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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舞研社財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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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舞研社財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建立財產管理制度,特訂定財產管辦法,以為財產管理依據,俾使保管制度化,作業標準化。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財產系指本社所有或使用之財物、儀器(器材)、圖書暨有關雜項設備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其範圍如左:

        一:財產之購置。

        二:財產之分類編號及登記標示。

        三:財產之借用規則保管規定。

        四:財產之使用。

        五:財產之賠償與盤點。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各部門係指本社行政單位各幹部。

第五條:財產使用辦法為

        集體(公有)財產:係指種類型式類而數量繁多,專供集體使用之財產。

第二章     財產管理劃分

第六條:應用物品以統一採購為原則,但為適時適用,亦可委由各幹部自購。

第七條:無論統一採購或各幹部自購,均須遵循財務採購作業。

第三章     財產之分類編號及登記標示

第一節        分類編號

第八條:各幹部購置之財務,經報驗後由器材長辦理財產分類編號登記列管。

                財產分類如下:

                A‧貴重硬體設備

                B‧一般器材

                C‧文具用品

第九條:請購財務、登記財產、財產報廢,均以財務編號分類簿所載名稱為準,避免同物異名或同號異物,以正管理資料。

第二節        財產登記

            第十條:所有財產本有物必有帳,有帳必有物之一物一標籤原則。

            第十一條:財產登記以帳面價為原則。

第三節        財產標示

            第十二條:各類財物凡適於黏貼標籤者,應以標籤標示於財物明顯處;標籤之製作由器材長統一辦理。

            第十三條:財產無法以標籤標示者,應設法於財物明顯處標記之;同一財物應貼於同一位置,以利查點。

第四章     保管規定

第十四條:凡屬列帳列管之財物由器材長指定專人保管,保管人以編制內人員為限。

第十五條:公有(集團)財產因其他須要分置各幹部使用時,應由使用幹部負保 管則責任。

第十六條:財物因故意或過失應為檢修之通知,而為通知或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致使財產受損時,各部保管人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財物如遭竊值班人員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的完整,以待治安人員之蒞驗偵緝。

第五章     財產之使用

第十八條:財物之領用,應由使用之幹部,填寫物品領用單向器材長部領用。領用之財物如不需要時應歸還不得轉讓,變賣等發生,否則使用之幹部應按財物現值負賠償之責。

第六章  財物之賠償與盤點

第一節        賠償

第十九條:財產主管或使用之幹部,對所使用的財物,為盡妥善的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或為達規定年限,既告損壞者,依規定辦理:

    ()損壞之財物能可修復使用,並不減少使用效能者,其一切修復費用由有關人員負責。

()如損壞之財產不堪使用,則應負賠償責任。

賠償價格:

1‧受損壞或損失之財物,其啟用時間未超過六個月者依原價賠償。

               2‧如超過六個月者<>六個月時,則以原價百分之八十折價賠償。

               3‧如無法折價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賠償財產遺失損毀時,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

第二節        盤點

第二十條:定期報表:

              <>每學期製作一次,確保帳冊之正確性。

              <>每一學期財產增、減清策,應於年度該學後一個月器材長造冊報社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社員大會通過,提報書面正式辦法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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