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梵大學舞蹈研習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華梵大學舞蹈研習社」,簡稱「舞研社」,英文名字稱為 「DANCE CLUB」。
第二條 :本社成立宗旨在於以舞蹈活動聯絡師生情誼,增進同學感情推廣社交禮儀,以提倡正當休閒娛樂,匡正社會風氣。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縣石碇鄉華梵路一號華梵大學。
第二章
第四條 :凡本校師生認同本社宗旨,且對本社有興趣者,均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加入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1.社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另享有本社之各項服務與權力。
2.社員有遵守各項決議級領導,繳納社費,接受指派工作,維護社團預知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六條:上設社長,下設活動副社(部)、行政副社(部);
活動部下設活動組、公關組、美宣組;
行政部下設總務組、器材組、文書組。
第七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掌如下:
1.本社組織章程及各項組織章程之制定與修改。
2.議決本社各項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編列,決算等事項。
3.本社社長及副社長人選之選舉罷免事項及同意權行使。
4.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
5.決議本社財產之處分。
6.有關本社之各項決議事項,均需以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使成決議。
第八條:社長,副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之,其餘幹部由社長、副社長自行組織。
第九條:社長及其他幹部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如因特殊事故,得由大會檢討或改選之。
第十條:社長及其他幹部職掌如下:
社長:統籌社團活動與社團經營方向。
活動副社:活動.公關.美宣三組之第二領導負責人。
行政副社:器材.總務.文書三組之第二領導負責人。
活動長:負責活動企畫、活動申請、活動經費提報。
公關長:負責與外校接洽之相關事宜、社團活動拉贊助事宜。
美宣長:負責社團活動的宣傳海報、DM。
器材長:負責掌管社團所有器材、籌備社團活動器材、攝影底片存檔。
總務長:負責掌控社團經費流動、活動經費收支。
文書長:負責社團例行行政、社團會議記錄與公布會議結果、社團活動資料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名冀劍制擔任,以指導社團運作。其人選由社長尋找校內適合之老師,經大會同過報請學校協助並輔導經費。
第十二條:本社設有榮譽顧問數名,以指導社團運作及提供諮詢,其人選須為本社曾任優良幹部,由社員大會選舉之,並頒發證書以玆證明。
第四章 會期
第十三條:本社應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定期召開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全體社員均需參加並邀請指導老師及顧問列席,另可是臨時須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四條:幹部會議除例行會議外在各個活動準備前均可開會討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社員繳交之社費期金額由社長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向社員收取。
2.本校課外活動組之各項活動輔助。
3.若有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需款時,得由社長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向社員收取參加費。
4.自由樂捐或利息。
第十六條:本社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社員均需繳交,若社員因故休學或退學時不得要求退還。
第十七條:各項收取之費用均由本社發給正式收據以為憑證。
第十八條:本社各項收支經費均需由總務組製作報表,向社員大會提出報告經通過後始可列入紀錄及存檔。
第十九條:本社若因故停社或廢社時,剩餘財產由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若有未竟事宜由社員大會議決修訂並送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並呈報本校課外活動組合備後遵照施行。
民國81年4月 第一次社員大會制定
民國85年9月 期初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民國87年9月 期初社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民國88年9月 期初社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民國94年3月 期初社員大會第四次修訂
民國95年9月 期初社員大會第五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