理本會各項行政事務,會長、
副會長兼任行政中心正副首長。
第三十三條:行政中心應設單位及執掌如下:
一、 活動組:籌備與執行各項活動、策劃與執行各項體育活動、管理會辦之清潔及使用;本組下轄系隊,依系隊管理辦法管理之(辦法另訂),各系隊經費依系隊管理辦法編列,系隊隊長須向本會負責,並參與系隊會議。
二、 文書組:辦理開會事宜、記錄決議事項、整理本會各項會議紀錄,並負責製發文書檔案、證書,保管各項文件,編製學會年度大事紀及保管印信(關防及圓章)。
三、 美宣組:活動宣傳海報之設計與製作及各項活動場地佈置。
四、 公關組:負責學會對校內外有關機構聯誼性活動之聯繫、學會活動之宣傳、場地借用及邀請師長出席本會各項活動。
五、 總務組:負責會費之收支與預算編列、會產管理、定期公布財務狀況。
六、 編輯組:負責學會活動成果資料之整理,系刊《華梵中文》及學術研究出版物之編輯發行。
會長得視活動需要派任各組其他任務。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總人數合計在25-30人之間
(含會長、副會長)。組長由會長提名經監委會同意,由系主任聘任
之;組員由組長提名經行政會議同意,由會長聘任之。異動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如需調整部門,須以書面述明原由,送交監委會同意,經系主任核准
後始得成立。
前項調整應視為任務編組,期限一年。如需續設,應做出必要性
說明,送交監委會討論,並修訂本章程相關條文,始可為之。
第三十六條:行政會議為行政中心之最高決議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
組成,議決各議案。每月至少應召開一次。
第三十七條:行政中心有向監委會提出工作報告,並列席監委會議備詢之義務。
第三十八條:新任會長應於當選公告後七日內籌組行政中心,幹部名單送交當屆會
長於五日內召開監委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行政中心對於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會長核
可,於決議案通過後兩週內移請會員大會覆議。覆議時,經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同意維持原案,會長即應接受該決議,或請辭會長一職;其
後學會所有職務由監委會暫代至會長選出或班聯會組成為止。
第四節 監察委員會
第 四十 條:監察委員會(簡稱監委會)為本會最高之立法及監督機構,代表全體
會員督導本會,行使立法、糾舉、質詢、審核等權。
第四十一條:監委會之組成採委員制,各班兩位委員組成。應於學會年度會長選舉
後兩週內,由各班自行選出未擔任本會行政職之會員。
大一委員應於新生開學後兩週內選出,名單送交監委長。
第四十二條:會長選舉後,各班新任監委產生後十五日內,由當屆監委長召開監委
會議。監委應宣誓就職,並選舉新任監委長,完成交接。
該年經費審查會議仍由當屆監委審查,新任監委應列席旁聽。
第四十三條:監委會置監委長一人,由全體監委互相推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 召開及主持監委會議
二、 代表出席系務會議
三、 決定各次監委會議程。
第四十四條:監委會置秘書一人,由監委長提名,經監委會同意,由會長任命之。
其職權為監委會之聯絡人,並負責編製議程及記錄監委會議內容等其
他與監委會進行之相關事務。
必要時得請求文書組支援。
第四十五條:監委會之職權
一、 行使副會長出缺時同意權、行政中心各組長之同意權
二、 審查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及活動案
三、 每月檢核本會財務狀況
四、 提出對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之糾正案
五、 監督行政中心之施政,並行使質詢權
六、 督導學會財產使用及保管情形
七、 監督基金運作情形
八、 隨時反映各班會員意見。
第四十六條:監委如有下列情形應予解職,並補選之:
一、因故請辭者
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由監委長敦請該班重選監委
三、效能不彰或有失職情事,由各班罷免
四、其他重大事項致應解職者,提交監委會決議
因前項各款解職者該年不得再擔任監委,而新選任之監委,繼任
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十七條:監委會議為監委會之最高決議機構,每月召開一次,由監委長召開,
除另有規定外,各班監委至少需一名出席,全體人數並達二分之一以
上,始得成會,得邀請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列席備詢。
監委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依本章程規定請代理人出席,但該次會
議如涉及立法、經費、人事權、糾正案等及其他重大案件時,不得由
代理人出席會議。
第四十八條:監委長得於下列情況召開臨時監委會議
一、 會長之函請
二、 監委三分之一以上要求
三、 重大事件發生急需處理時
第四十九條:監察權之行使與會員大會決議或本章程牴觸者,該監察權喪失效力。
第 五十 條:監委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與表決。
第五十一條:監委應遵守會議決議,在會議內不得有人身攻擊情事或其它不當行為,
不得無故缺席會議,不得違反議事規則,不得有妨礙秩序之行為,主
席得警告、制止、要求道歉、定期停止發言或視情節輕重轉知該班重
選監委。
第五十二條:監委會預算由監委長於五月下旬編列,送交行政中心總務組彙整,行
政中心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併入學會總預算案,送交經費審查
會審議;其決算亦同。
前項規定,如於五月下旬已選出新任監委長,則由其編列之。
監委會經費使用狀況,每月於常會召開時,以書面及口頭報告向
在場監委報告,並且併入學會每月經費公告於公布欄,供公開查閱。
第五十三條:監委會得經議決,並移請學會會長向學校各行政單位或系上提出正式
校務(系務)建議案,必要時得舉行民意調查,反映及溝通學生意見。
第四章 班級聯合會
第五十四條:學會因故無法產生新任會長、副會長時,由現任會長宣告學會停止一
切運作一年,並由當學年度大一至大三各班新任班代籌組班級聯合
會,且應於學會宣告暫停運作十日後產生班級聯合會(以下稱班聯會)。
第五十五條:各班班代為班聯會當然委員,班聯會主席由班聯會委員互相推選產生,
任期為是年七月一日起(或學會會長請辭是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新學年度之大一班代任期為當選當日為任期起始日,至次年六月
三十日止。
第五十六條:班聯會之職權
一、於暑假期間辦理新生分區迎新活動及開學後之新生抽家族活動
相關事宜,活動經費來源由班聯會主席依學會經費使用慣例編
列預算,經系主任同意後使用學會基金,實報實銷,並向校方
申請之活動經費補助款。
二、於當學年第二學期策劃全校成年禮活動,並執行所有活動相關事
宜,活動經費來源由禮生自付及向校方申請之活動經費補助款。
三、依本章程相關規定,於當學年第二學期辦理會長選舉,並請系主
任協助督導選務過程。
第五十七條:學會宣告停止一切運作期間,學會基金須由現任會長會同總務組組長、
現任監委長移交班聯會主席及指導老師代為保管至學會再次運作止。
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經費使用外,班聯會不得動用本會
基金。
第五章 會議
第五十八條:本會會議計有會員大會、會務會議、行政會議、監委會議、選舉委員
會議、經費審查會議、系隊會議等七種,除會務會議外,其餘六種會
議應於編製學會年度行事曆時排定日期,並於期初公告週知。
其他會議視學會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十九條:前條各項會議,除會員大會及行政會議,得以公告代替會議通知書
外,其餘會議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製發會議通知。
前項通知,最遲應於一週前,將會議通知書送達與會人員。
文書組應記錄會議通知製發日期,以供查考。
第 六十 條:各項會議應製發議程,供與會者參閱。如未及製發議程,應於宣布開
會後,由主席報告該次會議預行討論事項,經與會者同意,始能開會。
監委會議及經費審查會議,非經監委長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缺
編議程。
第六十一條:會議紀錄項目,應參考下列項目酌予增減之
一、 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 會議時間及地點
三、 出列席及請假人姓名
四、 主席及紀錄者姓名
五、 報告事項
六、 選舉事項,選舉方式、票數及結果
七、 討論事項,表決方式及結果
各項會議應於開會日後一週內完成會議紀錄,經會議主席及紀錄
人簽認並公告週知。
第六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會員提案須經由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始得提出。
並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通過始得成立。
所有連署,連署人數應以真實姓名連署,且須於簽名處後加蓋連
署人個人私章,並附上學生證影印本(正反面)一份,始為有效連署。
第六十三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會之議案以獲得參加表決人數之多數為可
決,可決與否決同數時,得由主席決議,主席不得參與表決者,視
為否決。
第六章 選舉及罷免
第六十四條:會長、副會長選舉由選舉委員會辦理(以下稱選委會)。
選委會所需經費由會長向校方申請之。不足時,由監委會預算或行政中心預備金支應。
第六十五條:選委會以本會現任會長、副會長及全體監委為當然委員,由會長任召
集人,於四月中旬籌組,並成立選務小組,辦理及執行選舉相關事務。
現任會長、副會長欲競選下屆會長、副會長時,由監委長任召集
人。
第六十六條:選委會之委員應保持中立,如其登記為候選人或任何違反中立之行為,
喪失其選舉委員之資格;其遺缺由選委會決議遞補之。
第六十七條:選委會掌理職權如下:
一、選舉公告事項
二、選舉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傳之策劃事項
五、監察員及工作人員之遴聘、管理及監察事項
六、投、開票所之設置與管理事項
七、選舉結果之審查、公布事宜
八、關於違反本選舉章之評議及處分之執行
九、其他有關選舉事項之執行
第六十八條:選委會應於成立後七個工作天內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內容應包含
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與名額
二、投票日期
三、候選人之登記期限及所應繳交之資料
四、競選活動之起訖日期
五、其他應注意之相關事項
第六十九條:選委會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後,七個工作天內接受候選人之登記,
如無人登記得視情況延長之,惟不得超過十個工作天為限。
第 七十 條:選委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三個工作天內依規定審查資格後發布
第二份選舉公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之個人履歷及其政見
二、政見發表會舉辦之時間與地點
三、投、開票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所需攜帶之相關證件及程序
四、選舉人名冊及監察員名冊
第七十一條:選委會應於開票結束後三日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於系學會公布欄
及網路公告之,內容應包含下事項:
一、投票總數、投票率、有效票選數、無效票選數及各候選人得票
二、選舉結果
三、其他選舉相關事項
前項資料,會長應同時呈報系主任及指導單位。
第七十二條:本選舉章規定之選舉,應於學生到校人數較多之日舉行,並應避開假
期前後。
第七十三條:會長選舉於每年五月上旬由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
式公開投票產生,以學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參與始為有效選舉。
當有兩組以上共同競選,採相對多數制,由得票數高者當選;若
為同額競選,則採絕對多數制,候選人得票數須為參與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者始為當選。
除特殊原因外,選舉當日即應完成選票統計作業,並產生新任會
長、副會長。
如遇同票時,由選委會三天內進行驗票工作,如再同票,由會長
敦請系主任以公正、公平、公開的方式進行抽籤決定之。
第七十四條:會長選舉之競選公約,準用「華梵大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競選
公約」,然違規之懲處,由本會選委會議定之,必要時得提交系主任處
理。
第七十五條:新任會長、副會長無法於五月上旬時順利產生時,應於十日後,依
本章規定再次辦理會長、副會長選舉。
如仍無法產生新任會長、副會長時,由現任會長宣告學會暫停一
切運作一年,並依本章程班級聯合會章籌組班級聯合會。
第七十六條:會長、副會長於任期中嚴重失職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罷免會長、
副會長。
一、相關罷免事務由監委會辦理,並得由監委長依法召開會員大會
決議。
二、罷免提議案應附理由書,且須經學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成
立,並於會員大會中提出,經由學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五分之三表決通過始得成立。
三、罷免案通過後,應於三日內由監委長提報系主任後,於系學會公
布欄及網路公告之,並於兩週內由監委長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會
長、副會長補選,期間所有會務由監委會暫代。
第七章 經費與會產
第七十七條: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學校補助
三、活動收入
四、捐助
五、其他
第七十八條:學會經費分為以下兩類
一、 活動經費:係指供學會會務運作時所需之費用。
二、 基金:係指95學年度以前歷屆學會活動經費之結餘及96學年度以後學會依比例提撥入基金之會費,基金之孳息與捐助,亦在本定義範圍。
基金使用方式,另訂辦法管理之。
第七十九條:會費收取標準:以學年為單位,大一收3500元,大二收200元,大
三收100元,大四收100元。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兩週內收齊,並給予
會員繳費憑證。
本會得視實際狀況,依一定比例調整收費標準,提經監委會同意,
報准系主任後始能調整之,惟調幅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前項之調整,應於調整之當屆學會在上學期召開會員大會,將調
整之金額修訂入章程中,否則應辦理退費。
第 八十 條:會費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一、 基金佔總額百分之八
二、 監委會佔總額百分之四
三、 系刊佔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 行政中心佔總額百分之五十八
預算編列除按前項各款規定分配外,行政中心應於所分配比例中再保留百分之八作為預備金。
其餘收入,列入預備金。
如實際收入,致使系刊經費低於三萬六千元時,應由行政中心經費挹注
之。
第八十一條:會員如因故無法如期繳費時,得與總務組協商分期付款之方式繳納,
經由會長同意辦理之。
持有縣(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免繳會費,由本會基
金予以提撥補助之。惟每年須檢核一次。
前二項於事實發生後,將相關資料送監委會備查。
第八十二條:新任會長應於每年六月上旬提出新學年活動案及總預算案,由監委會
召開經費審查會議,會長、行政中心各組組長得列席備詢,且應備齊
審查時所需相關資料或活動企劃書。經三分之二以上監委出席,二分
之一以上監委同意後,報請系主任審視,依其預算使用,並應於新學
年初公布之。
如因監委出席未達三分之二之門檻,導致經費審查會議流會,會
長得報請指導老師後,於十日後再次召開會議一次,如此次會議仍再
度流會,會長得邀請指導老師出席經費審查會議,取代監委會於經費
審查會議中之一切職權。
經費審查會議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或減少收
入之提議。
預算編列時應扣除提撥入基金之金額,並按第八十條分配,其餘
編列方式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八十三條:總務組應於學期末提出決算案,交由監委會審查後,由會長於會員大
會中公布明細。
年度決算後年度決算後,未完成之活動應終止其經費支出,並交
出所編列經費,百分之五十轉入基金,其餘百分之五十併同餘額轉入
下屆學會活動經費。
第八十四條:會員因休學、退學得請求退費,得扣除已支出項目後,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於上學期辦理退費者,未逾學期1/2者退還2/3;已逾學期1/2,
則退還1/2。
二、於下學期辦理退費者,未逾學期1/2者退還1/4;已逾學期1/2,
則不予退費。
第八十五條:經費支出應以取得支出憑據為原則,因故或於特殊狀況無法取得時,
應填寫「支出證明單」,由總務組及會長簽認之。
第八十六條:學會之財產清點應於每學期期末結束前二週進行盤點,並且記錄最
新會產情形。
第八十七條:學會財產交接確認,於交接前四天盤點結束,再由新任會長與舊任
會長,於交接日當天進行確認。日後如有所爭議時,將由新任團隊
自行負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或未規定事項,依監委會決議,或依本校相關規
定辦理。
第八十九條:本章程會議章未規範事宜,請參考內政部會議規範為之。
第 九十 條:學會移交之相關規定:
一、於每年六月畢業典禮後至期末結束前舉辦新舊任學會交接典禮。
二、移交時需要有公開的儀式且邀請系主任監交,並頒發證書。
三、各級幹部須於交接典禮一週前具列交接清單(印信、財產、工作
記錄、帳冊及其他各類檔案資料等等)。
四、辦理移交時,新舊任之各項會務及財務應於學期結束前移交完成。
五、辦理移交時,原學會若有帳目不清、財物遺失或其他類似之情況
者,由新學會呈請監委會議決並追究賠償之責任。
六、學會幹部如有中途解職者,應盡速辦理移交。
第九十一條:本會組織章程之修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章程修改案得由當屆會務會議通過後,交由會員大會決議。
二、須有學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人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以上通過,始得修改。
第九十二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呈系主任核可後公布執行,增設或修正時亦同。
沿革
公布日期: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16 日
1.本章程由中國文學系系學會第九屆幹部會議制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呈系主任核可後執行,增設或修定時亦同。
2.本章程由第12屆中國文學系系學會會長洪政良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由第15屆學會召開學會幹部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於,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呈系主任核可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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