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27.2009林峯正 蘋果】去年十一月下旬,民間司改會與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障委員會共同籌組律師團,為陳雲林來台期間,以和平非暴力方式表達言論,遭到「暴警」傷害的民眾,向法院提起自訴,希望討回公道。
這些案件,目前多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眾可提供給法院的被告資料,充其量就是現場民眾自發拍攝到不法執勤警員的照片,法院要進行審理須確認被告的身分,乃發函警方查明影中人的身分,多數的案件警方都已回覆法院,提供照片中的「暴警」年籍資料。
唯獨在台北晶華酒店大門前,三位徒手女生遭「暴警」無端推擠受傷一案,台北市警局在拖延四個月後(台北地院分別於2月11日、4月14日及6月3日正式公函查詢)給法院的回函竟是,「照片所示為替代役役男無法辨識,年籍資料無從稽查。」
三個星期以前,就在六月十五日警察節前夕,監察院李復甸、陳永祥兩位委員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自2007年度起,要求制服警員應於胸前明顯標示該員「識別編號、姓名」,以強化警察人員執勤態度,並利民眾諮詢監督,且要求警政署規定,穿著便服之警員於執行勤務時,應向民眾出示、並提供名片,其內容須足以辨識執勤警員之服務單位、姓名、單位聯絡電話。
上開決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公布,警政署自應針對該項決議積極辦理。惟警政署,以不符實用,及為顧及社會大眾觀感,與避免造成政府負面形象等理由,逕自緩議,亦未正式函復立法院。
司改會幾年前向立法院遊說,要求警員執勤應佩戴名牌,標示姓名的理由,很簡單,在於警察執勤時如發生不法不當之行為時,應讓民眾易於辨識,方便舉發,因此讓警員自我約束。這絕不是司改會杞人憂天,民眾告警察找不到人就是最好的例證。警政署竟拖延不決。
問題是,我們只是要求標示姓名,為何要小題大作,警政署想要規避監督,三歲小孩都看得懂,司改會忍無可忍只好向監察院陳情,還好監察委員願意仗義直言,督促警政署改善。這樣的荒謬景象,只是讓人見識到警政署,所屬的行政權獨大,立法及監察權恐怕都得靠邊站了。
近來《集會遊行法》修正的論戰,行政當局一再表示集會遊行民眾,要事前強制向警方報備,我們擔憂的是民眾已先報備,但警察有不法舉動,被民眾蒐證告到法院,警方竟可不把「暴警」交給法院審理。
警察可匿名執勤不必負責,憑什麼要求民眾得向不敢負責的警方事前報備?這是哪門子的「依法行政」?教育部要推動有品運動,應將警察列第一對象,不是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心得短評:
1、父母有管教小孩的責任,小孩子出門要先向父母報備。
2、百姓,是國家政府的父母?還是警察才是國家的主人?
3、如果,警察比百姓大,是國家機器的父母、主人,人民的集會遊行當然要向警察報備,以實行標準的警察國家精神。
4、如果,百姓比警察大,是國家機器的父母、主人,人民的集會遊行,當然不需要向警察報備;警察如果沒有盡心盡力維護人民的憲法權利,就要鞠躬道歉,署長要下台道歉,以實行標準的民主國家精神。
5、到底誰管教誰?誰要向誰報備才公平合理?應該以知識水準來判斷。無知的人,做事之前,最好先向有學問的人請教、報備。社會大眾知識水準比較高,還是警察?