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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11.04.14
孔傑榮專欄-艾未未讓惡法現形
本報訊
多才多藝的藝術家艾未未,曾是中國政府尋求展示「軟實力」時的最大資產之一。他富於想象力且風格多變的藝術作品,以及生動、坦率的個性,不僅使他本人聞名世界,同時也意味著,「人民民主專政」除了為中國帶來了不起的經濟發展和軍事力量,還培育了引人注目的藝術成就。對許多人來說,比起曾遭唾棄,現又被共產黨視為其軟實力旗幟的儒家思想,這個留著絡腮鬍,頗具聖賢風采,父親為著名革命詩人艾青的艾未未,更能代表當代中國的偉大文化。
對共產黨來說,很遺憾,艾未未的藝術活力,越來越多地投注在無畏地揭發中國體制的缺點上。○八年四川地震後,他呼籲人們注意,大批校舍之所以在地震中坍塌,罪魁禍首是「豆腐渣」工程,但政府卻未能對此進行誠實的調查。他也使公眾聚焦在政府對此類批評的打壓行動上。他用一部短片,記錄了他遭到四川警察野蠻毆打,以及他費盡辛苦,卻仍無法令這些警察承認他們的所作所為的全過程。這正正揭露了中國公安部隊臭名昭著的一貫不法行為。那次遭受的毒打,使艾未未不得不在德國接受緊急手術方保住性命,這也進一步引起媒體對中國政府惡行的關注。此外,政府獨斷專行,強拆了他位於上海的、價值百萬美元的工作室,他嘲諷的回應,擲地有聲地回擊了政府對個人財產和人身權利的藐視。同時,他活躍於網路,常借推特和其他大眾媒體發起抗議,也因此擁有大批追隨者。
艾未未四月三日被抓,這於他正是揭示中國刑事司法不公正的良機,盡管他本人要為此付出不相稱的巨大代價。艾案表明,即便立法和司法手段嘗試制約警察權力,當個人直面對泛濫的權力時,仍是凄惶無助。在一些曝光率較低的案件中,警方逾越法律行事的傾向令人不安;相比之下,考慮艾被羈押造成的惡劣影響,警方依法律字面文義行事的機率或許會較大,此案也因而更具有教育意義,它可以幫我們了解,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所說,中國「是依法辦事的國家」,但那些明目張膽的「鬧事者」不能「用法律當擋箭牌」,「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們」,到底是什麼意思。
艾的家人至今未依法律一般規定收到他被拘留的正式通知,也就無法確定誰抓了他,關在哪裏,原因又是什麼。然而,不通知並不一定就違反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為根據該法設下的例外情形,若警察依自由裁量,認定通知嫌犯家人會影響案件偵查,便可不予通知。
沒有一紙通知在手,即便是嫌犯家人聘請的律師,也往往很難見到當事人;因此,警方經常能不通知、便不通知。此外,警方往往不願表明身分,也不輕易告知嫌犯在押地點及涉嫌罪名。在艾未未一案中,除外交部稱對艾的調查「與人權和言論自由無關」外,官媒直至艾被帶走數日後才正式宣布,艾因為涉嫌「經濟犯罪」,正在接受調查。
艾未未的律師至今未能見上其當事人一面。《律師法》明確賦予律師及時會見當事人的權利,且未對此設任何例外情形。與此同時,刑訴法卻規定,一旦案件被偵查機關認定涉及「國家秘密」,偵查機關即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在押嫌犯;而在中國,「國家秘密」的定義相當廣泛。警方避而不談兩部法律的矛盾之處,堅稱偵查人員行為不受《律師法》約束。同樣,盡管檢察官應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但無論法院還是檢察院,都不能對警方自行裁量的決定進行審查。
此外,偵查機關所做對嫌犯財產進行搜查和扣押的決定,亦無須接受審查。艾的住所兼工作室,以及他一名合作夥伴的辦公場所,均遭到搜查;搜查的根據,是警方自行出具的搜查令。
理論上講,在押嫌犯可通過「提出保人或繳納保金」以「取保候審」,但該決定亦落入偵查機關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之權限,且在實踐中極少適用。盡管《刑訴法》在文義上對偵查機關羈押嫌犯的時間上限有所規定,但同樣,憑著不受審查的自由裁量權,警方可以便宜行事。《刑訴法》規定,大多數案件中,偵查機關拘留嫌犯後,如認為有繼續羈押以便進行偵查的必要,須在三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正式逮捕令,不然則應及時釋放。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三日可延長至七日,極少數情況下甚至可以長達三十日。實踐中,警方通常將例外情形下的三十日當作常態;不過鑒於全世界都在關注艾案,警方這次也許會「破例」加速。即便是在申請批捕後,檢察機關尚有七日時間考慮是否做出逮捕決定。因此,艾未未可能要到三十七日期滿,才能知道他是否會被逮捕此一關鍵決定。
或許偵查終結後,艾未未的律師會被允許與他會面,可惜到那時,艾恐已被關押數月之久,且與外界喪失聯繫。在偵查階段,即便會面,意義也不大:因為此時律師的定位不是「辯護人」,僅能為嫌犯提供「諮詢」,因此無法了解案情,能提供的幫助也就有限。更糟的是,律師和當事人的會面不僅時間受限,且只能在警方監視下交談。不過,這樣的會面,是在押期間首次得與外界接觸,對已遭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嫌犯來說尤其寶貴,因為他們能夠借此向外界傳遞這一訊息,盡管這也許會招致更多的虐待。
由於國外的抗議,加之涉嫌罪名明顯子虛烏有,艾未未或許有望獲釋,而不會被正式逮捕。但是,為保全臉面,以及限制艾的行動,中國政府可能將對他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這意味著,接下來一年中,艾可以在北京及周邊相對自由地活動,但政府會以偵查活動尚未結束為名,繼續對他實施監控。在受人欽佩的維權律師許誌永一案中,當局也讓許「取保候審」。
然而,如果艾未未不幸最終被逮捕並被起訴,那麼,他的審判將進一步向世人展示,在一個「鬧事者」不受法律保護的國家,刑事司法程序是多麼的不公正 。(作者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系協會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英文原文請參http://www.usasialaw.org/。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韓羽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