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來特•尼亞孜] 是烏魯木齊著名的維族知識份子、資深記者,7/29 他在聯合早報發表《新疆主要威脅不是分裂傾向》,文中有不少值得台灣參考的分析及見解。
文章批評的重點有二:
中共國認為維吾爾人存在「分裂主義」,且與東突牽連。政府錯誤的反恐擴大化的政策,意識形態領域裏的反分裂鬥爭,或者大面積非人性化的人身檢查、村與村之間的設卡盤查,極大地傷害了維吾爾人群的感情,使他們處於高度緊張的心理狀態,在政治層面上加劇了民族矛盾。
中共國自維吾爾人祖地(新疆)獲取巨大資源利益,卻沒讓維族人得到相對的經濟利益,生活品質,普遍低於最近60年移民過來的漢族人群。
結論是: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社會的分析判斷是錯誤的,也是缺乏歷史根據的。錯誤的分析判斷,只能導致錯誤的政策。
原文出處: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cnpol/pages2/cnpol090729.shtml
因為原文是簡體字,特予轉碼後全文貼出。
上世紀90年代開始,新疆部分維吾爾人群被戴上民族分裂的大帽子,維吾爾知識份子被政府組織進行反分裂鬥爭,在大會小會上表態,人人過關,在大批特批恐怖主義思想的同時,刨析自己的民族分裂傾向和民族情緒;廣大百姓也未能倖免,村與村之間設卡盤查,人人必須攜帶身份證,以備公安聯防人員檢查。
其實,維吾爾民族的整體進入農耕社會已經一千多年,是一個典型的綠洲農耕民族,其部分祖先(西域36國)從事農耕生產的時間更長,絕對不晚于中原的農業社會,小麥和棉花種植技術,就是通過西域傳到中原地區的。自喀喇汗王朝時期,維吾爾民族整體從政治、文化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面而徹底地完成了從遊牧社會到農業社會的轉型,徹底成為一個典型的農業民族,形成了農業民族的民族性格。從強大的喀喇汗王朝放棄西都巴拉沙滾這個重大歷史事件開始,維吾爾民族似乎已經放棄了攻城掠地的生活方式,轉為固守一個地域進行農耕生產的生活方式。
獨立意識絕不是社會主流
《富樂智慧》一書的出現和流傳,維吾爾帝王、民族精英和民眾的思想越來越趨於保守,似乎失去了民族獨立生存的欲望。特別是葉爾羌王朝,幾乎就是主動接受了社會形態比自己落後的西遼契丹人的統治,從那以後,高昌王國和葉爾羌王朝都主動接受了成吉思汗的統治。維吾爾人不僅主動接受了蒙古人的統治,而且其大批的民族精英以自己的聰明才智為蒙古人所用,幫助蒙古人橫掃歐洲,建立了元朝。
在這之後,又長期接受各蒙古封王的統治。帖木兒拐子強大起來後,維吾爾人再一次為他所用。隨後,維吾爾統治精英接受了清朝的冊封。近代史時期,南疆的維吾爾人幾乎又是主動接受了烏茲別克人阿古柏的統治。左宗棠平定阿古柏之亂以後,維吾爾人又一次接受大清和民國政府的冊封,楊增新、金書仁和盛世才等人,僅用很小的軍事實力統治維吾爾民族幾十年,也沒見過維吾爾人大規模的反抗,或謀取民族獨立。1944年,由於蘇聯的幕後扶持,北疆的維吾爾人成為中、蘇、美、英等大國博弈的犧牲品,用外蒙給中國換來了新疆這個邊疆省區,全體維吾爾人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子民。
這些歷史事實,證明了在千年來的歷史進程中,維吾爾人一次又一次地幾乎主動放棄了各種獨立自決的歷史機遇,就幾乎沒有獨立自決或者分裂的意識。起碼可以這樣說,獨立自決或者分裂的意識,絕對不是維吾爾民族社會的主流。對於這一點,我也沒有辦法,我們祖先就是這麼選擇的,我只能實話實說。
“東突”這個地理或政治概念,跟維吾爾人幾乎沒有關係,維吾爾人歷來就將自己生存繁衍的地方——新疆,一直都叫做維吾爾地域(維吾爾迪亞爾),而不是什麼“東突”。“東突”這個概念,最初是由沙俄帝國的塔塔爾人在19世紀末提出的,經過上個世紀初大土耳其民族主義者的發酵,被以艾沙和伊力汗為代表的極少數民族主義者所接受和利用,逆歷史潮流而動,曾經在喀什和伊犁出演過一兩齣鬧劇,但不得民心,沒有得到廣大維吾爾進步知識份子的認可,因為維吾爾絕大多數的民族精英早已摒棄了中世紀時代政教合一的政權形式。
對新疆政策的失誤
綜上所述,新疆維吾爾民族的主體,基本上沒有分裂意識,分裂意識從來就不是維吾爾社會的主流。歷史事實無可辯駁地證明,境外各種東突勢力根本不能代表新疆維吾爾民族的根本利益;而境內的一小撮分裂主義分子,在新疆維吾爾民眾中缺乏生長發育的土壤,成不了氣候,司法部門是完全可以打掉的。
總之,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社會的分析判斷是錯誤的,也是缺乏歷史根據的。錯誤的分析判斷,只能導致錯誤的政策。希望各級政府通過7•5事件汲取經驗教訓。
中國基本上一直沿用原蘇聯的一套民族理論,所制定的民族政策受到這種理論的指導。這些民族政策也許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比較好用,可是原蘇聯崩潰的事實證明,這套理論和政策是失敗的。而中國在全面實現市場經濟的同時,政治理論方面的研究相對滯後,政治體制改革步伐緩慢,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族關係的實質就是各民族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我們在進行市場經濟建設時,如果不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或原則,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及時用法律手段調整各民族之間的關係,建立民族利益關係的平衡體系,民族矛盾將只能越演越烈。
以新疆為例,維吾爾民族作為新疆主體的自治民族,在理論上享受了政治平等的民主自由權利,可是在經濟利益上卻享受不到資源優勢帶來的各種實惠,缺乏保障維吾爾民族經濟利益的法律法規,使維吾爾民族游離于西部大開發的體制之外,維吾爾人群的生活品質,普遍低於最近60年移民過來的漢族人群。如此差別,不能不使維吾爾人群心情壓抑。這就是新疆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的所在。
另外,近二十年來新疆政府錯誤的反恐擴大化的政策,意識形態領域裏的反分裂鬥爭,或者大面積非人性化的人身檢查、村與村之間的設卡盤查,極大地傷害了維吾爾人群的感情,使他們處於高度緊張的心理狀態,在政治層面上加劇了民族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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